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文单位:钦北区应急管理局 | 成文日期:2021年10月26日 |
| 标 题:钦州市钦北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钦北区安全生产委员会成员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职责规定》的通知 | |
| 发文字号:钦北安委会〔2021〕9号 | 发布日期:2021年10月26日 |
| 效力状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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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安委会各成员单位:
经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钦北区安全生产委员会成员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职责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钦北区安全生产委员会
2021年10月26日
公开形式:主动公开
钦北区安全生产委员会成员单位
安全生产工作职责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全区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推动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强化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范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规定》《钦北区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实施细则》,以及各部门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区安全生产委员会(以下简称区安委会)在区委、区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负责研究部署、指导协调和督促检查全区安全生产工作;研究提出安全生产工作的重大政策和措施;分析安全生产形势,研究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组织开展全区安全生产的巡察考核、大检查;承办国务院安委会、自治区安委会、市安委会和区委、区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安全生产事项。区安委会成员单位由区有关部门和单位、驻钦北有关单位组成。区安委会成员单位应当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履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本规定确定的各项安全生产工作职责,自觉服从区安委会的领导、指导、协调和监督。
第三条 按监管职责分工划分,区安委会成员单位包括管理部门、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其他行业领域主管部门、党委和政府其他有关部门等四类部门和单位。各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建立健全“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的安全生产责任体系的重要指示精神,切实加强各行业领域安全生产工作。应急管理部门依法对全区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负责安全生产法规标准和政策规划制定修订、执法监督、事故调查处理、应急救援管理、统计分析、宣传教育培训等综合性工作,承担职责范围内行业领域安全生产监管执法职责。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依法依规履行相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监管职责,强化监管执法,严厉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其他行业领域主管部门负有安全生产管理责任,要将安全生产工作作为行业领域管理的重要内容,从行业规划、产业政策、法规标准、行政许可等方面加强行业安全生产工作,指导督促企事业单位加强安全管理。党委和政府其他有关部门要在职责范围内为安全生产工作提供支持保障,共同推进安全发展。
第四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坚持以人民为中心,树立“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的安全发展理念,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完善安全生产责任制,坚持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以下简称三个必须)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强化和落实生产经营单位的主体责任,建立生产经营单位负责、职工参与、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的机制,防范各类事故,坚决遏制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五条 共同职责
(一)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自治区、市和区委、区人民政府关于安全生产的决策部署和指示精神,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
(二)负责行业(系统)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将安全生产工作与业务工作同时安排部署、同时组织实施、同时监督检查。定期分析预判安全生产形势,研究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三)落实“三个必须”要求,健全“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的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建立完善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定期对落实和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和考核。
