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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项目信息
(一)项目名称:2022年广西农村生活垃圾治理乡村项目(新棠镇垃圾中转设施采购)
(二)项目编号:QZZC2022-C1-030054-HNZL
(三)项目预算:115万元
该项目于2022年7月11日发布采购意向公示,2022年9月5日发布采购公告,2022年9月14日收到质疑函,2022年9月15日发布暂停公告,2022年9月21日作出质疑回复。
二、被举报人
(一)钦州市钦北区新棠镇人民政府(采购人)
(二)湖南筑龙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代理机构)
三、基本情况
我局于2022年9月14日收到举报人关于“2022年广西农村生活垃圾治理乡村项目(新棠镇垃圾中转设施采购)(项目编号:QZZC2022-C1-030054-HNZL)”的书面举报信。对于举报事项,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投标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依法向各被举报人书面送达了《检查通知书》,并进行调查取证,现已调查结束。
四、核查情况
举报事项1:本项目不适用竞争性磋商的采购方式,采用竞争性磋商方式涉嫌违规操作。
该项目采购需求内容为货物类采购,价格、型号规格、技术参数、性能及配置等具体明确,使用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不符合《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第三条“符合下列情形的项目,可以采用竞争性磋商方式开展采购:(一)政府购买服务项目;(二)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三)因艺术品采购、专利、专有技术或者服务的时间、数量事先不能确定等原因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四)市场竞争不充分的科研项目,以及需要扶持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五)按照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以外的工程建设项目。”的规定,举报事项成立。
举报事项2:磋商文件设置合同履行期限为20日天不合理,属于以不合理的条款限制或排斥潜在投标人,涉嫌为特定供应商提供中标便利。
履约期限一般按照项目自身需要设置,并无限制符合条件的供应商自由投标,且该项目招标前期已发布采购意向公示30天,便于供应商提前了解采购需求,做好参与采购活动的准备。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令)第二十条“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根据采购项目的特点和采购需求编制招标文件。招标文件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九)货物、服务提供的时间、地点、方式。”举报人举报事项缺乏事实依据,举报事项不成立。
举报事项3:磋商文件技术参数设置不合理,多处指定品牌;参数使用固定值,具有严重指向性;“同等档次或优于”的标准不明确,违反《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第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
货物需求一览表,主要技术参数:1. 底盘型号:参考东风、福田、解放底盘同等档次或优于以上品牌; 2. 发动机型号:参考东风康明斯、玉柴、解放同等档次或优于以上品牌;17.轮胎数:6(个);规格:295/80R22.5 18PR,10.00R20 18PR,275/80R22.5 18PR。
这3项技术参数不具备“带▲的条款为采购人的实质性要求”的情形,只作为参考品牌,无指定性。在《竞争性磋商文件》第17页项目需求中“第3.采购需求中出现的品牌、型号或者生产供应商仅起参考作用,不属于指定品牌、型号或者生产供应商的情形。供应商可参照或者选用其他相当的品牌、型号或者生产供应商替代。”这条款已清晰注明,举报事项不成立。
举报事项4:磋商文件技术参数设置不合理,具有严重的限制性,完全满足技术参数的供应商不足三家,项目缺乏竞争,容易导致流标风险,浪费财政资金。
“车厢可卸式垃圾车”的主要技术参数中带“▲”的条款,除国家强制标准外,并非固定值或唯一技术参数,投标人可选用同等或优于其他品牌型号替代,不影响符合条件的产品参与投标。举报事项不成立。
举报事项5:磋商文件的评审因素分值设置未与量化指标相对应、未量化、细化,没有明确的评判标准,盲目扩大评标委员会自由裁量权,容易造成评标专家的主观性判断,不利于各投标人公平竞争,违反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评分标准中采用“完整、合理、可行”等描述,没有做具体的量化评审指标。评审因素未量化、细化,违反了《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第四款“采用综合评分法的,评审标准中的分值设置应当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和《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采用综合性评审方法的,评审因素应当按照采购需求和与实现项目目标相关的其他因素确定。采购需求客观、明确的采购项目,采购需求中客观但不可量化的指标应当作为实质性要求,不得作为评分项;参与评分的指标应当是采购需求中的量化指标,评分项应当按照量化指标的等次,设置对应的不同分值。不能完全确定客观指标,需由供应商提供设计方案、解决方案或者组织方案的采购项目,可以结合需求调查的情况,尽可能明确不同技术路线、组织形式及相关指标的重要性和优先级,设定客观、量化的评审因素、分值和权重。价格因素应当按照相关规定确定分值和权重。”的规定,该举报事项成立。
举报事项6:磋商文件要求投标人提供制造商授权、服务承诺作为加分条件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有悖公平竞争原则,不利于高效、廉洁采购。
