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文单位:钦北区财政局 | 成文日期:2021年06月11日 |
| 标 题:钦北区财政局关于下达2021年中央和自治区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补助资金的通知 | |
| 发文字号:钦北财综〔2021〕6号 | 发布日期:2021年06月29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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钦州市钦北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下达2021年中央和自治区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专项补助资金的通知》(桂财综〔2021〕19号)、《钦州市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资金管理实施办法》(钦市财综〔2020〕193号)及《钦州市财政局关于下达2021年中央和自治区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补助资金的通知》(钦市财综[2021]60号)精神,现将2021年中央和自治区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补助资金正式下达给你单位(详见附件1),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为确保2021年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目标任务完成,按照钦市财综〔2020〕193号文件有关资金分配原则和办法,根据我区2021年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小区个数、户数、楼栋数和面积数,分配下达2021年中央和自治区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补助资金。
二、2021年中央和自治区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补助资金专项用于向符合条件的在市场租赁住房的城镇住房保障家庭发放租赁补贴、城市棚户区改造和城镇老旧小区改造项目,相关项目计划任务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另行下达。
三、该项资金由北区财政部门实行专项管理、分账核算,按照工作(工程)进度及时拨付资金,保证资金专款专用。同时,财政部门加强用款单位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管,确保资金安全。
四、该项转移支付为直达资金,资金标识为“01中央直达资金”,贯穿资金分配、拨付、使用等整个环节,且保持不变。北区财政部门将中央直达资金分解落实到单位和具体项目时,对于资金来源既包含中央直达资金又包含其他资金的,已在预算指标文件、指标管理系统中按资金明细来源分别列示,并导入直达资金监控系统,确保数据真实、账目清晰、流向明确。同时加强对直达资金的监管,紧密跟踪资金使用情况,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五、2021年自治区财政补助资金通过新增一般债券安排,请严格按照政府债券资金使用管理的规定使用,确保专款专用和用于资本性支出,严禁用于发放工资、单位运行经费(包括但不限于房租、水电费、维修费等)、发放养老金、支付利息、政府债券发行费用等经常性支出或费用化支出,严禁用于商业化运作的产业项目、企业补贴等,严禁用于置换存量债券,不得安排房地产相关项目,决不允许使用政府债券资金兴建楼堂馆所或搞形象工程、面子工程。
六、各县区财政局要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加快政府债券发行和使用进度的通知》(桂财综〔2018〕175号)要求,加快推进项目实施和资金拨付进度,确保2021年内实现100%支出。对2021年末仍未使用完毕的,统一由自治区财政收回,按程序调整用于重大领域和重大项目建设。
七、该项资金收入请列入2021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1100258住房保障共同财政事权转移支付收入”科目,支出按用途分别列入2021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2210103棚户区改造”“2210107保障性住房租金补贴”“2210108老旧小区改造”科目。
八、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关于“全面实施绩效管理”的决策部署,切实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财政资金绩效评价办法》(财综〔2020〕19号)有关要求,你单位要做好预算绩效管理工作,在预算执行中对照绩效目标(附件2)做好绩效监控,确保绩效目标如期实现。
附件:1.2021年中央和自治区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补助资金分配表
2.2021年中央和自治区财政城镇老旧小区改造补助资金绩效目标表
钦州市钦北区财政局
2021年6月11日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抄送:本局预算股、国库股、经建股、债务股,财政稽察大队,
驻区财政局纪检监察组。
钦州市钦北区财政局办公室 2021年6月11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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