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钦州市钦北区鸿亭街道办事处部门行政执法事项目录

2024-12-02 18:00     来源:钦北区鸿亭街道办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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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报单位(盖章): 钦州市钦北区鸿亭街道办事处        报时间:2024122

序号

项名称

职权类型

实施依据

实施主体

第一责任层级

备注

1

对滥伐林木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第七十六条第二款:滥伐林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在原地或者异地补种滥伐株数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树木,可以处滥伐林木价值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2.【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2000年1月29日国务院令第278号公布并实施,2018年3月19日予以修改)第三十九条第一、二款 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以立木材积计算不足2立方米或者幼树不足50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补种滥伐株数5倍的树木,并处滥伐林木价值2倍至3倍的罚款。

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以立木材积计算2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树50株以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补种滥伐株数5倍的树木,并处滥伐林木价值3倍至5倍的罚款。

3.【规范性文件】《自治区党委编办关于印发〈广西赋予乡镇(街道)部分县级管理权限清单(第一批)〉的通知》(桂编办发〔2019〕195号)“对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行为的处罚”赋权至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实施

钦北区鸿亭街道

钦北区林业局


2

代为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或代为补种树木

行政强制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六条 盗伐林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在原地或者异地补种盗伐株数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树木,并处盗伐林木价值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

滥伐林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在原地或者异地补种滥伐株数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树木,可以处滥伐林木价值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第八十一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依法组织代为履行,代为履行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一)拒不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或者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二)拒不补种树木,或者补种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树木补种的标准,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制定。

2.【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2000年国务院令第278号发布,2018年国务院令第698号修订)第六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毁林采种或者违反操作技术规程采脂、挖笋、掘根、剥树皮及过度修枝,致使森林、林木受到毁坏的,依法赔偿损失,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补种毁坏株数1倍至3倍的树木,可以处毁坏林木价值1倍至5倍的罚款;拒不补种树木或者补种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组织代为补种,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支付。

违反森林法和本条例规定,擅自开垦林地,致使森林、林木受到毁坏的,依照森林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3.【规范性文件】《自治区党委编办关于印发〈广西赋予乡镇(街道)部分县级管理权限清单(第一批)〉的通知》(桂编办发〔2019〕195号) “代为补种树木”赋权至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实施。

钦北区鸿亭街道

钦北区林业局


3

对生产经营单位消除重大事故隐患的监督检查

行政检查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条第二款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以及开发区、工业园区、港区、风景区等应当明确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有关工作机构及其职责,加强安全生产监管力量建设,按照职责对本行政区域或者管理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状况进行监督检查,协助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或者按照授权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第四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按照安全风险分级采取相应的管控措施。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通过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信息公示栏等方式向从业人员通报。其中,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及时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报告。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将重大事故隐患纳入相关信息系统,建立健全重大事故隐患治理督办制度,督促生产经营单位消除重大事故隐患。

第六十二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内的安全生产状况,组织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本行政区域内容易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生产经营单位进行严格检查。

应急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分类分级监督管理的要求,制定安全生产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并按照年度监督检查计划进行监督检查,发现事故隐患,应当及时处理。

第六十五条 应急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开展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对生产经营单位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行使以下职权:

(一)进入生产经营单位进行检查,调阅有关资料,向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

(二)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当场予以纠正或者要求限期改正;对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三)对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应当责令立即排除;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责令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相关设施、设备;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后,经审查同意,方可恢复生产经营和使用;

(四)对有根据认为不符合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设施、设备、器材以及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的危险物品予以查封或者扣押,对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危险物品的作业场所予以查封,并依法作出处理决定。

监督检查不得影响被检查单位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

第六十七条 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人员应当忠于职守,坚持原则,秉公执法。

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人员执行监督检查任务时,必须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对涉及被检查单位的技术秘密和业务秘密,应当为其保密。

第六十八条 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人员应当将检查的时间、地点、内容、发现的问题及其处理情况,作出书面记录,并由检查人员和被检查单位的负责人签字;被检查单位的负责人拒绝签字的,检查人员应当将情况记录在案,并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