(四)健全安全生产和应急管理工作机构,安全管理人员及工作经费。制定安全生产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五)指导、督促、检查下级部门和所属企事业单位贯彻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生产应急预案,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保证安全生产投入,落实安全防范措施。
(六)组织开展行业(系统)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和安全生产领域打非治违。
(七)负责行业(系统)安全生产统计分析工作。
(八)指导监督行业(系统)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和发证工作。
(九)依法组织、配合或参与相关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督促相关责任单位落实事故调查处理意见和事故防范措施。
(十)完成区委、区人民政府及区安委会交办的其他安全生产工作任务。
第六条 区委宣传部工作职责
(一)配合做好全区安全生产社会宣传工作,强化干部群众安全意识和法治观念。
(二)指导、协调新闻媒体配合做好全区安全生产相关宣传报道工作。
(三)指导、协调安全生产领域舆情研判和应对,对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和在社会上造成恶劣影响的一般生产安全事故新闻发布审核把关、统一发布,正确引导舆论导向。
(四)大力宣传国家、自治区、市和区委、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开展安全生产教育,做好安全生产公益宣传,增强全社会安全意识。
(五)发挥党媒优势,组织所属各媒体平台做好安全生产宣传报道工作,为全区安全生产工作营造浓厚的舆论氛围。
(六)积极报道全区安全生产重大部署、重大活动、重要经验,同时进行舆论监督。
第七条 区委编办工作职责
(一)协调区本级安全生产所涉及部门的职能配置、职责分工,明确安全生产监管部门的权力及行使权力所承担的责任。
(二)指导协调地方安全生产涉及的机构编制管理工作。
第八条 区发展改革局工作职责
(一)将全区安全生产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二)指导全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基础设施信息化、技术支撑体系、应急救援体系建设和隐患治理等项目开展前期工作。
(三)严格落实煤炭、石油、天然气、电力、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等能源行业准入条件,提高行业安全生产水平。
(四)依法主管全区石油天然气长输管道保护工作,协调跨省、跨境长输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的重大问题;指导督促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指定的所站依法主管本镇(街道)区域的石油天然气长输管道保护工作,协调处理本行政区域石油天然气长输管道保护的重大问题;指导督促油气长输管道企业落实管道保护主体责任,加强日常保护和安全管理,保障管道安全运行。
(五)负责粮食流通、加工行业安全生产工作的监督管理。负责指导全区国有粮食储备库、本系统物资储备库和粮食加工企业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完善安全生产保障设施设备,落实储备和生产安全技术措施,严防生产安全事故发生。
(六)负责区本级储备管理的战略和应急物资储备的收储、轮换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七)将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积极争取上级资金支持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监管检查的基础设施、执法装备、执法和应急救援用车、信息化建设、技术支撑体系、应急救援体系建设和隐患治理等项目,并配合行业主管部门对获得发改系统资金补助的项目投资计划完成情况进行监督。
(八)为全区影响较大的突发事件提供必要的物资方面支持与保障。
第九条 区教育局工作职责
(一)负责将安全教育纳入学校教育内容,指导学校开展安全教育活动,普及安全知识和技能。指导学校开展学生意外伤害事故预防及处置。加强实训实习和由学校组织的校外社会实践活动期间的安全管理,会同有关部门加强中小学生防溺水的安全教育及管理。
(二)负责全区教育设施的安全管理,监督、指导各类学校开展教学楼、实验室等重点部位和食堂、宿舍、图书馆等人员密集场所的安全管理。督促、指导地方加强学校建设工程的监督检查,加强对学校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和处置废弃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和检查。
(三)会同有关部门建立校车安全协调机制;监督、指导地方健全校车安全管理制度,落实校车安全管理责任,加强校车安全检查,组织学校开展交通安全教育。
(四)支持相关高校开展安全科学与工程相关学科专业建设,培养安全生产相关专业人才。
第十条 区科技局工作职责
(一)将安全生产科技创新内容纳入科技发展规划和科技计划并组织实施,支持高校、院所、企业开展安全生产技术与产品的研究开发。
(二)负责安全生产重大科技攻关、基础研究和应用研究的组织指导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推动安全生产科研成果的转化应用。
(三)加大对安全生产重大科研项目的投入,积极支持科研机构和有关单位开展安全生产科学技术研究,引导企业增加安全生产研发资金投入。
第十一条 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工作职责
(一)指导工业行业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在行业发展规划、政策法规、标准规范等方面统筹考虑安全生产,严格行业规范和准入管理;推动企业加大技术改造力度,推广应用先进适用的工艺技术和设备,加快淘汰落后工艺和产能,推进产业结构调整升级。
(二)负责民用船舶制造业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执行国家相关行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三)负责民用爆炸物品生产、销售(含储存)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按照职责分工组织查处非法生产、销售(含储存)民用爆炸物品行为。
(四)会同有关部门推动安全产业、应急产业发展。
(五)根据国家有关部委、自治区、市和区委、区人民政府相关部门的工作部署,牵头负责组织货车非法改装治理工作;加强对新增货车改装企业执行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的监管。
(六)组织协调危险化学品工业园区(化工相对集中区)的建设和发展。
第十二条 公安钦北分局工作职责