要求投标人提供制造商授权、服务承诺作为评分项,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令)第十七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得将投标人的注册资本、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利润、纳税额等规模条件作为资格要求或者评审因素,也不得通过将除进口货物以外的生产厂家授权、承诺、证明、背书等作为资格要求,对投标人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规定,仅对厂家授权和服务承诺函等不能作为资格要求,但作为评审因素并未禁止。其他品牌产品及供应商均可投标,并无限制。该举报事项不成立。
举报事项7:磋商文件评分细则倾向考核制造商,出现与合同履约无关的证书作为评分标准的内容,以不合理条件限制和排斥潜在投标人。
第一、评分标准中售后服务分:要求提供“七星级售后服务体系认证”,该认证是全国商品售后服务权威认证,与该项目的服务水平、履约能力、售后服务等相关。符合《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令)“第五十五条 ……评审因素的设定应当与投标人所提供货物服务的质量相关,包括投标报价、技术或者服务水平、履约能力、售后服务等。”规定,该举报事项不成立。
第二、评分标准中履约能力及企业信誉分:“1.投标人或核心产品制造商获通过ISO9001质量管理体系认证,通过ISO14001 环境管理体系认证,通过QHSAS18001 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诚信管理体系认证证书 GB/T31950,四证齐全有效的,得 2 分,不齐全者不得分。”此项为实质性条款,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五十五条规定,资格条件不得作为评审因素。举报事项成立。
第三、评分标准中履约能力及企业信誉分:“得中国优秀节能减排节能环保企业、全国环卫装备行业质量领先品牌、全国质量检验稳定合格产品、全国质 量诚信先进企业。”违反《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四)“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成交条件。”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举报事项成立。
举报事项8:磋商文件评分细则倾向考核制造商,出现与合同履约无关的证书作为评分标准的内容,以不合理条件限制和排斥潜在投标人。
该项目要求自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 3 个日历日内签订合同,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四十六条“采购人与中标、成交供应商应当在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叁十日内,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规定,该举报事项不成立。
举报事项9:磋商文件限制低于成本价竞争,以不合理条件限制和排斥潜在投标人,不利于采购项目的公平公正,违反相关法律法规。
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六十条“评标委员会认为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投标人的报价,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应当要求其在评标现场合理的时间内提供书面说明,必要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将其作为无效投标处理。”该项目设置了“低于成本报价竞标,其竞标无效”的要求,无法律依据。该举报事项成立。
举报事项10:磋商文件要求中标前提供“车辆检测报告”等文件不合理,增设投标人的义务,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本项目要求出具“车辆检测报告”是作为佐证投标人所提供货物的实际参数符合磋商响应文件实际需求。依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二十二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一般不得要求投标人提供样品,仅凭书面方式不能准确描述采购需求或者需要对样品进行主观判断以确认是否满足采购需求等特殊情况除外。要求投标人提供样品的,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规定样品制作的标准和要求、是否需要随样品提交相关检测报告、样品的评审方法以及评审标准。需要随样品提交检测报告的,还应当规定检测机构的要求、检测内容等。”的规定。通用产品、标准产品的采购项目中一般不应要求提供样品,但可以要求提供检测报告,不属于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举报事项不成立。
举报事项11:磋商文件的资格条件中要求经销商获得生产厂商唯一授权书,违反招标投标法律法规的规定。
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三十一条“使用综合评分法的采购项目,提供相同品牌产品且通过资格审查、符合性审查的不同投标人参加同一合同项下投标的,按一家投标人计算,评审后得分最高的同品牌投标人获得中标人推荐资格;评审得分相同的,由采购人或者采购人委托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方式确定一个投标人获得中标人推荐资格,招标文件未规定的采取随机抽取方式确定,其他同品牌投标人不作为中标候选人。”根据的规定,该项目要求经销商获得生产厂商唯一授权书,限制了提供相同品牌产品的供应商公平竞争。且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三条“政府采购应当遵循公开透明原则、公平竞争原则、公正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和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用任何方式,阻挠和限制供应商自由进入本地区和本行业的政府采购市场。”的规定,举报事项成立。