第六十九条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应当互相配合,实行联合检查;确需分别进行检查的,应当互通情况,发现存在的安全问题应当由其他有关部门进行处理的,应当及时移送其他有关部门并形成记录备查,接受移送的部门应当及时进行处理。

钦北区鸿亭街道

钦北区应急局


4

消防安全检查

行政检查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三十一条:在农业收获季节、森林和草原防火期间、重大节假日期间以及火灾多发季节,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有针对性的消防宣传教育,采取防火措施,进行消防安全检查。

2.【地方性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2012年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第九条: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履行下列消防职责:(三)组织消防安全检查,督促整改、消除火灾隐患。

第四十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地履行消防安全职责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在组织安全生产和社会管理综合治理检查或者考核时,应当检查考核消防安全工作,并听取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的意见。在火灾多发季节、重大节日、重大活动前或者期间,应当组织消防安全检查,对重大消防问题或者火灾隐患实行专项督办。

3.【规范性文件】《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国办发〔2017〕87号)第九条:乡镇人民政府消防工作职责:(六)部署消防安全整治,组织开展消防安全检查,督促整改火灾隐患。

街道办事处应当履行前款第(一)、(四)(五)(六)(七)项职责,并保障消防工作经费。

4.【规范性文件】《广西壮族自治区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细则》(桂政办发〔2019〕57号)第五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履行下列职责:每季度组织相关部门开展针对性的消防安全检查,火灾多发季节、重大节假日期间、农业收获季节和民俗活动期间,加强防火检查频次。

钦北区鸿亭街道

钦北区应急局


填表说明:

1.事项确定:

1)原则上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条”或“款”、“项”单独确定执法事项。

2)对“条”或“款”中罗列的多种具体违法情形,原则上不再拆分为多个事项,但罗列的违法情形涉及援引其他事项、法规和规章条款的,单独作为一个事项列出。

3)对于法律、行政法规已明确的行政处罚,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部门规章针对其行为、种类和幅度范围等进一步作出具体规定的,将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部门规章的相关规定在该行政处罚的“实施依据”中列明,不再另外单列事项。

4)同一法律、法规条款同时包含行政处罚、行政强制事项的,将行政处罚、强制分开罗列。

5)对以委托形式的执法事项,应保留在委托部门的执法事项目录中,“实施主体”为具体行使该项行政权力的委托单位,“第一责任层级”为受委托单位。并在“备注”中注明“委托执法”。

2.事项名称:

1)原则上根据设定该事项的法律、法规、规章条款内容进行概括提炼,统一规范为“对XX行为的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检查)”。

2)部分涉及多种违法情形、难以概括提炼的,以罗列的多种违法情形中的第一项代表,规范为“对XX行为的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检查)。

3.实施依据:

1)按照完整、清晰、准确的原则,依次列出设定该事项的法律、法规、规章的具体条款内容。

2)被援引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等条款内容已作出修订的,只列入修订后法律、法规和规章对应的条款和内容。

3)梳理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截止时间为2024年11月1日,2024年11月1日后新制定、修订的法律、法规和规章不列入该目录并作为实施依据。

4.实施主体:原则上实施主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实施主体(责任部门),即按照法定实施主体表述。规范为“县级以上XX主管部门”“XX主管部门”。

5.第一责任层级:

1)根据党中央关于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的部署要求,进一步减少执法层级、归并执法队伍、下层执法力量,实行以县(区)为主的行政执法体制,原则上第一责任层级明确“市XX局/县(区)XX局”。

2)第一责任层级不排斥上级主管部门对违法行为的管辖权和处罚权,必要时,上级主管部门可以按程序对重大案件和跨区域案件实施直接管辖,或进行监督指导和组织协调,可在“备注”中进行注明。对重大案件的界定有具体标准的,在“第一责任层级”中明确“市XX局。对重大案件的界定无具体标准的,在“备注”中阐明重大案件的类型或定义、分类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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