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钦北区财政局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

2019-04-18 00:00     来源:钦北区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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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相关当事人名称

投诉人:南宁梦想加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黄文伟

授权代表人:冯克洲           联系电话:18977743454

地址:南宁市青秀区星湖路17号702室

被投诉人:广西龙建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钦州市子材东大街8号奥林财富1号楼11层

联系人:龙工               联系电话:0777-3617888

二、基本情况

投诉人南宁梦想加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于2019年214报名参与广西龙建工程管理有限公司组织的2018年第二批农村义务教育薄弱学校改造计划教学仪器设备采购项目(项目编号:QZZC2019-G1-30041-GXLJA分标的政府采购活动,因不满被投诉人广西龙建工程管理有限公司质疑答复书的答复,在法定期限内向本机关提起政府采购投诉。依法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投诉事项1、2、3、4、5、7认为参数设置不合理,不符合三家或以上品牌满足参数的标准,要求采购人和代理机构公布调查报告,并删除和修改参数。

(二)投诉事项6:认为样品演示项设置不合理,要求取消。

(三)投诉事项8、9、10、11、12、13:认为评分标准设置不合理,要求重新制定或删除。

三、处理结果

(一)投诉事项1、2、3、4、5、7经我局组织的相关专家论证,市场上具有三家以上的品牌技术参数满足招标文件要求,形成有效竞争,不存在唯一性和排他性。要求采购人和代理机构公布调查报告缺乏相关法律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

(二)投诉事项6:硬件演示内容(2)、(3)、(4)点均属外观特性,可用文字描述清楚,需删除。但各投标人对投标文件技术参数承诺需用样品进行核实,便于评标委员会更直观地判断产品的优劣,该项目要求对产品进行现场演示,符合《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二十二条...仅凭书面方式不能准确描述采购需求或者需要对样品进行主观判断以确认是否满足采购需求等特殊情况除外”的特殊情况。因此,演示项仅可保留第(1)、(5)点。投诉事项部分成立

(三)投诉事项8、9、10:经审查,采购人已在质疑期间对评分标准的部分内容进行了修改,为保障产品的技术水平、售后服务及履约能力的有力体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采购人可以根据采购项目的特殊要求,规定供应商的特定条件...”的规定,修改后的分值设置均属合理范围,不影响符合投标人资格的供应商前来参与投标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

(四)投诉事项11、12、13:投诉人所述的条款并未将生产厂家授权、承诺、证明、背书等作为资格要求,只是作为加分项,不属于违反《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十七条的情形,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

综上,本机关作出处理决定如下:

投诉事项1、2、3、4、5、7、8、9、10、11、12、13: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驳回投诉。

投诉事项6:投诉事项部分成立。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三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采购人依法修改招标文件,删除不合理的条款,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如不服本处理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钦北区人民政府或钦州市财政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钦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钦州市钦北区财政局

20194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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