(一)负责民用爆破器材的公共安全管理和使用、运输环节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具体包括:监督管理民用爆破器材使用单位的购买、使用及相应储存;监控民用爆破器材流向;许可民用爆破企业和作业人员;监督指导民用爆破器材从业单位安全保卫、工程爆破的安全警戒;许可民用爆破器材运输和确定运输路线;组织销毁处置使用、运输环节废旧和罚没的非法民用爆破器材;侦查非法制造、买卖、储存、运输、邮寄民用爆破器材的刑事案件和按照职责分工查处其他违法行为。
(二)负责烟花爆竹的公共安全管理。具体包括:许可烟花爆竹运输和确定运输路线,许可焰火晚会燃放,组织销毁处置废旧和罚没的非法烟花爆竹,侦查非法生产、买卖、储存、运输、邮寄烟花爆竹的刑事案件和按照职责分工查处其他违法行为。
(三)负责危险化学品的公共安全管理,核发剧毒化学品购买许可证、剧毒化学品道路运输通行证,并负责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指导剧毒、易制爆、易制毒危险化学品、放射源从业单位落实治安防范工作要求,指导监督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流向。接收、登记公众发现、捡拾的无主危险化学品并交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进行处理。
(四)指导监督大型群众性活动的行政审批工作和公共秩序安全管理工作,监督检查大型群众性活动举办过程中安全工作措施的落实情况,依法查处大型群众性活动中的违法犯罪行为。
(五)指导公安派出所协助消防救援部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展日常消防监督检查和消防宣传教育工作。
(六)参与相关安全生产事故的调查处理。
第十三条 区民政局工作职责
(一)指导督促全区各类养老服务、儿童福利、婚姻、殡葬、救助等服务机构加强安全管理,落实安全防范措施。
(二)指导督促各类民政服务机构、彩票销售站点、依法登记的社会团体组织加强安全管理,落实安全防范措施。
第十四条 区司法局工作职责
(一)将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纳入公民普法的重要内容,指导督促有关部门广泛宣传普及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知识。
(二)审查有关部门报送区人民政府的有关安全生产的规范性文件草案。
第十五条 区财政局工作职责
(一)做好安全生产监督执法工作的经费保障,负责在区本级年度财政预算中安排相关专项经费,保障区直部门安全生产监管工作有序开展。
(二)按照国有资产出资人的职责,负责督促、检查监管企业贯彻落实党和国家的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及有关法律法规、标准等工作。
(三)督促监管企业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和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将安全生产纳入监管企业负责人的经营业绩考核。
(四)督促监管企业搞好统筹规划,把安全生产纳入中长期发展规划。
第十六条 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作职责
(一)将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安全生产知识纳入相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职业教育、继续教育和培训学习计划并组织实施,将安全生产履职情况作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奖惩、考核的重要内容。会同有关部门按照国家、自治区、市和区有关规定对在应急管理、安全生产、防灾减灾领域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评比表彰。
(二)指导和监督落实用人单位依法参加工伤保险的有关政策措施,做好职工职业伤害保障工作和工伤预防工作,监督检查用人单位依法签订劳动合同,规范企业劳动用工行为,指导农民工安全教育培训工作。
(三)督促检查企事业单位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女职工、未成年工、高温作业等特殊劳动保护政策落实情况。
(四)配合有关部门制定和实施安全生产领域各类专业技术人才、技能人才规划、培养、继续教育等政策。
(五)督促有关部门推进落实安全生产、消防安全从业人员职业资格就业准入制度。
(六)参与相关安全生产事故的调查处理。
第十七条 区自然资源局工作职责
(一)负责组织编制国土空间规划并监督实施,在国土空间规划的指导和约束下,指导各地在编制国土空间规划中要与安全生产规划做好衔接,落实安全生产规划的相关要求;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负责对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炸物等高危行业建设项目的用地规划、审核工作。
(二)负责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管理,组织编制实施矿产资源规划,合理布局探矿权和采矿权;组织查处重大无证勘查开采、持勘查许可证采矿、超越批准的矿区范围采矿等非法违法行为,依法规范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秩序。
(三)监督检查无采矿许可证和超层越界开采、资源枯竭、不符合矿产资源规划等矿井关闭工作;会同相关部门组织指导、监督检查全区废弃矿井的治理工作。
(四)负责管理全区地质勘查行业,加强对地质勘查活动的安全监督检查。
(五)协助督促矿山企业开展尾矿库建设用地审批申报。
(六)依法履行林业和草原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依法监督管理直属国有林场、自然保护区的安全生产工作;指导全区林业系统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负责全区木(竹)材、花卉、林(草)产品加工及综合利用的行业安全管理工作。
(七)负责落实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相关要求,组织编制全区森林火灾防治规划、标准并指导实施;组织指导开展防火巡护、火源管理、防火设施建设、火情早期处置等并监督检查;组织指导国有林场、森林公园开展防火宣传教育、监测预警、督促检查等工作。
(八)指导督促全区林业系统落实森林草原火灾防控、野外用火审批制度;组织指导区直属林业系统森林防灭火专业、半专业队伍建设、扑火技能训练、演练。
(九)参与对不符合发展规划、不符合产业政策、布局不合理等矿井关闭及关闭是否到位情况进行监督和指导。
(十)配合做好尾矿库相关建设工程的核准或备案工作,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关停、整治危库和险库。
(十一)负责城市规划区范围内违章建筑等违法活动的查处,及时消除违章建筑等事故隐患。
第十八条 钦北生态环境局工作职责
(一)负责辐射环境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依法对放射性同位素、射线装置应用和放射性废物贮存活动中的辐射环境安全实施监督管理。
