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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单位:钦州市钦北区大寺镇人民政府成文日期:2022年07月11日
标  题:关于印发大寺镇2022年稻谷生产者售粮及粮食收购补贴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文字号:寺政发〔2022〕12号发布日期:2022年07月19日
效力状态:

关于印发大寺镇2022年稻谷生产者售粮及粮食收购补贴实施方案的通知

2022-07-19 00:00     来源:钦州市钦北区大寺镇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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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村社区、镇直及驻镇各有关单位:

根据《钦北区2022年稻谷生产者售粮及粮食收购补贴实施方案的通知》(钦北发改粮〔2022〕8号)精神,经大寺镇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大寺镇2022年稻谷生产者售粮及粮食收购补贴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钦州市钦北区大寺镇人民政府

2022711

此页无正文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钦州市钦北区大寺镇党政综合办公室          2022年7月11日印发


大寺镇2022年稻谷生产者售粮及粮食

收购补贴实施方案

为支持深化稻谷收储制度和价格形成机制改革,保障农民种粮收益基本稳定,根据国家、自治区在稻谷主产区实施稻谷目标价格补贴、产粮大县奖励等政策精神,现制定我区2022年稻谷生产者售粮及粮食收购补贴实施方案如下。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广西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严格落实粮食安全党政同责,实施稻谷补贴政策,切实保护好种粮农民利益,更好地保障国家粮食安全。

(二)基本原则

一是突出稻谷,保障重点。明确稻谷补贴同特定作物稻谷挂钩,与其他涉农补贴相区别,做到专款专用。提高稻谷补贴资金的精准性和指向性,切实稳定我区稻谷生产能力,确保口粮绝对安全。

二是加强引导,调整结构。按照粮食供给侧结构性改革要求,补贴资金使用要有利于引导种植结构调整,促进增加绿色优质稻谷供给。

二、补贴资金的使用

(一)补贴资金用途

补贴资金主要支持稻谷生产者售粮补贴及粮食收购补贴。为增强政府对粮食市场宏观调控能力,确保粮食安全党政同责得到落实,同时为鼓励和保护农民种粮积极性,确保稻谷生产者真正得到实惠,对交售粮食的稻谷生产者给予售粮补贴(以下简称稻谷生产者售粮补贴),以确保农民增收、农业增效。为确保不出现“卖粮难”问题,对参与粮食收购的相关企业给予一定的收购补贴(以下简称粮食收购补贴),确保粮食储备收购任务的完成。

(二)补贴对象和范围

1.稻谷生产者售粮补贴的范围和对象

1)补贴范围:2022年在我镇进行粮食收购的粮食主产镇。

2)补贴对象:我镇从事稻谷种植,并按照《售粮凭证单》自主售粮或按照《委托售粮凭证单》委托售卖稻谷给粮食收购企业的稻谷生产者(含农户、家庭农场、专业大户、农民合作社、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等种粮主体)。粮食经纪人、农民合作社和粮食产后服务中心等仅开展代售粮食服务的经营主体,不属于补贴对象。

2.粮食收购补贴的范围和对象

1)补贴范围﹕2022年在我镇实施普通籼稻(含普通中、晚籼稻,下同)收购工作的村。

2)补贴对象﹕我镇开展普通籼稻收购工作的粮食收购企业。

(三)补贴标准

1.稻谷生产者售粮补贴标准。普通籼稻每公斤补贴0.28元;优质稻每公斤补贴0.40元。

2.粮食收购补贴标准。按照中央完善稻谷补贴政策,支持发展早稻生产的精神,安排资金用于普通籼稻的相关收购补贴。具体补贴按实际收购转储数量由广西壮族自治区储备粮管理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自治区储备粮集团公司)审核上报自治区财政厅、粮食和储备局后核拨。

(四)目标任务

稻谷生产者售粮补贴及粮食收购补贴目标任务。我镇2022年粮食收购总量为3000吨,其中普通籼稻2700吨(含普通中晚籼稻),优质稻300吨(含专用稻)。

补贴资金的下达和兑现

    1.稻谷补贴资金的下达。补贴资金由自治区财政厅根据相关部门的资金分配方案下达至各市、县(区)财政局,再由区财政局将补贴资金拨付各镇财政所,并督促财政所将补贴资金兑付给稻谷生产者。粮食收购补贴资金由自治区财政厅拨付至自治区储备粮集团公司。

