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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项目编号:QZZC2025-G1-030083-QZSZ
二、项目名称:钦州市钦北区教育局教学一体机
三、采购日期:2025-09-16
四、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广西智联众诚科技有限公司
地址:广西—东盟经济技术开发区安平路27号1号科技研发办公楼第二层214-325室
被投诉人:钦州市政府采购中心
地址:钦州市金海湾东大街8号市政务服务中心二楼行政办公区
五、基本情况
投诉人广西智联众诚科技有限公司就钦州市钦北区教育局教学一体机(编号:QZZC2025-G1-030083-QZSZ包号:1和2)的招标采购活动于2025年9月2日向被投诉人钦州市政府采购中心提出质疑,因对质疑答复不满,投诉人于2025年9月12日向本机关提起投诉。因投诉书内容不符合规定,本机关于2025年9月16日以《关于限期补齐补正及修改完善政府采购投诉书一次性告知函》要求投诉人限期对投诉书内容进行补正。本机关收到补正材料后于2025年9月25日依法受理。
投诉事项1:招标文件所采购的产品参数(86吋交互智能平板、备课软件平台、视频展台、有源音箱、无线麦克风、智能笔)具有品牌倾向性;对质疑答复中提及的几个满足的品牌不认可,并有证据表明几个品牌存在关联。经审查:该参数指标没有影响供应商之间充分且有序的竞争,并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的规定,故投诉事项不成立。
投诉事项2:招标文件提出关于86吋交互智能平板等产品的“其他要求”中,要求中标人须于签订合同后,提供样品检测的要求。此要求权利义务不对等、程序不合法。经审查:未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的规定,故该投诉事项不成立。
投诉事项3:招标文件的商务要求中“自签订合同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交付使用”脱离现实、排弃其他投标供应商。经审查:该商务要求属于脱离现实的不合理设置,故投诉事项成立。
六、处理依据及结果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十三条、第七十一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负责人员,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给予处分,并予以通报:(三)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及《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三十一条“ 投诉人对采购文件提起的投诉事项,财政部门经查证属实的,应当认定投诉事项成立。经认定成立的投诉事项影响或者可能影响采购结果的,财政部门按照下列情况处理:(二)已确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但尚未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认定中标或者成交结果无效,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等有关规定,投诉事项1、2不成立,缺乏事实依据,予以驳回;投诉事项3成立,可能影响采购结果,本机关作出如下处理决定:
1.钦州市钦北区教育局教学一体机(编号:QZZC2025-G1-030083-QZSZ包号:1和2)项目中标结果无效,责令对招标文件修改完善后依法依规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2.对钦州市政府采购中心在招标文件制作中出现的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行为提出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在15日内作出书面整改报告报送我局。
七、其他补充事宜
钦州市钦北区财政局
2025年10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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