(二)依法对废弃危险化学品等危险废物的收集、贮存、处置中的环境污染防治工作进行监督管理;负责调查相关危险化学品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负责危险化学品事故现场的应急环境监测;指导处置有关部门依法没收公众发现、捡拾的无主危险化学品以及指导科研院所、学校、机关事业单位、医院等单位使用贮存危险化学品废弃处置工作;依法监督指导各镇(街道)对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监管工作。
(三)负责尾矿库环境污染隐患的检查和监管,督促指导行政审批机关做好配套尾矿库企业排污许可证核发,监督指导企业编制完善尾矿库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督促地方和企业整治尾矿库超标排污问题。
(四)牵头协调一般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的调查处理,指导协调地方政府对一般以上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预警工作,并配合区人民政府组织开展较大以上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预警工作。
第十九条 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工作职责
(一)依法对全区应当办理施工许可手续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施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负责拟订全区住房城乡建设领域安全生产政策、规章制度、技术标准并监督执行。
(二)负责指导农村住房建设、农村住房安全和危房改造。
(三)负责建筑施工勘察设计、施工图审查、建设监理等建筑业,物业服务企业等房地产业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负责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准入管理,指导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筑施工企业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工作。
(四)负责房屋建筑工地和市政工程工地范围内的起重机械安拆和使用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以及进入施工现场作业的建筑施工专用机动车辆使用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五)指导监督油气输送管道周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审批和日常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配合管道保护部门严查管道周边违法施工行为。
(六)负责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备案和抽查相关工作。
(七)负责全区人防工程的安全监管
(八)负责辖区内在建筑物、构筑物上设置户外广告的审批,并承担相应的安全性审查责任。
(九)负责指导城市市政公用设施建设安全生产和应急管理工作,监督指导负责范围内的城市道路、桥梁、供水、燃气、市容环境治理、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和管网、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路灯(景观照明)及其配套设施等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市政公用设施的维修、养护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配合管道保护部门严查管道周边违法施工行为。
(十)负责城市园林绿化安全监管职责;履行区本级管理公园、广场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十一)牵头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开展预防非职业性一氧化碳中毒专项整治行动,建立燃气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制度,宣传普及燃气法律、法规和安全知识,提高全民的燃气安全意识。
(十二)负责城镇燃气经营、供应和使用单位的安全监督管理。
(十三)参与相关安全生产事故的调查处理。
第二十条 区交通运输局工作职责
(一)指导管辖范围内的公路、水路行业安全生产和应急管理工作。指导公路、水路行业安全生产和应急处置体系建设,承担管辖范围内的公路、水路运输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及公路、水路重大突发事件处置的组织协调工作。
(二)负责道路运输管理工作。承担道路运输行业监管;参与拟订经营性机动车营运安全标准并监督实施,指导机动车维修、营运车辆综合性能检测管理,指导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和驾驶员培训管理工作;抓好城市公共汽电车、出租汽车运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三)制定全区公路、水运工程建设有关政策、制度和技术标准并监督实施;负责指导全区公路、水运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指导全区范围内交通运输基础设施管理和维护。
(四)加大公路交通安全保障监管力度,指导公路交通安全设施建设维护;联合有关部门查处货车违法超限行为,配合有关部门打击无牌、无证、报废车辆营运等行为。
(五)负责船闸安全管理工作,并指导乡镇人民政府抓好渡口的安全管理。
(六)做好危险货物道路运输、水路运输工具的安全管理工作,督促危险货物道路运输、水路运输经营者履行安全生产职责。负责道路运输业、装卸搬运和运输代理业、机动车修理业等行业危险货物安全管理。
(七)负责河道采砂影响航道安全的管理工作。
第二十一条 区水利局工作职责
(一)牵头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水库、水闸、堤防、农村水电站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二)组织指导全区水利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制定水利工程有关安全生产的规范性文件,编制全区水利工程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
(三)会同有关部门监督指导河道采砂安全生产工作,负责河道采砂影响航道安全的管理工作,查处非法采砂行为,维护河势稳定,保障防洪和堤防安全。
(四)组织开展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工作。
(五)参与全区防汛抢险工作,指导监督水利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和考核工作。
