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文单位: | 成文日期: |
| 标 题:关于钦州万裕养殖有限公司养猪项目设施农用地的批复 | |
| 发文字号:直政复〔2025〕1号 | 发布日期:2025年01月22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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钦州万裕养殖有限公司:
报来的《钦州万裕养殖有限公司养猪项目设施农用地申请》及相关材料收悉,根据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关于设施农业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自然资规〔2019〕4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农村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区设施农用地管理的通知 》(桂自然资规〔2020〕3号)的有关规定,经研究,现将有关事项批复如下:
一、同意贵公司使用钦州市钦北区大直镇派亩村委会哈乸岭的土地3.93亩(土地分类为:果园地),作为钦州万裕养殖有限公司养猪项目生产、附属(配套)设施农用地,用途为生猪养殖。
二、附属设施用地不得用于经营性粮食存储、加工和农机农资存放、维修场所,以农业为依托的休闲观光度假场所、各类庄园、酒庄,农家乐,以及永久性餐饮、住宿、会议、大型停车场、工厂化农产品加工、中高档展销等建设。
三、贵公司要严格按照《建设方案》实施项目建设,坚持农地农用的原则,设施农用地不得改变用途,禁止擅自或变相将设施农用地用于其他非农建设。
四、要将项目材料及本批复文件报备钦北区自然资源局和钦北区农业农村局,配合上级部门加强对经营者经营能力、经营行为和土地流转合同履行情况的监督以及审核同意后的跟踪监管,经营者要按照协议约定具体内容建设农业设施,落实复垦任务。
五、按规定做好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等工作。
钦北区大直镇人民政府
2025年1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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