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文单位:钦北区应急管理局 | 成文日期:2020年08月05日 |
| 标 题:钦北区减灾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李克强总理重要指示批示精神扎实做好当前受灾群众生活救助工作的通知 | |
| 发文字号:钦北减灾办〔2020〕4号 | 发布日期:2020年08月05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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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各相关单位:
入汛以来,党中央、国务院对当前全国的洪涝灾害高度重视,习近平总书记近期两次对防汛救灾工作作出重要指示,要求各地区和有关部门要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统筹做好疫情防控和防汛救灾工作,切实把确保人民生命安全放在第一位落到实处,采取更加有力有效的措施,切实做好监测预警、堤库排查、应急处置、受灾群众安置等各项工作,全力抢险救援,尽最大努力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李克强总理要求全力做好洪涝地质灾害防御和应急抢险救援等工作,保障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有关部门统筹安排财政资金,支持地方做好被毁房屋和设施重建,特别要向贫困户和受灾严重地区倾斜。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应急管理厅关于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李克强总理重要指示批示精神扎实做好当前受灾群众生活救助工作的通知》(桂应急发〔2020〕103号)(附件1)精神,现就有关事项紧急通知如下:
一、提高政治站位,进一步落实受灾群众生活救助工作责任
各镇(街道)、各有关部门要切实提高政治站位,增强“四个意识”,做到“两个维护”,坚决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上来,进一步强化组织领导和责任落实,把受灾群众生活救助工作作为当前防汛救灾工作的重中之重,一把手牵头抓、负总责,分管领导亲自抓、靠前指挥,建立从上到下齐抓共管、人人有责的工作机制,逐级分解任务,层层落实责任。要集中人力保证救灾应急工作力量,加强协调保障救灾应急物资,加大工作力度确保受灾群众得到及时有效的应急救助、过渡期生活救助和因灾倒损住房重建及维修补助。
二、进一步明确自然灾害生活救助的内容和标准
当前,受灾群众生活救助主要包括灾害应急救助、因灾遇难人员家属抚慰、过渡期生活救助、倒塌和损坏住房恢复重建补助。对各项救助对象的认定和救助标准如下:
(一)灾害应急救助。灾害应急救助包括对紧急转移安置人员的救助和对需紧急生活救助人员的救助。紧急转移安置是指本行政区域内因遭受自然灾害或可能遭受较大自然灾害,导致不能在现有住房中居住,需由政府进行安置并给予临时生活救助的人员数量(含非常住人口),包括三种情况:一是因洪涝、台风、地震、风雹、滑坡、泥石流等自然灾害导致房屋倒塌、严重损坏(含应急期间未经安全鉴定的其他损坏)造成无房可住需要转移别处安置的人员;二是受洪涝、台风、风雹等自然灾害影响,由危险区域转移至安全区域,不能返回家中居住需要转移安置的人员;三是处于较大自然灾害风险中(如上游水库出险、地质灾害威胁),由高风险区域转移至安全区域,不能返回家中居住的人员。需紧急生活救助指本行政区域内遭受自然灾害后,住房未受到严重破坏、不需要转移安置,但因灾造成当下吃穿用等发生困难,不能维持正常生活,需要给予临时生活救助的人员数量(含非常住人口),包括六种情况:一是因内涝、风雹等灾害造成口粮、衣被和日常生活必需用品毁坏、灭失,无法维持正常生活的人员;二是因雨雪冰冻、山洪、内涝、地震、山体崩塌等灾害造成交通中断导致人员滞留或被困,无法购买或加工口粮、饮用水、衣被等,造成生活必需用品短缺的人员;三是因风雹、洪涝、台风、泥石流、滑坡等灾害造成在收作物(例如将要或正在收获并出售,且作为当前口粮或经济来源的粮食、蔬菜、瓜、果等作物,以及近海养殖水产等)严重受损,导致收入锐减,当前基本生活出现困难的人员;四是作为主要经济来源的牲畜、家禽等因灾死亡,导致收入锐减使当前基本生活出现困难的人员;五是因灾导致伤病需进行紧急救治的人员;六是因灾造成用水困难(人均用水量连续3天低于35升),需政府进行救助(旱灾除外)的人员。一次灾害过程自治区应急救助人均补助标准为400元,但单个灾害过程最长救助时间不超过10天。对于重特大自然灾害,由于中央和自治区的应急救助补助资金往往在灾害过程结束一段时间后才能拨付到区级财政、应急部门,除应急期间地方政府和应急部门已经给予过临时救助的人员,其他符合救助条件(如转移到亲戚朋友家安置或自家住房一楼被淹转移到楼上避险靠亲戚朋友提供食物、饮用水等)、未获得过应急部门临时生活救助的受灾群众,区应急管理部门在收到上级拨付的应急救助资金后,应组织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村(居)民委员会按审批程序补发应急救助资金。
(二)遇难人员家属抚慰。给因灾死亡(失踪)人员(含非常住人口)的直系亲属发放一次性抚慰金,自治区的抚慰标准是每人10000元,地方政府应适当安排资金增加抚慰金发放的额度,并保证每个因灾死亡人员的家属在事件出现后2天内拿到抚慰金。