(六)对职责管理范围内小型水利工程的安全生产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十二条 区农业农村局工作职责
(一)负责制定农业行业安全生产政策、规划和应急预案并监督实施。
(二)负责农业机械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指导农业机械作业安全;组织农业机械安全技术检验,指导农业机械的登记、安全技术检验、驾驶人员考核发证,组织开展农机安全生产宣传教育;配合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查处农业机械道路交通违法行为。
(三)负责农药生产、经营和质量监督管理,配合开展农药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四)指导畜禽屠宰行业的安全生产工作和农村可再生能源的综合开发安全利用。
(五)负责畜牧业、渔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指导监督相关企业和生产单位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依法对畜牧业、渔业安全生产实施监督检查,查处违法违规行为;组织建立渔业安全生产预警预报和应急救援体系,指导渔业船舶开展水上自救互救,参与水上事故搜救工作,会同有关部门依法调查处理畜牧业、渔业安全生产事故;负责畜牧业、渔业从业人员安全生产宣传教育,指导畜牧业、渔业开展防灾减灾工作,负责畜牧业、渔业安全生产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参与休闲渔业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六)负责拖拉机等农业机械在等级公路以外的乡村道路使用的安全监督检查,纠正和处理违章行为;开展拖拉机等农业机械使用安全的宣传教育;配合有关部门搞好道路交通安全专项整治,并根据农机安全生产的实际,每年制定农机安全专项整治方案并组织实施。配合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查处农业机械道路交通违法行为。
(七)负责勘查、处理等级公路以外的乡村道路上发生的农机事故,配合有关部门对拖拉机等农业机械在道路上发生的较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
(八)做好农田水利建设项目的安全生产工作。
第二十三条 区文化广电体育旅游局工作职责
(一)依法对文化和旅游市场安全生产实施监督管理,拟订有关文化和旅游市场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组织制定文化和旅游市场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加强应急管理。
(二)依法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游艺娱乐场所、歌舞娱乐场所以及营业性演出和艺术品经营活动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三)依法监管旅行社的安全管理工作,配合有关部门督促旅游景区和旅游饭店做好安全管理工作,落实安全防范措施。配合有关部门加强对在建重点旅游项目的安全检查;配合有关部门依法加强旅行社团队客运安全管理。
(四)负责公共图书馆、博物馆、文化馆(站)、剧院、公共体育设施、文物保护单位等文博单位的安全管理工作,指导重大文旅活动和基层群众文化活动安全管理。
(五)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玻璃桥、玻璃栈道、玻璃景观台等各类高风险旅游项目、大型游乐场所的安全管理工作。
(六)负责全县文化和旅游安全管理的宣传、教育、培训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活动;会同有关部门对文化和旅游安全实行综合治理。
(七)按照有关规定,负责监督指导高危险性体育项目、重要赛事和活动、体育彩票的安全管理工作。
第二十四条 区卫生健康局工作职责
(一)负责职业卫生、放射卫生的监督管理;开展重点职业病监测、专项调查、职业健康风险评估和职业人群健康管理工作;协调各部门开展职业病的预防、检查和救治工作。
(二)监督指导所属卫生健康机构做好医疗安全、消防等方面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三)组织、指导、协调生产安全事故的医学救护和医疗
救治。
第二十五条 区应急局工作职责
(一)承担区安委会日常工作。依法行使区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职权,指导协调、监督检查区有关部门、驻钦北单位和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安全生产工作,组织开展安全生产巡察、考核工作。
(二)负责组织起草安全生产综合性地方法规、规章草案,拟订安全生产政策和规划,拟订相关行业安全生产地方标准,分析和预测安全生产形势,发布全区安全生产信息。
(三)负责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指导监督职责范围内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工作;综合指导化工园区的安全生产工作,督促有化工园区的镇(街道)开展园区安全风险隐患排查。依法监督检查工矿商贸企业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情况。
(四)组织开展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打非治违、专项整治、行政执法工作,依法对不具备安全生产基本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进行查处,依法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防范和遏制各类生产安全事故。
(五)依法组织指导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对事故发生单位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综合管理生产安全事故统计工作。
(六)组织指导、综合协调全区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安全生产应急救援能力建设,健全完善全区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体系。
(七)组织指导全区安全生产宣传教育与培训工作,组织指导并监督特种作业人员(特种设备作业人员除外)的操作资格考核和发证工作。
(八)按照权限,承担安全生产技术服务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安全生产检测检验、安全评价等中介机构资质管理并监督检查。
第二十六条 区市场监管局工作职责
(一)对涉及安全生产前置审批事项的外资企业,取得相应许可后,依法办理登记注册工作。
(二)依法查处涉及安全生产的无照经营行为,依法查处涉及安全生产的假冒伪劣生产经营行为,依法查处各类市场主体违法经营危险化学品的行为;协助建立健全企业安全生产信用系统,依法公示涉及安全生产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信息。