2.稻谷补贴资金的兑现。应兑现给稻谷生产者售粮补贴,由镇财政所根据国库集中支付有关规定,以及《中共广西壮族自治区纪委机关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等八部门关于加快推进惠民惠农财政补贴资金“一卡通”管理工作的通知》(桂财监〔2022〕18号)等有关规定,直接兑付给稻谷生产者。补贴资金应通过转账方式兑付,原则上不允许现金兑付。

三、职责分工

(一)镇财政所:负责拨(发)兑付直补资金,办理稻谷补贴资金结算及监督补贴资金的安全使用。

(二)镇粮所:负责填制《售粮凭证单》和开展粮食收购工作,并对所收购入库的粮食质量负责。

(三)村(社区):负责核实稻谷生产者种植情况,协助收购企业将粮食收购计划落实到户,督促财政所按规定及时向稻谷生产者支付补贴款。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切实加强领导,镇粮所、财政所、农业站等部门要按照实施方案的要求,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协同推进各项工作。

(二)加强政策宣传

各村要加强稻谷补贴政策的宣传力度和舆论引导工作,通过广播、电视、网络以及新媒体等多形式宣传,使基层干部群众、广大农户、各类稻谷生产经营主体了解稻谷补贴政策的意义和内容,提高各补贴对象的知晓度、满意度和政策的导向性。

(三)做好基础工作

严格执行补贴资金专户管理制度,确保补贴资金封闭运行,实行补贴兑付“一卡通”。各镇要坚持并完善此前涉农补贴行之有效的补贴公示、补贴信息档案管理等制度,确保补贴政策公开透明、补贴对象信息动态更新、补贴信息完整真实。

(四)严明申报纪律

申报者必须如实填报补贴面积,不得弄虚作假。对弄虚作假、挤占、截留、挪用和套取补贴资金等违规行为,依法依规给予严肃处理。建立个人诚信记录,对骗取、挪用和套取补贴资金等行为记入个人失信记录。

严禁粮食收购企业和粮食经纪人等到县外和区外收购采购粮食来交售,违者一经查实将按照违反《粮食流通管理条例》所禁止的套取粮食价差和财政补贴行为严肃处理。

(五)做好绩效评价工作

为切实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对稻谷补贴实行预算绩效管理,将各村委粮食收购完成情况纳入年度绩效考核。

附件:1.稻谷生产者售粮补贴及粮食收购补贴实施工作流程

      2.2022年粮食收购计划和补贴资金安排表

                            钦州市钦北区大寺镇人民政府

                            2022年7月11日

附件 1

稻谷生产者售粮补贴及粮食收购补贴实施工作流程

一、稻谷生产者售粮补贴及粮食收购补贴实施工作流程

(一)粮食收购的品种、质量、收购价格和收购时间

1.收购品种、质量要求。粮食收购的品种为普通籼稻、优质稻(含专用稻)。收购普通籼稻质量指标应符合国家标准稻谷(GB1350-2009)中等以上,优质稻应符合国家优质稻谷标准(GB/T17891-2017)三级以上,鉴于专用稻中的珍贵类品种主要用于米粉加工用粮,质量指标按国家标准稻谷(GB1350-2009)中等以上要求。

2.收购价格。普通籼稻2.64元/公斤,优质早籼稻(含专用稻)2.76元/公斤,优质晚籼稻3.12元/公斤。鉴于种植的优质稻品种繁多,品质差异较大,对少数品质特优的品种,在顺价销售的原则下,收购价格可适当上浮;对个别品质较差的品种,收购价格可以适当下浮,下浮后的收购价格不能低于国家规定的2022年稻谷最低收购价格。为适应优质稻市场价格变化,各收购企业应及时上报优质稻市场收购价格变化情况给区粮油收储公司,由区粮油收储公司统一上报自治区储备粮管理公司,由该公司商广粮发公司在上述情况及幅度内调整优质稻收购价格,并报钦北区人民政府备案。

