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要收藏
公共资源调用站点
文章分享
一、相关当事人名称
投诉人:广西南宁大利全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厉晓露 联系电话:18077769922
地址:南宁市青秀区民族大道49-1号广西民族宫商业中心B区综合楼10层1016号房
被投诉人1:云之龙招标集团有限公司
地址:广西钦州市永福东大街17号万锦华府7号楼2单元11层
联系人:秦绍袁、黄洁年 联系电话:0777-5619366
被投诉人2:南宁市民森数码科技有限公司
地址:南宁市民族大道89号金禄大厦14层A座
法定代表人:冯小改 联系电话:13877102339
被投诉人3:南宁市铭迈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地址:南宁市兴宁区东州路1号保利山水怡城怡雅园2栋601号
法定代表人:职小娟 联系电话:18677072056
被投诉人4:广西文启峰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地址:南宁市良庆区金沙大道339号阳光新城四组团碧涛苑22号楼2单元206号
法定代表人:曹汝明 联系电话:13097712218
二、基本情况
广西南宁大利全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于2019年1月23日参与云之龙招标集团有限公司组织的 “钦州市第三十八小学2018年秋季学期教学设备采购(项目编号:QZZC2018-G1-30001-YLZB)”的政府采购活动,并于2019年1月28日对该项目B分标提出书面质疑,因不满云之龙招标集团有限公司质疑答复书的答复,在法定期限内向本机关提起政府采购投诉。
2019年2月20日本机关收到该项目的《投诉函》后,于2月22日经审查后依法受理,同日向被投诉人发出《提出答复和暂停采购活动通知书》以及投诉书副本,要求被投诉方按期提供有关证据材料,经依法进行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投诉事项及诉求
投诉事项一:南宁市民森数码科技有限公司、南宁市铭迈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广西文启峰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未按照本次招标文件规定时间递交样品。
投诉事项二:南宁市民森数码科技有限公司、南宁市铭迈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广西文启峰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北京视讯天行科技有限公司、北京天创华视科技有限公司、北京鼎天视讯科技有限公司提供虚假材料(3C证书)进行投标,应进行处罚。
投诉事项三:南宁市铭迈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广西文启峰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提供深圳市天英联合教育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艾博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虚假材料进行投标,应进行处罚。
投诉事项四:南宁市铭迈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广西文启峰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提供高创(苏州)电子有限公司和惠州鑫城光电有限公司的产品进行投标的话,希沃品牌提供同一生产者生产的产品进行围标,利益相关联合体同时参与围标。
投诉事项五:中标公司录音机没有生产厂家,没有3C强制认证,不符合采购法。
投诉事项六:中标公司吹风机没有3C强制认证,不符合采购法。
(二)审查情况
投诉事项一:经我局依法调取该项目当天监控视频资料查阅,四家投标人均按照投标文件规定时间内递交样品,并没发现投诉人所表述的情形,且招标文件只要求对产品进行演示,不需留存样本。该事项投诉不成立。
投诉事项二:经我局组织专家评审小组对该事项进行审查,发现南宁市铭迈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提供的录播系统3C证书与在中国质量认证中心网查询的结果不符;南宁市民森数码科技有限公司提供的录播系统3C证书在中国质量认证中心网无法查询;仅有广西文启峰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提供出有效的3C证书。
投标当事人南宁市铭迈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和南宁市民森数码科技有限公司所提供的录播系统3C证书被认定为提供虚假材料应标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三条“政府采购应当遵循公开透明原则、公平竞争原则、公正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因广西文启峰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已提供有效的3C证书。该事项投诉部分成立。
对于我局组织专家审核公示的招标文件产品参数是否是唯一性时,并不是只根据代理公司收集产品信息进行判定。当时专家一致认为,符合招标文件中参数要求的产品有三家以上,不存在唯一性问题。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云之龙招标集团有限公司与南宁市民森数码科技有限公司、南宁市铭迈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广西文启峰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之间存在围标串标行为。
投诉事项三:经查证确认南宁市铭迈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广西文启峰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没有使用深圳市天英联合教育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艾博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产品进行投标。该事项投诉不成立。
投诉事项四:经查证南宁市铭迈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广西文启峰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所投标的交互智能平板为不同品牌、不同制造商,不属于招标文件24.3条规定的情形,不存在围标行为。该事项投诉不成立。
投诉事项五、六:代理公司已在质疑回复中认同该事项,因此,投诉事项成立。
三、处理结果
综合上述,本机关作出处理决定如下:
(一)投诉事项一、三、四: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驳回投诉。
(二)投诉事项二:投诉事项部分成立;投诉事项五、六:投诉事项成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一)规定的情形,B分标中标、成交无效。(南宁市民森数码科技有限公司和南宁市铭迈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另案处理)。
鉴于该项目B分标在质疑期间,经代理公司组织复审后已作废标处理,但不影响A分标的中标结果。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三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未确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的,责令采购人重新对B分标开展采购活动。
如不服本处理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钦北区人民政府或钦州市财政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钦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钦州市钦北区财政局
2019年3月15日
文件下载:
关联文件: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