(三)过渡期生活救助。一次灾害过程灾情稳定、应急救助结束后,以下五类受灾群众可以纳入过渡期生活救助范围:一是农作物严重绝收的;二是赖以生存的家庭财产严重损毁或被水冲走的;三是种植业、养殖业造成重创,引发基本生活出现困难的;四是房屋因灾倒塌或严重损坏,恢复重建完成之前基本生活困难的;五是地质灾害威胁造成长期集中安置或分散安置无法返回家里的。按每人每天25元标准补助,救助天数根据受灾群众实际生活困难情况确定,但救助期限不超过3个月,超过过渡期救助期限仍无法解决生活困难的,可向民政部门申请临时救助或纳入最低生活保障。
(四)倒塌和损坏住房恢复重建补助。指因自然灾害造成以居住为使用目的唯一房屋,出现倒塌、严重损坏、一般损坏的情形。自治区给倒房重建户户均补助2万元,给修缮房屋户户均补助2000元。
三、强化工作措施,抓好各项灾害救助工作的落实
灾害发生后,区应急局要及时协调掌握各镇、街道受灾情况,根据受灾群众的不同情况、不同阶段实施不同的救助。
(一)扎实做好应急救助工作。对紧急转移安置和需紧急生活救助的群众,区应急局要多方筹措救灾款物,按救助标准供应群众生活急需的方便食品、瓶装水和帐篷、折叠床、应急手电、毛巾、肥皂等生活用品,确保每一个受灾群众都有专人联系,每一个受灾群众都有饭吃、有衣穿、有住处、有干净饮水、有病能得到及时救治,切实做到不漏一户、不漏一人。特别对集中安置点要明确责任主体,既可选择闲置的校舍、体育场馆等作为安置点,也可以通过搭建帐篷、临时棚和活动板房等安置群众,安置点要配齐必要的照明设施、如厕和洗漱设施、排水设施、垃圾收集处理设施和消防设施,严格入住管理、治安管理、食品安全、消防措施和卫生防疫。
(二)扎实做好抚慰工作。妥善做好因灾遇难者善后处理工作,对失去亲人的群众,有针对性进行心理安抚、思想疏导,及时按标准将抚恤金发放到位。深入做好群众思想工作,对个别情绪不稳定的,明确专人关照,注意方式方法,尽快稳定群众情绪。
(三)扎实做好过渡期生活救助工作。过渡期生活救助扩大了范围,区应急局的工作量也相应增加,对申请救助对象的审批要重证据,其中对房屋因灾倒塌或严重损坏需过渡期救助的,实行集中安置、分散安置(含投亲靠友)和异地自行安置的方式,其中集中安置点的选定要考虑防灾因素,相关工作要求与应急救助集中安置相同。
(四)扎实做好因灾倒损住房恢复重建工作。坚持人民至上的要求,从思想上高度重视恢复重建工作,各镇、街道要抓紧核实倒损住房情况,建立《因灾倒房损坏住房户台账》,在此基础上严格按审批程序确定重建补助对象,凡因灾倒塌和严重损坏正在居住使用唯一住房的受灾群众,可列为恢复重建补助对象,因灾一般损坏正在居住使用唯一住房的受灾群众,可列为维修住房补助对象,农户建有新房、旧房受灾倒塌或损坏不能列为重建或维修住房补助对象。个人申请重建、维修住房补助,要填写《广西壮族自治区自然灾害救助申请审批表》,经区应急局审批同意的,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立即组织相关农户开展住房重建或维修工作,并及时向区应急局上报恢复重建(含维修)住房花名册。
(五)扎实做好农房政策性保险工作。及时收集农户住房受灾情况,通过各种方式指导农户和村委干部做好受灾农房及时报案工作,跟踪相关保险公司查勘、定损和理赔情况,对结案率不够高的保险公司及时发函督促,切实维护受灾农户的合法权益。
(六)扎实做好救灾资金管理工作。根据灾害紧急程度,灾害应急救助资金可以现金或物资形式直接发放到需救助对象手中,资金、物资发放情况要在村(社区)公示不少于7个工作日,其它资金发放必须经过户主申请、村(居)民代表或村(居)委会民主评议、村(社区)公示、镇政府(街道办)审核、区应急局审批环节,并通过金融机构采取社会化发放;村(社区)评议记录要完整清楚,发放情况在村(社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7个工作日,区应急局和镇(街道)对所有救助资金和物资的发放都要建立台账,台账和村(居)委会评议记录本要存档备查5年以上。
四、严格督促检查,确保各项救灾工作落实到位
自治区财政厅、应急厅已经和即将分三批下拨16000万元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这些资金用于紧急转移安置、紧急生活救助、过渡期生活救助、倒损住房恢复重建及维修和向因灾死亡人员家属发放抚慰金等救灾支出。为确保救灾资金管理使用规范,保质保量地完成好各项灾害救助工作,自治区应急厅将不定期向灾区派出调研指导组,指导受灾群众生活安排和恢复重建工作。为了推动倒房重建工作的开展,全面掌握恢复重建进度和建房资金兑付情况,自治区应急厅将在适当时候建立因灾倒损住房重建工作通报制度。区应急局要主动配合审计、纪检监察等机构对救灾资金管理使用情况进行全程跟踪审计监督,确保专款专用。
请各镇(街道)8月12日前以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文件形式上报本镇(街道)因灾倒塌损坏住房户台账(附件1)和因灾倒损住房重建和维修户花名册(详见附件2,没有因灾倒损住房重建或维修农户的也要零报告),并发电子版到钦北区应急管理局救援股,邮箱:jyg3686375@163.com。上报后需重建和维修住房情况有新的变化可续报。
联系人:王立娟 联系电话:3686375。
附件:1.《广西壮族自治区应急管理厅关于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李克强总理重要指示批示精神扎实做好当前受灾群众生活救助工作的通知》(桂应急发 〔2020〕103号)
钦北区减灾委员会办公室(代)
2020年8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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