3.收购时间。普通籼稻为2022年7月1日至2022年11月30日,优质稻为2022年7月1日至2023年1月31日。

(二)粮食收购计划的分解安排

1.各村按照镇人民政府下达的粮食收购计划(详见附表),根据本村种粮的实际情况,将计划分解到户。

2.为了提高售粮计划安排的准确性,按照售粮自愿的原则,以各村委为单位,稻谷生产者售粮补贴采取自愿申报制,稻谷生产者可选择以下方式进行申报。

方式一﹕自主售粮申报。对所生产的粮食有自主售粮意愿的稻谷生产者(含农户、家庭农场、专业大户、农民合作社、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等种粮主体),可以自行向村委会提出售粮计划申请,其中家庭农场、专业大户、农民合作社、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等新型粮食生产主体申请时,须提供与农户签订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等证明材料,再由村委会根据申报主体的实际种植面积(含在自己承包土地种植粮食的面积和耕种他人承包土地种植粮食的面积)情况,将售粮品种和计划安排到自主售粮主体。对于跨镇、跨村委会的种粮主体须按稻田所在地分别向所属村委会申报。

方式二﹕委托售粮申报。鉴于当前我镇不少农村家庭缺少售粮劳动力和运输工具等实际情况,鼓励粮食经纪人、农民合作社和粮食产后服务中心等经营主体开展代售粮食服务。对有售粮计划意愿但无自主售粮能力的种粮农户可以委托代售主体向村委会提出售粮计划申请,受托代售主体申请时须提供《委托销售粮食农户汇总表》一式两份(一份交给村委会,一份在售粮时交给自治区确定的粮食收购企业),其中明确受托代售主体信息、委托销售粮食农户姓名、住址,售粮品种、数量,“一卡通”账号、联系电话等并经委托销售粮食农户签字按手印,同时委托销售粮食农户须为本村委农户,由村委会核实后将售粮的品种和计划安排到受托代售主体。

不论何种方式,村委会将以上售粮计划填制《售粮计划安排表》在政务公开栏进行公示3天无异议后,加盖公章(一式四份)送镇人民政府审核,镇人民政府盖公章后自留一份,送粮食收购企业、财政所、村委会各一份。

3.粮食收购企业必须严格按照经镇人民政府审核盖章后的《售粮计划安排表》标明的情况,填制《售粮凭证单》或《委托售粮凭证单》,加盖公章后由村委会发放给相关售粮申报主体。

4.收购工作开展后,粮食收购企业要加强与相关村委会沟通联系,及时反馈粮食收购进展情况,对于已经安排的计划如果原申报主体不及时售粮或改变售粮意愿的,村委会可在不突破本村委计划数量的情况下进行重新调整安排。

5.《售粮计划安排表》《售粮凭证单》《委托售粮凭证单》《委托销售粮食农户汇总表》由自治区储备粮集团公司负责统一印制。

(三)粮食收购的流程

1.由钦北区粮油收储有限责任公司作为粮食收购主体,委托各中心粮所、库对辖区内的粮食进行收购。

2.粮食收购企业要在收粮现场张榜公示本企业收购计划、收购价格、补贴标准、收购进度等情况,接受社会公众监督,并按《粮食委托收购合同》规定的区域收购当地当年生产的粮食,没有《售粮凭证单》或《委托售粮凭证单》的,不得作为粮食计划收购。严禁粮食收购企业和粮食经纪人等到县外和区外收购采购粮食来交售,违者一经查实将按照违反《粮食流通管理条例》所禁止的套取粮食价差和财政补贴行为严格处理。                                                                                                     

3.考虑到申报主体售粮时难以准确把握数量,往往出现多送或少送的现象,对超计划多送部分,可在不突破本企业收购计划的前提下,与其他售粮者少送部分进行调剂予以收购,原则上多送部分的调剂量最多不超过10%。《售粮凭证单》和《委托售粮凭证单》在完成其售粮计划后由粮食收购企业收回留存。在粮食收购过程中,要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粮食收购要以稻谷生产者自愿为原则,不能用行政手段强迫其卖粮,鼓励稻谷生产者履约售粮。