举报事项12:磋商文件要求投标人提供原件备查,不符合现行法律法规的要求。
磋商文件设置“(授权证明文件原件备查,弄虚作假将列入黑名单)(投标文件中提供复印件并加盖单位公章,原件备查,不提供不得分)”,该项要求不符合财政部印发《关于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财库〔2019〕38号)中“对于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可以通过互联网或者相关信息系统查询的信息,不得要求供应商提供。除必要的原件核对外,对于供应商能够在线提供的材料,不得要求供应商同时提供纸质材料。对于供应商依照规定提交各类声明函、承诺函的,不得要求其再提供有关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文件。”的规定,该项举报事项成立。
举报事项13:磋商文件中关于“知名品牌”、“产品质量”的内容设置不合理,变相将规模条件作为评审因素,违反了政府采购法的相关规定。
评分标准的货物品牌中设置“知名品牌”和“一般品牌”没有明确的定义,法律领域仅有知名商标、著名商标、驰名商标的概念,分别由地级市工商管理部门、省级工商管理部门、国家商标局认定。评审因素的指标必须是可以量化的,不能量化的指标不能作为评审因素。依据《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用综合评分法的,评审标准中的分值设置应当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以及《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第五条“采购人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应当合理确定采购项目的采购需求,不得以企业注册资本、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利润、纳税额等规模条件和财务指标作为供应商的资格要求或者评审因素,不得在企业股权结构、经营年限等方面对中小企业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举报事项成立。
举报事项14:磋商文件未明确采购标的对应中小企业所属行业,违反相关法律法规。
磋商文件未注明采购标的对应的中小企业所属行业,不符合《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第十二条“采购项目涉及中小企业采购的,采购文件应当明确以下内容:(六)明确采购标的对应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所属行业”的规定,举报事项成立。
举报事项15:磋商文件管理认证评审项采用的“OHSAS18001”非现行标准,存在磋商文件编制不规范问题。
经核查,要求提供质量管理体系认证、环境管理体系认证和职业健康体系认证均为实质性条款,属于资格条件,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五十五条规定,资格条件不得作为评审因素。举报事项成立。
举报事项16:磋商文件中援引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已废止,磋商文件编制不规范。
经核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六十条“本法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同时废止。”该项目引用已废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存在招标文件编制不严谨的情形。举报事项成立。
举报事项17:磋商文件编制有误,不规范,应当进行修改。
经核查,“信用中国”网站“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栏目已更新为“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举报事项成立。
举报事项18:磋商文件中有关交货地点由采购人指定的地点不明确,存在隐形增加了中标供应商的运输成本,影响潜在投标人准确响应招标要求。
该项目商务条款的交货地点为采购人指定地点,未标注清晰具体的地址范围,不符合《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三款“商务要求是指取得采购标的的时间、地点、财务和服务要求,包括交付(实施)的时间(期限)和地点(范围),付款条件(进度和方式),包装和运输,售后服务,保险等”的规定。举报事项成立。
五、处理决定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十三条、第七十一条(三)等有关规定,本机关作出如下处理决定:
一、责令钦州市钦北区新棠镇人民政府、湖南筑龙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对招标文件修改完善后依法依规开展采购活动。
二、对钦州市钦北区新棠镇人民政府、湖南筑龙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在招标文件制作中出现的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行为提出警告,责令限期整改,在15日内作出书面整改报告报送我局。
如不服本处理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钦北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钦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钦州市钦北区财政局
2022年10月21日文件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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