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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钦州市财政局转发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结合疫情防控开展2022年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监督评价工作的通知(钦市财采〔2022〕16号)(以下简称《通知》,详见附件8)要求和部署,结合我区实际,提出以下工作要求,请一并贯彻落实。
一、监督检查范围及内容
本次监督评价工作主要针对代理机构2021年执业情况。监督评价对象为2021年度在我市代理3个以上政府采购项目的社会代理机构。财政部门按照“双随机、一公开”的要求抽取代理机构,抽取代理机构原则上不少于4家。于11月8日前抽取代理机构名单,确定后自行对外公布,并抄报钦州市财政局。
未列入本次监督评价对象范围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可按自愿原则另行申请参加评价。自愿申请参加评价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请于2022年11月10日前向区财政局提出申请,并报送本单位联络员信息。
二、监督评价工作时间安排
监督评价时间从2022年11月开始,采取自查、书面审查及实地检查等多种形式相结合的方式开展,具体安排如下:
(一)自查及材料报送阶段(2022年11月9日至11月11日):区财政局成立监督评价工作组,向参加评价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发送通知。参加本次监督评价工作的代理机构根据《通知》要求,对照监督评价依据整理本机构相关情况及被抽取项目相关的文件、数据等资料,对 2021年度执业情况,被检查单位形成自查或自评报告,报送财政部门。
(二)书面审查阶段(2022年11月12日至11月18日):监督评价工作组对代理机构提供的资料进行书面审查。对照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对被检查单位编制工作底稿;对照评价指标体系,对参加评价单位编制评价底稿。
(三)现场监督评价阶段(2022年11月21日至11月30日):结合书面审查发现的问题,监督评价工作组进入代理机构实施现场检查、沟通,并签字盖章确认工作底稿或评价底稿。
(四)处理处罚阶段(2022年12月1日至12月31日):区财政局对监督评价中发现的采购人、代理机构和评审专家的违法线索进行延伸检查,对查实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作出处理处罚,对国家公职人员涉嫌违纪的行为移交纪检监察部门处理。区财政局将处理处罚结果进行公示,并将本地区违法违规问题基础信息汇总情况报送钦州市财政局,由钦州市财政局统一汇总后报自治区财政厅。
(五)汇总报告阶段(2023年1月1日至1月18日):区财政局将检查总结情况报告钦州市财政局,由钦州市财政局形成全市监督检查工作材料报告自治区财政厅。
三、工作要求
(一)认真组织安排。请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高度重视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监督评价工作,制定详细的监督评价工作方案,认真做好前期准备工作。要设立专职联络员,具体负责此次监督评价联络工作。
(二)及时报送材料。各被抽查代理机构要高度重视本次检查工作,认真开展自查工作,按要求撰写和及时上报本单位自查报告以及自查的相关表格。对自查中发现的问题,要深刻分析原因,制定有效措施并及时整改。建立专人联络机制,积极配合检查组开展本次检查工作。
区财政局于2022年12月31日前公开处理处罚信息;于2023年1月1日前将检查发现的本地区违法违规问题基础信息报送钦州市财政局,并将检查总结报告和监督评价情况表报送钦州市财政局。
联系人:黄炜仪,联系电话:0777-3685687。
附件:1.2022年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监督评价工作依据文件清单
2.2022年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评价指标体系
3.2022年钦北区财政局随机抽取监督评价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名单
4.2022年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监督评价地区及代理机构数量表
5.2022年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监督评价基础数据汇总表1
6.2022年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监督评价基础数据汇总表2
7.2022年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评价情况表
8.钦州市财政局转发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结合疫情防控开展2022年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监督评价工作的通知(钦市财采〔2022〕16号)
钦州市钦北区财政局
2022年11月9日
政府信息公开选项:主动公开
钦州市钦北区财政局办公室 2022年11月9日印发
附件:
钦北财字〔2022〕43号 钦北区财政局关于结合疫情防控开展2022年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监督评价工作的通知.rar
钦北财字〔2022〕43号 钦北区财政局关于结合疫情防控开展2022年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监督评价工作的通知.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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