(三)对各级政府依法关闭的生产经营单位依法责令变更或吊销营业执照。对有关许可审批部门依法吊销、撤销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其他批准文件有效期届满的生产经营单位,依法责令其办理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对于擅自从事不需取得相关许可经营活动情节严重的,属外资企业的依法撤销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其他企业吊销营业执照。
(四)依法承担特种设备目录范围内的特种设备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负责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等特种设备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铁路机车、船舶、矿山井下使用的特种设备,房屋建筑工地、市政工程工地用起重机械和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的安装、使用除外〕。
(五)负责特种设备生产(包括设计、制造、安装、改造、修理)、经营、使用单位和检验、检测机构以及检验人员、检测人员、作业人员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按规定权限组织或参与调查处理特种设备事故。
(六)依法承担特种劳动防护用品质量安全监管;负责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物、容器生产企业的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的管理工作,并依法对其产品质量实施监督检查。配合有关部门制修订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地方标准。
(七)负责全区药品(含中药、民族药,下同)零售、使用环节及医疗器械、化妆品流通环节产品质量安全监管。
(八)负责组织实施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注册和生产环节及药品批发的违法行为,查处药品销售连锁总部以及互联网销售第三方平台的违法行为。
(九)督促大型商业综合体业主单位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配合各行业主管部门加强对大型商业综合体内各类经营主体的安全管理,配合做好大型商业综合体消防安全工作。
(十)督促指导商贸、流通企业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商贸服务业(含餐饮、住宿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并配合对商贸企业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行为进行查处。
(十一)负责成品油经营场所(加油站、油库)的网点布局规划工作,依据职责分工参与成品油非法经营整治专项行动。负责对已取得批准的成品油企业未经许可擅自新建、迁建和扩建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十二)会同有关部门指导、督促外商投资企业加强安全管理,指导境内主体企业加强境外投资合作项目的安全生产工作。
第二十七条 区供销社工作职责
(一)指导全区供销社系统加强安全生产工作,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
(二)配合有关部门开展安全生产专项整治,督促区供销社直属企事业单位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第二十八条 区消防救援大队工作职责
(一)负责依法组织实施全县消防监督管理工作。
(二)指导督促各级消防救援机构依法对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履行消防安全职责的情况进行监督抽查;指导、督促各有关部门落实消防安全责任,牵头组织电动自行车、高层建筑、大型商业综合体等消防安全重点领域的专项整治工作。
(三)指导督促各级消防救援机构对申请消防安全检查的公众聚集场所开展消防安全检查,确定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加强对使用领域消防产品质量的监督抽查。
(四)参与起草制定消防法律法规和规章草案,拟定消防技术标准并监督实施;依法组织火灾调查,统计火灾损失。
(五)组织实施城乡综合性救援工作,负责指挥调度相关灾害事故救援行动,组织实施执勤备战、训练演练等工作,开展消防救援信息化和应急通信建设,组织做好消防救援行动的应急通信保障。
(六)负责消防救援队伍建设、管理和消防应急救援专业队建设,加强对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微型消防站等多种形式消防组织的业务指导。
(七)加强消防法律、法规宣传,督促、指导、协助有关单位做好消防宣传教育工作。
第二十九条 市交警三大队、市交警四大队工作职责
(一)负责全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对道路交通安全开展综合治理,加强机动车辆、驾驶人管理,维护道路交通秩序;开展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工作。
(二)组织或参加道路交通事故等有关事故的调查处理,开展统计分析,并对事故发生单位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三)指导监督各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开展剧毒化学品道路运输审批、机动车登记、安全技术检验监管和驾驶人考试发证工作。
(四)指导各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参与城市建设、道路交通安全设施的规划工作。
第三十条 区总工会工作职责
(一)依法对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监督,反映劳动者的诉求,提出意见和建议,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对企业和个体工商户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
(二)调查研究安全生产工作中涉及职工合法权益的重大问题,参与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有关安全生产政策、措施、制度和法律、法规草案的拟订工作。
(三)组织开展群众性安全生产教育、竞赛等活动,动员广大职工开展群众性安全生产监督和隐患排查,督促落实职工岗位安全责任,推进群防群治。
(四)依法参加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代表职工监督事故发生单位防范和整改措施的落实。
第三十一条 团区委工作职责
