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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投诉人和被投诉人情况
投诉人:钦州心家精神病医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徐龙日
授权代表人:邓文剑 联系电话:13607868711
地址:钦州市钦南区沙埠镇分界村委杨梅村325国道旁
被投诉人1:钦州市钦北区残疾人联合会
地址:钦州市钦北区清水窝
联系人:方婷 联系电话:0777-3686021
被投诉人2:云之龙咨询集团有限公司
地址:钦州市子材东大街19号奥林名城8号楼8层
联系人:黄洁年、梁译 联系电话:0777-5619366
相关供应商:浦北县康泰家政服务中心
地址:浦北县江城街道南进城大道益顺街
联系人:陈桂连 联系电话:13788665329
二、投诉事项基本情况
投诉人钦州心家精神病医院有限公司参与了“2023年钦北区残联“阳光家园计划”残疾人居家托养服务”(编号:QZZC2023-C3-030031-YZLZ)采购活动。该项目于2023年4月17日发布中标公告,投诉人于2023年4月20日向采购代理机构递交质疑文件,采购代理机构于2023年4月27日作出质疑答复。投诉人对质疑答复不满,于2023年5月17日向本机关递交投诉书,本机关于2023年5月19日依法受理。
投诉事项1:浦北县康泰家政服务中心对“阳光家园计划”项目实施效果不能充分保障。
投诉事项2:浦北县康泰家政服务中心位于浦北县江城街道南进城大道益顺街,距离钦北区区域120公里以上,该单位不具备交通便利的条件,在评审时,磋商小组并未按照采购文件的要求进行评审,导致浦北县康泰家政服务中心偏高。
投诉事项3:浦北县康泰家政服务中心不具备完成该项目的能力。
三、审查情况
投诉事项1:经核查,浦北县康泰家政服务中心提交的投标文件的内容,均响应《竞争性磋商文件》的要求,是否具备同时服务两个项目的能力,不属于本次评审范围。该项目且经过原磋商小组成员于2023年5月23日对采购文件、竞标人的响应文件、质疑函及投诉书等材料进行复核,浦北县康泰家政服务中心投标文件并无不满足采购文件的内容。该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
投诉事项2:经核查,该项目《竞争性磋商文件》中的评审标准3.1机构设置第三档,在交通便利的区域评审因素上,未设置有具体的里程数值标准,投标人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即可,否则不计分。评委根据采购文件的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要求,对所有投标人的文件进行独立打分,评审结果合法合规。该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
投诉事项3:投诉人现有的证据不足予于证明浦北县康泰家政服务中心不具备完成该项目的能力,采购人应当根据中标人投标文件承诺的条件来组织验收。该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
四、投诉处理决定
1、处理依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投诉处理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财政部门应当驳回投诉:(二)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的规定。
2、处理结果:投诉事项1、2、3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决定予以驳回。
如不服本处理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钦北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钦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钦州市钦北区财政局
2023年6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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