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政策出台依据
随着经济体制改革不断深化,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逐步完善,市场机制作用日趋增强,政府与市场的关系不断优化。但也要看到,在一些地区和行业,仍然存在一些政策措施,没有处理好政府与市场的关系,对应当由市场机制发挥作用的领域进行不当干预,如设定歧视性标准、限制商品要素流通,实施地方保护、区域封锁;指定交易和不当干预经营者生产经营,导致行业壁垒、企业垄断;违法给予优惠政策或不当减损市场主体利益等。这些政策措施从长远和全局看,扭曲了市场资源配置,提高了制度性交易成本,抑制了社会创新活力,降低了经济整体运行效率,不利于建设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体系,不利于深入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也不符合简政放权、加强监管、优化服务的要求。
公平竞争审查就是要从源头上规范政府相关行为,防止出台排除、限制市场竞争的政策措施,保障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推动市场竞争形成市场价格、市场价格配置市场资源,实现效益最大化和效率最优化。
公平竞争审查制度是党中央、国务院深化经济体制改革的重要举措,对处理好政府和市场关系、深入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持续深化“放管服”改革具有重要意义。2016年6月1日,国务院印发《关于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意见》(国发〔2016〕34号),广西区政府印发了《广西壮族自治区审查工作厅际联席会议办公室关于做好2020年公平竞争审查相关工作的通知》(桂市价函〔2020〕2017号)。
二、政策的主要内容
《实施方案》共分为5个部分。
第一部分总体要求。提出了我区在市场体系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总体目标,通过建立行政机关内部决策合法性审查机制,确保全区政府行为符合公平竞争要求和相关法律法规,大力消除影响公平竞争、妨碍创新的各种制度束缚,释放市场主体活力,维护公平竞争秩序。
第二部分为基本原则。遵循尊重市场,竞争优先;立足全局,统筹兼顾;科学谋划,分步实施;依法审查,强化监督四项基本原则实施公平竞争审查制度。
第三部分为审查内容和工作流程。
(一)审查内容。明确了审查对象、审查方式、审查标准以及例外规定等内容,该部分为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核心内容。
1.审查对象包括辖区涉及卫生健康行业准入、产业发展、招商引资、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经营行为规范、资质标准等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规范性文件和其他政策措施的草案,均应在起草过程中进行公平竞争审查。
2.审查方式指政策制定机关在政策制定过程中,要严格对照审查标准进行自我审查。自我审查可以由局法监股负责。经审查认为不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可以实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不予出台,或调整至符合相关要求后出台。没有进行公平竞争审查的不得出台。
3.审查标准指要从维护全国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角度,按照“四个标准”进行审查。“四个标准”主要指公平竞争审查制度从四个方面提出18条标准,为行政权力划定了18个“不得”,同时设立了例外规定。这些标准的确立,为政府参与市场经济活动划定了边界,对处理好政府与市场的关系,防止政府对市场的不当干预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4.例外规定指在属于“国发〔2016〕34号”文中明确的4项例外规定情形的政策措施,如果具有排除和限制竞争的效果,在符合规定的情况下可以实施。政策制定股室应当说明相关政策措施对实现政策目的不可或缺,且不会严重排除和限制市场竞争,并明确实施期限。
(二)工作流程。按照“谁起草、谁审查”的原则,局机关各股室对制定在有关政策制定过程中要严格对照公平竞争审查标准,进行自我审查,并将审查情况提交局法监股,局法监股结合合法性审查,一并开展公平竞争审查;未进行公平竞争审查的,不得提交局领导班子审议。
1. 政策措施起草股室按要求进行公平竞争自我审查,并在政策措施公开征集意见过程中就公平竞争条款内容征集意见。起草股室除按照相关规定提交合法性审查资料外,还应提交涉及公平竞争条款征求意见及意见采纳情况的说明。
2. 涉及规范性文件的公平竞争审查,起草股室按照规范性文件制定、备案管理规定,提交局法监股进行合法性审查时,一并审核。
3.涉及行政决策类政策措施的公平竞争审查,起草股室按照我局《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规定》,提交局法监股进行合法性审查时一并审核。
4. 局法监股自收到起草股室提交的审查资料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并出具公平竞争审查意见。
5.局法监股在进行公平竞争审查时,认为规范性文件、政策措施不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作出审查合格的结论;认为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作出审查不合格的结论并退回起草股室进行调整,至符合相关要求后方可通过审查。
6.制定政策措施等相关文件开展公平竞争审查应当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或听取利害关系人意见。公开平台为钦北区政务公开平台,投诉举报电话为:3215982,在收到投诉举报后十个工作日内需答复投诉举报者。有关政策措施出台后,要按照政府信息公开要求向社会公开。
第四部分为工作要求和保障措施。从加强组织领导、深化“放管服”改革、有序清理存量、定期评估等方面明确落实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工作要求和保障措施。 一是成立领导小组,统筹和指导公平竞争审查工作。二是简证放权,坚持放管结合、优化服务,加大清除妨碍和限制公平竞争的堵点、痛点和盲点,推进监管机制,促进市场主体公平竞争。三是按照“谁制定、谁清理”的原则,局机关各股室要负责对存量政策措施依照公平竞争审查标准,区分不同情况,稳妥把握节奏,有序清理和废除妨碍公平竞争的各种规定和做法。四是定期评估监督。对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后出台的政策措施,政策制定机关要在定期清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时,一并对政策措施影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情况进行评估。并将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开,提高群众参与度,接受社会监督,保障政策措施公平合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