(一)将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纳入全县青少年思想理论教育、宣传文化活动内容,引导广大青少年学习掌握有关安全生产知识和常识,自觉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
(二)协助各级党委、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生产经营单位做好安全生产工作,协调处理涉及青少年利益的生产安全问题并提出工作建议。
(三)负责全区安全生产青年志愿者工作;会同相关部门组织开展“全国青年安全生产示范岗”创建活动,动员和组织全区共青团员、青年职工参加各种形式的安全生产活动。
第三十二条 区妇联工作职责
(一)积极推进安全生产宣传教育进社区、进农村、进家庭,引导全县广大妇女和家庭自觉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
(二)协助各级党委、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生产经营单位做好安全生产工作。
第三十三条 钦州新区供电局、钦州供电局城区分局工作
职责
(一)依法负责电网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在区人民政府指导下加强电力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二)根据授权开展除核安全外的电网运行安全、电网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电网工程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以及电力应急管理工作;组织开展全区本系统内电力安全生产检查和安全生产专项督查,依法查处电力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
(三)参与电网停电事件的应急处置。
(四)依法组织或参与电力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和统计分析,参与区人民有关部门组织的电力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
第三十四条 钦北公路养护中心工作职责
(一)贯彻和执行国家《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和自治区有关公路交通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规范。
(二)按照授权,负责辖区内公路路网工程建设项目业主的检查、监督和管理工作。
(三)按照管理权限,负责辖区内普通国省干线公路、桥梁、涵洞、交通标志、标线和公路设施的维护保养检查、监督和管理工作。
第三十五条 皇马工管委工作职责
(一)将安全生产工作纳入工业园区开发建设的发展规划,与园区开发建设工作同步规划、同步部署,同步推进,促进安全生产与开发建设相协调。
(二)在产业规划、项目布局、产业政策、法规标准方面加强源头安全管控;组织、指导、协调对工业园区企业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和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制度,及时排查各类事故隐患,落实防范措施,严防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
(三)制定工业园区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总体预案;督促指导工业园区内企业,尤其是高危行业企业,制定完善针对性、实效性强的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健全完善应急救援机制,组织应急救援演练。
(四)采取多种形式宣传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对工业园区企业和人民群众进行安全意识和安全知识教育,营造良好的安全生产环境。
第三十六条 区委政法委铁路护路办工作职责
(一)履行全区铁路沿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
(二)协助铁路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三)参与铁路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
第三十七条 其他成员单位工作职责
其他负有安全生产工作职责的成员单位,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规定》《钦北区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实施细则》,以及各部门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赋予的职责,负责本行业领域或本部门、本系统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章 职责落实
第三十八条 区安委会成员单位每年年初应当根据区委、区人民政府的决策部署以及区安委会印发的年度安全生产工作要点,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年度安全生产工作安排,明确责任分工和完成时限。
第三十九条 区安委会成员单位每季度至少召开1次专题会议研究安全生产工作,分析研判形势,研究解决瓶颈和短板问题,提出加强和改进的措施。
第四十条 区安委会成员单位应当于每年7月上旬、12月下旬分别向区安委会办公室报送半年和全年工作总结。
第四十一条 建立区安委会成员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考核制度。研究出台《钦北区安全生产委员会成员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考核办法》,推动有关部门进一步落实“三个必须”安全生产工作职责,全面落实国家、自治区、市和区委、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各项决策部署,有效防范化解各行业领域的重大安全风险。区安委会成员单位年度安全生产工作考核结果将通报全区。
第四章 附则
第四十二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施行期间,法律法规有新变化,或国家有新规定,本规定相应修订调整;部门职能职责发生变动的,由调整后的职能部门履行原部门的安全生产工作职责,并承担相应的安全生产监管责任。
第四十三条 本规定由区安委会办公室会同区安委会相关成员单位负责解释。
第四十四条 本规定施行后,《钦北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钦北区安全生产委员会成员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职责分工的通知》(钦北安委会〔2016〕12 号)自行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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