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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项目编号:QZZC2022-C1-030054-HNZL
二、项目名称:2022年广西农村生活垃圾治理乡村项目(新棠镇垃圾中转设施采购)
三、相关当事人
| 序号 | 当事人 | 当事人地址 |
| 1 | 钦州市钦北区新棠镇人民政府 | 钦州市钦北区新棠镇新兴街77 号 |
| 2 | 湖南筑龙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 钦州市扬帆北大道8 号长融世贸广场88 号楼2 单元写字楼1209 室 |
四、基本情况
我局于2022年9月14日收到举报人关于“2022年广西农村生活垃圾治理乡村项目(新棠镇垃圾中转设施采购)(项目编号:QZZC2022-C1-030054-HNZL)”的书面举报信。该项目于2022年7月11日发布采购意向公示,2022年9月5日发布采购公告,2022年9月14日收到质疑函,2022年9月15日发布暂停公告,2022年9月21日作出质疑回复。我局依法向各被举报人书面送达了《检查通知书》,并进行调查取证,现已调查结束。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1、处理依据:对于举报事项,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投标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核查情况如下(具体依据详见附件):
举报事项1:本项目不适用竞争性磋商的采购方式,采用竞争性磋商方式涉嫌违规操作。举报事项成立。
举报事项2:磋商文件设置合同履行期限为20日历天不合理,属于以不合理的条款限制或排斥潜在投标人,涉嫌为特定供应商提供中标便利。举报事项不成立。
举报事项3:磋商文件技术参数设置不合理,多处指定品牌;参数使用固定值,具有严重指向性;“同等档次或优于”的标准不明确,违反《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第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举报事项不成立。
举报事项4:磋商文件技术参数设置不合理,具有严重的限制性,完全满足技术参数的供应商不足三家,项目缺乏竞争,容易导致流标风险,浪费财政资金。举报事项不成立。
举报事项5:磋商文件的评审因素分值设置未与量化指标相对应、未量化、细化,没有明确的评判标准,盲目扩大评标委员会自由裁量权,容易造成评标专家的主观性判断,不利于各投标人公平竞争,违反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举报事项成立。
举报事项6:磋商文件要求投标人提供制造商授权、服务承诺作为加分条件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有悖公平竞争原则,不利于高效、廉洁采购。举报事项不成立。
举报事项7:磋商文件评分细则倾向考核制造商,出现与合同履约无关的证书作为评分标准的内容,以不合理条件限制和排斥潜在投标人。举报事项部分成立。
举报事项8:磋商文件评分细则倾向考核制造商,出现与合同履约无关的证书作为评分标准的内容,以不合理条件限制和排斥潜在投标人。举报事项不成立。
举报事项9:磋商文件限制低于成本价竞争,以不合理条件限制和排斥潜在投标人,不利于采购项目的公平公正,违反相关法律法规。举报事项成立。
举报事项10:磋商文件要求中标前提供“车辆检测报告”等文件不合理,增设投标人的义务,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举报事项不成立。
举报事项11:磋商文件的资格条件中要求经销商获得生产厂商唯一授权书,违反招标投标法律法规的规定。举报事项成立。
举报事项12:磋商文件要求投标人提供原件备查,不符合现行法律法规的要求。举报事项成立。
举报事项13:磋商文件中关于“知名品牌”、“产品质量”的内容设置不合理,变相将规模条件作为评审因素,违反了政府采购法的相关规定。举报事项成立。
举报事项14:磋商文件未明确采购标的对应中小企业所属行业,违反相关法律法规。举报事项成立。
举报事项15:磋商文件管理认证评审项采用的“OHSAS18001”非现行标准,存在磋商文件编制不规范问题。举报事项成立。
举报事项16:磋商文件中援引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已废止,磋商文件编制不规范。举报事项成立。
举报事项17:磋商文件编制有误,不规范,应当进行修改。举报事项成立。
举报事项18:磋商文件中有关交货地点由采购人指定的地点不明确,存在隐形增加了中标供应商的运输成本,影响潜在投标人准确响应招标要求。举报事项成立。
2、处理结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十三条、第七十一条(三)等有关规定,本机关作出如下处理决定:
一、责令钦州市钦北区新棠镇人民政府、湖南筑龙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对招标文件修改完善后依法依规开展采购活动。
二、对钦州市钦北区新棠镇人民政府、湖南筑龙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在招标文件制作中出现的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行为提出警告,责令限期整改,在15日内作出书面整改报告报送我局。
六、其他补充事宜
如不服本处理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钦北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钦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钦州市钦北区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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