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中心)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区直医疗机构:
现将《钦北区紧密型医疗共同体组建实施方案(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钦州市钦北区卫生健康局
2019年12月4日
钦北区紧密型医疗共同体组建实施方案(试行)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加快推进医疗联合体建设和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桂政办发〔2017〕123号)、《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钦州市区域医疗联合体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钦政办〔2017〕106号)精神以及钦州市钦北区人民政府决策部署,结合我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根据国家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总体要求,探索构建以托管形式建立新型医疗服务体系,打破机制体制壁垒,不断提高医疗资源的总体配置效率和利用效率,有效控制医疗费用,为人民群众提供安全、有效、方便、价廉、连续、优质的基本医疗服务。
二、工作目标
通过区级医院(以下简称托管医院)托管卫生院或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以下简称被托管单位),着力提升被托管医院的诊疗水平、运行效率,合理分流患者,建立目标明确、权责清晰、公平有效的分工协作机制,建立责权一致的引导机制,使双方成为服务、责任、利益、管理共同体,双方医疗资源有效共享,被托管医院服务能力进一步提升,有力推动形成基层首诊、双向转诊、急慢分治、上下联动的分级诊疗模式。
三、建设原则
(一) 政府主导,职责分明
以政府为主导,统筹规划和组织开展托管医院与被托管单位工作,落实政府规划、指导、协调、监管、宣传等职能。托管医院与被托管单位是托管建设的主体,根据被托管单位医疗资源结构布局和群众健康需求,按照业务相关、优势互补、双向选择、持续发展等要求,充分发挥托管医院医疗资源,提高被托管单位的医疗诊疗水平及服务能力。
(二) “五个不变,三权转换”原则
五个不变:1.被托管单位隶属关系不变;2.被托管单位人员身份不变;3.被托管单位资产归属不变;4.被托管单位原有债权债务关系不变;5.被托管单位性质不变,单位公益性和承担的社会责任不变。
三权转换:1.托管医院对被托管单位领导班子的配备有任免建议权;2.托管医院对被托管单位有人事管理权和中层干部配备有任免权。3.托管医院对被托管单位有绩效分配权。
(三) 管办分开,政事分开
建立托管共同体后,坚持管办分开、政事分开原则,即被托管单位的所有权归钦州市钦北区人民政府,管理权属于托管医院,通过依法开展实质性的托管工作。
(四)实现共享,责任共担
以托管帮扶、共同发展为目标,实现托管共体内人事、财务、资产、业务、药品管理、绩效考核等“六统一”。托管后新产生的债权、债务等双方协商确定承担的责任。
(五)规范管理,提高基层服务能力
坚持以人民健康为中心,实现被托管单位医疗质量同质化管理,规范医务人员医疗行为和增强诊治的责任义务,提高医疗质量和服务质量。
四、具体措施
(一)决策管理
被托管单位的法定代表人由托管医院的法人担任,各种重大事宜由托管单位负责。院长由托管医院推荐,经钦北区卫生健康局按程序考核合格后担任,负责日常工作管理。
组建共同体后,被托管单位增挂托管医院分院牌子。
(二)人员管理
1.托管医院对被托管单位原有人员具有统筹调配管理权,对其医务人员根据其执业范围进行专业培训或选派进修,提高其专业技术能力。
2.托管医院根据被托管单位实际情况,选派管理人员及医疗技术骨干到被托管单位工作,不断提高被托管单位的业务技术服务水平。
3.托管医院可根据被托管单位业务发展需要招聘非编制内人员。
4.托管医院派驻管理及卫生技术骨干人员的工资待遇及绩效由被托管单位按同级人员待遇标准发放。
5.托管医院对被托管单位制定考核办法,发挥绩效考核的杠杆调节作用,提高被托管单位的医务人员积极性。
(三)财务管理
托管医院对被托管单位财务实行统一管理、独立核算、统筹运营,并从被托管医院年度业务收入(药品、耗材除外)增量提取部分用于托管医院建设发展。(增量提取部分由双方协商决定)。
(四)双向转诊管理
根据国家双向转诊相关要求,按照患者自愿、分级诊治、连续治疗、安全便捷和尽量减轻患者就医费用负担的原则,制定相应疾病分级诊疗双向转诊指南和双向转诊制度方案,明确双向转诊的临床标准、合理便捷的流程等细则;开发建设双向转诊信息平台;建立会诊、转诊档案;并相互优先开通绿色通道。
(五)资源共享,业务整合
根据相互合作,共同发展的目标,托管医院与被托管单位实现临床技术共享、科研技术共享、信息技术共享、教学技术共享、管理经验共享等。
托管医院与被托管单位之间建立检验、检查结果互认制度、实行医疗质量同质化管理、开通特殊检查绿色通道、共享学术知识等。
(六)建立重点专科
根据被托管单位具体情况及发展需求,建立重点专科、特色专科,派驻业务骨干,进行业务管理和技术指导,培养被托管单位的业务骨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