4.粮食收购企业应当执行国家粮食质量标准,不得损害种粮农民和其他粮食生产者的利益;应当及时向售粮者支付售粮款,不得拖欠,原则上采取银行转账支付方式;不得接受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的委托代扣代缴任何税、费和其他款项。开展代售粮食服务的粮食经纪人、农民合作社和粮食产后服务中心等经营主体,在获得委托售粮农户的粮食时须同时向委托售粮农户支付粮款,开展代售粮食服务过程中可以获得相应合理的服务费用。

(四)补贴资金兑现方式

1.稻谷生产者售粮补贴资金具体兑现方式

一是稻谷生产者自主售粮方式,稻谷生产者售粮补贴资金兑现办法:由粮食收购企业根据粮食收购情况将稻谷生产者实际交售的粮食品种、数量、补贴金额,以及户名、银行账号等,于售粮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造册送镇财政所,镇财政所自收到底册后,于10个工作日内将补贴资金通过农补网“一卡通”兑付给稻谷生产者。

二是稻谷生产者委托售粮方式,稻谷生产者售粮补贴资金兑现办法:由粮食收购企业将受托代售主体实际交售粮食品种和数量,对应到委托销售粮食农户等稻谷生产者,将委托销售粮食农户户名、品种、数量、补贴金额,“一卡通”账号等,于售粮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造册送镇财政所,镇财政所自收到底册后,于10个工作日内将补贴资金通过农补网“一卡通”兑付给委托销售粮食的稻谷生产者。

不论何种方式售粮,特殊情况下没有“一卡(折)通”的稻谷生产者,其售粮补贴资金可通过其开户银行账户兑现。

2.粮食收购补贴资金具体兑现方式

粮食收购补贴资金由自治区财政厅根据各地收购普通籼稻计划拨付至自治区储备粮集团公司,再由自治区储备粮集团公司根据各地收购进度预拨给相关粮食收购企业,最后根据粮食收购验收实际,经自治区储备粮集团公司审核上报自治区财政厅、粮食和储备局后据实核拨。

(五)收购粮食的粮权及其他

1.粮权及用途。收购粮食的粮权归自治区人民政府。对转为自治区储备收购的粮食,由自治区储备粮集团公司组织转储验收。普通籼稻主要用于自治区本级储备粮轮换和充实库存。优质稻(含专用稻)全部用于自治区本级储备,由广粮发公司统一承储并负责包干轮换。收购粮食的贷款利息、保管费用按自治区储备粮管理规定执行。

2.收购粮食的调拨。自治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农发行广西分行根据粮食的收购及分布情况,按照合理流向原则下达收购粮食的调拨计划。自治区储备粮集团公司负责组织收购粮食调拨工作。各粮食收购企业必须严格执行自治区下达的调拨计划,配合自治区储备粮集团公司做好粮食调拨工作,对拒不执行计划、不配合调拨的单位,自治区不予拨付利息、费用补贴直至取消来年粮食收购资格。

3.卫生指标超标粮食的处置。对卫生指标超标粮食,必须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置,处置费用按自治区人民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六)加强稻谷补贴粮食收购工作的监督检查

按照粮食安全党政同责的要求,建立部门联动和区域协调监管机制,切实加强对粮食收购工作的监管检查,重点检查稻谷生产者售粮补贴和粮食收购补贴等政策执行情况,包括检查稻谷收购计划的分解安排、收购的品种质量和价格、收购流程、售粮款和有关补贴资金兑现等内容。


附件2

2022年粮食收购计划和补贴资金安排表

                                                   单位:吨、万元

单位

收购计划

合计

普通

优质稻

补贴资金

3000

2700

300

87.6

屯强

180

180

5.04

新晓

130

130

3.64

四联

120

120

3.36

宿禾

110

110

3.08

天安

90

90

2.52

屯妙

150

150

4.20

广琅

60

60

1.68

百庆

60

60

1.68

屯首

60

60

1.68

敦民

60

60

1.68

五宁

130

130

3.64

南间

130

130

3.64

那桑

70

70

1.96

大寺

110

110

3.08

那葛

80

80

2.24

那河

90

90

2.52

三益

80

80

2.24

三门滩

90

90

2.52

新型合作社

600

300

300

20.40

机动

600

600

16.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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