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街道)卫生院(中心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区直医疗卫生机构,社会办医疗机构,局机关各相关股(室):
为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隔离、早治疗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病例,控制疫情的传播、蔓延,经研究制定《钦北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医疗救治应急预案》,现将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钦州市钦北区卫生健康局
2020年1月22日
钦北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
医疗救治应急预案
一、总则
坚持早发现、早报告、早隔离、早治疗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病例的原则,有效控制疫情的传播、蔓延,进一步指导各级医疗卫生机构做好相关感染预防与控制工作,防止发生院内感染,规范医务人员行为,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全国不明原因肺炎病例监测、排查和管理方案》、《急性呼吸道发热病人就诊规定》、《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诊疗和防控等方案》、《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诊疗方案(试行第二版)和全国各省(区、市)首例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病例确认程序》及自治区、市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情况,特制定本预案。
二、组织及职责
为加强救治工作组织领导,成立钦北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医疗救治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如下:
组 长:廖志琪 区卫生健康局局长
副组长:陆海娟 区卫生健康局副局长
梁文映 区卫生健康局副局长
黄民春 区卫生健康局副局长
陈秋婷 区纪委派驻区卫生健康局纪检组组长
黄善胜 区卫生健康局主任科员
施绍永 区防治艾滋病管理中心主任
彭 明 区人民医院副院长(负责全面工作)
陆团基 区妇幼保健院院长
陆 猛 区中医院副院长(负责全面工作)
成 员:吴雄信 区卫生健康局办公室主任
罗 云 区卫生健康局宣教股股长
梁一琳 区卫生健康局医政股股长
曾莲理 区卫生健康局妇幼股股长
王忠宝 区卫生健康局应急办主任
张喜云 区卫生健康局财务审计股股长
劳 权 区卫生健康局疾控股股长
颜春梅 区卫生健康局基卫股股长
石 纯 区卫生健康局法监股股长
黄仁春 区卫生健康局行政审批股股长
胡 豪 小董镇中心卫生院院长
许 涛 大寺镇中心卫生院负责人
罗 准 平吉镇中心卫生院院长
何荣斌 大直镇中心卫生院院长
陈杏武 那蒙镇中心卫生院院长
滕宜桂 板城镇卫生院院长
潘立奎 长滩镇卫生院院长
冼红红 新棠镇卫生院副院长(负责全面工作)
利子艺 青塘镇卫生院院长
韦广南 大垌镇卫生院院长
陈锡伟 贵台镇卫生院院长
罗勤庆 板城镇那香卫生院院长
韦国彬 长田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主任
唐真武 子材街道红阳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主任
黄合昉 子材街道新华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主任
罗隆赐 鸿亭街道小江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主任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办公室设在区卫生健康局医政医管股,主任由梁一琳同志兼任,联络员:侯莹,电话:3685523 (办), 邮箱:qbws168@163.com。
三、病例发现与报告
(一) 病例定义
1.疑似病例
同时符合以下2条:
(1)流行病学史
发病前两周内有武汉市旅行史或居住史;或发病前14天内曾经接触过来自武汉的发热伴有呼吸道症状的患者,或有聚集性发病。
(2)临床表现
1)发热;
2)具有上述肺炎影像学特征;
3)发病早期白细胞总数正常或降低,或淋巴细胞计数减少。
2.确诊病例、重症病例参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诊疗方案(试行第二版)》执行。
3.鉴别诊断与治疗参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诊疗方案(试行第二版)》执行。
(二)发现与报告
各级各类医疗机构严格落实“首诊负责制”,医务人员发现符合病例定义的疑似病例后,应立即进行隔离治疗,并报告本机构领导小组和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由医疗机构在2小时内组织院内或区(县)有关专家会诊,如不能诊断为常见呼吸道病原体所致的病毒性肺炎,应立即转诊至钦州市急性重症呼吸道传染病医疗救治定点医院(钦州市第一人民医院),同时做好病人信息登记,不得私自留诊或拒诊。
四、设立发热门诊,落实预检分诊制度
各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区直医疗机构设立独立的发热门诊,二级以上综合医院严格落实《医疗机构传染病预检分诊管理办法》。严格执行发热病人接诊、筛查流程,认真落实发热病人登记报告制度。发热门诊和观察室要在独立区域设置,应有明显标识,保持良好通风,落实消毒隔离措施,防止人流、物流交叉,切实落实医疗废物管理相关制度。预检分诊点和发热门诊设置按照《加强预检分诊和发热门诊等工作要求》执行。
五、设置独立的隔离观察室
隔离观察室要标识明显,与其他诊室保持一定距离;分别设立医务人员和病人专用通道;留观患者单间隔离,一人一室,房间内设卫生间;患者病情允许时,应当戴外科口罩,并限制在留观室内活动。
六、应急处置措施
根据以下不同情况采取相应的应对措施。
(一)本区尚未发现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
本区尚未发现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但自治区其他地市或本市其他县(区)发生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应该采取以下措施:
1.密切关注疫情动态,指导各级医疗机构做好预检分诊和发热门诊诊疗工作。
2.做好各项预案、方案、技术及物资储备。
3.开展不明原因肺炎病例、发热病例的监测。
4.开展对各级各类医务人员的防控培训。
5.开展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相关知识的健康教育,提高公众防控知识水平。
6.根据国家、自治区及市要求,实行零报告制度。
(二)本区确诊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病例,但未发生人传人
本区确诊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病例,但未发生人传人,应采取以下措施:
1.区卫生健康局按诊疗方案指导开展诊治工作,并启动疫情信息日报告制度,每日9时前将前一日0时至24时本辖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病例的信息和疫情防控工作动态报告区人民政府和市卫生健康委。
2.落实各项预案、方案,做好物资储备工作。
3.各级医疗机构要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病例隔离、救治和医院内感染控制工作,执行病例个案报告制度,每日9时前将前一日0时至24时病例治疗的方案和病情变化情况报区卫生健康局及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协助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开展流行病学调查和病例的主动搜索、标本采集等工作。
4.做好现场处置、医疗救治、实验室检测等医务人员的个人防护。
5.进一步加强健康教育,提高公众卫生意识和个人防护意识,减少发生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的危险性。
(三)疫情开始人间传播并出现扩散态势
按照国家、自治区及市最新统一部署,开展疫情防控工作,落实医疗救治工作。进一步加强院感防控和医务人员个人防护。
七、应急保障措施
(一)加强技术培训,提高应对能力
加强对医务人员诊断、治疗知识的培训,要求每一位接诊医务人员都要掌握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诊疗、预防控制和流行病学调查等相关知识,提高基层医务人员早期发现病人的意识、能力。
(二)加强监督检查,确保措施落实
开展对防治措施落实情况的督导检查,督促医疗救治预案制定、业务培训、技术演练、疾病监测、疫情报告、发热预检分诊、病人救治等措施落实情况,发现问题,及时解决,对玩忽职守的人员要严肃处理。
(三)做好物资储备,保障经费支持
做好防护用品、应急预防性药物、抗病毒治疗和对症治疗药品、消杀药械、检测试剂等物资储备,保障应急处置工作开展。
八、附则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开始实施,并根据疫情发展情况及上级文件要求随时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