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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监督管理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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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废水处置监管不到位,医疗废水排放存在安全隐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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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对医疗废水的监管还不够到位。如,钦州市灵山县、浦北县的医疗卫生机构均委托县疾控中心进行医疗废水检测,但相关检测数据未实现与卫生监督部门、环境监督部门共享,卫生监督部门、环境监督部门无法及时掌握辖区内医疗废水存在的问题。 |
市卫生部门和生态环境部门建立协商联络机制,建立医疗污水监测数据共享机制。强化对辖区内医疗机构医疗废水处置监管,及时掌握废水监测情况。 |
1.市卫生部门督促各县(区)卫生健康局、市卫生计生监督机构加大对辖区内医疗机构医疗废水处理的监管力度,增加监管频次,及时掌握辖区内医疗机构医疗废水存在问题。 2.医疗机构在收到检测报告后要在3个工作日内同时报送卫生监督机构、环境监管部门。 3.卫生监督机构加强日常监管,督促不按时报送的医疗机构立行立改。 |
2020年9月25日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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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部分医疗机构未按规定设立医疗废水处理系统。钦州市有11家医疗机构未按《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466-2005)设立医疗废水处理站。如,钦州市第二人民医院和浦北县人民医院的传染病区未单独设立医疗污水处理系统,浦北县人民医院的传染区废水未按传染病水污染物排放限值执行检测。 |
加强医疗机构污水处理系统监管,提高各医疗机构对医疗废水处置重要性的认识,按规定设立医疗机构污水处理系统。 |
1.督促市、县(区)卫生计生监督所召集辖区内各公立医疗机构负责人,召开医疗机构医疗废水处置工作会议。要求各医疗机构提高医疗废水处置重要性的认识,按规定设立医疗机构处理系统,并借鉴先进单位经验,做好医疗废水排放工作。 2.督促市、县(区)监督机构加强对医疗机构医疗污水处理的监管,要求医疗机构落实主体责任,按照规定设立医疗污水处理系统。 3.要求钦州市第二人民医院传染病区设立独立的医疗污水处理系统;要求浦北县人民医院的传染区医疗污水按“传染病、结核病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限值”进行检测。 4.加强对钦州市第二人民医院传染病区设立独立的医疗污水处理系统和浦北县人民医院的传染区医疗污水按“传染病、结核病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限值”进行检测的工作监督,确保两家单位按要求进行设立和检测。 5.生态环境部门与卫生部门积极沟通协作,及时解决监管过程存在的问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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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部分医疗机构医疗废水处理系统未能正常运行。钦州市有14家医疗机构的污水处理系统运行不正常,部分设备故障率高,维修时间长。 |
医疗机构医疗污水处理系统长期稳定运行。 |
1.督促各县(区)卫生主管部门加强对医疗机构医疗污水处理监督管理。 2.要求医疗机构落实主体责任,设立专职污水处理工作人员,加强培训,做好医疗污水处理系统运行和维护,并做好记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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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监督管理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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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废水处置监管不到位,医疗废水排放存在安全隐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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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未按规定开展污水处理站废气排放监测和污泥监测。截至2020年5月,钦州市所有已报备的医疗卫生机构,均未按《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开展污水处理站废气排放监测和污泥监测,没有污泥清掏记录、台账、转移处置记录。如,浦北城南医院污水处理站无通风系统,盐酸渗漏严重,污水处理站周边臭气浓度高。 |
医疗机构落实主体责任,严格按照《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及排污许可证等有关要求,开展医疗废水、污泥监测,并收集整理清掏、转运等台账资料,并确保稳定达标排放。 |
1.主管部门和监督机构要加强监管,要求各医疗机构落实主体责任,按照《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466-2005)及排污许可证等有关要求制定方案并开展污水处理站废气排放监测和污泥监测。对存在超标排放行为的医疗机构,有关部门将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2.要求各医疗机构设立专职工作人员,负责检测工作,做好污泥清掏、转运记录。 3.制订医疗污水、污泥监督检查方案,对辖区内镇以上医疗机构医疗污水、污泥监测情况进行抽检。 |
2020年9月25日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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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部分使用含氯消毒工艺的医疗机构未按规定对余氯情况进行检测。按照《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的要求,应每日对已处置后的所排放医疗废水中的余氯情况进行2次检测并做好记录。但审计抽查发现,钦州市的3家医疗机构,未按规定对余氯情况进行检测。 |
医疗机构落实主体责任,严格按照《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及排污许可证等有关要求,落实每日对已处置后的排放医疗废水中的余氯进行2次检测并做好记录,并确保稳定达标排放。 |
1.继续加强监督检查工作,要求各医疗机构严格按照《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的要求,每日对已处置后的所排放医疗废水中的余氯情况进行2次检测并做好记录。监督机构在监督检查中,要加强监督检查工作,对存在问题的单位下达监督意见书,依法查处违法违规问题。 2.要求医疗机构落实主体责任,按照《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466-2005)及排污许可证等有关要求进行监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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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部分医疗机构未按规定每个季度进行废水检测。《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规定,每个季度应对医疗废水开展检测。但审计抽查发现,钦州市有5家医疗机构未按规定每个季度进行废水检测。 |
医疗机构落实主体责任,严格按照《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及排污许可证等有关要求,每个季度委托有检测资质的机构进行1次以上检测,并确保稳定达标排放。 |
1.主管部门和监督机构继续加大监督检查力度,督促未按规定每季度进行废水检测的医疗机构立行立改,否则依法依规处理。 2.要求医疗机构落实主体责任,按照《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466-2005)及排污许可证等有关要求进行监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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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监督管理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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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废水处置监管不到位,医疗废水排放存在安全隐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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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部分医疗机构医疗废水超标准排放依然存在。钦州市灵山县、浦北县21家(其中灵山县14家、浦北7家)医疗机构中,有12家存在医疗废水超标排放的情况。 |
医疗机构落实主体责任,严格按照《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及排污许可证等有关要求,医疗废水经处理达标准后排放。 |
1.主管部门和监督机构继续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在监督检查中,如发现医疗机构存在医疗废水超标排放则依法依规处理。 2.要求医疗机构落实主体责任,按照《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466-2005)及排污许可证有关要求进行监测。 |
2020年9月25日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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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部分医疗机构废水处理设施日常运维管理不到位。如,钦州市大部分医疗废水处理设施的污水外排口均未设置有污水计量装置,部分排污口没有设置标志;灵山县监管医院直流入公安系统配备的污水处理系统,但因相互扯皮无人管理,导致该系统已荒废不能正常运行。 |
医疗机构落实主体责任,严格按照《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及排污许可证等有关要求,设置污水外排口和计量装置。 |
1.督促各县(区)主管部门和监督部门落实属地管理原则,加强监管。 2.要求医疗机构落实主体责任,按照有关要求设置污水外排口和计量装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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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保护区存在污染风险隐患。《广西壮族自治区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规定,一级保护区内禁止新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禁止从事种植、放养畜禽和网箱养殖活动。二级保护区内禁止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原有排污口依法拆除或者关闭。审计调查发现,钦州市的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内均存在村庄、农家乐、关停工业企业、养殖场、动土建设区等情况,根据图斑测算涉及面积172.17公顷。 |
完成问题整改,确保水源地水质达标率为100%。 |
市卫生健康委组织各县(区)加大对用户用水水质达标情况监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