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卫生计生监督所,各医疗卫生机构:
现将《钦北区医疗乱象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钦州市钦北区卫生健康局 钦州市钦北区委宣传部
钦州市钦北区发展和改革局 钦州市公安局钦北分局
钦州市钦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钦州市钦北区医疗保障局
2019年9月19日
钦北区医疗乱象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方案
为守护医疗质量安全底线,进一步规范医疗秩序,打击和整治医疗诈骗、虚假宣传、乱收费、乱许可、乱审批、骗保、职业医闹等医疗乱象,净化行业环境,深化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促进医疗行业规范有序发展,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健康权益,根据钦州市卫生健康委等7部门《关于印发钦州市医疗乱象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钦卫发〔2019〕20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通过开展专项整治行动,严厉打击损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违法违规行为,整顿和规范医疗秩序,指导医疗机构健康有序发展,营造良好的就医环境,切实保障人民群众健康权益。
二、工作范围
区卫生健康行政审批部门;全区各类医疗机构。
三、工作任务
(一)严厉打击各类违法违规执业行为
1.打击医师出租、出借、转让《医师执业证书》“挂证”的行为;
2.打击医疗机构买卖、转让、租借《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行为;
3.打击医师超出注册执业范围、执业机构开展诊疗活动的行为;
4.打击医疗机构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的行为;
5.打击乡村医生超越执业范围擅自开展行医的行为;
6.打击出具虚假医学证明文件的行为;
7.打击制售假药的行为;
8.打击以医疗名义推广销售所谓“保健”相关用品行为;
9.打击健康体检、医疗美容、生殖、皮肤、妇科、肿瘤、眼科等社会办医活跃领域中存在的违规行为;
10. 打击违规开展免疫细胞治疗、干细胞临床研究和治疗行为;
11. 打击以虚假诊断、夸大病情或疗效、利用“医托”等方式,欺骗、诱使、强迫患者接受诊疗和消费的行为;
12.打击使用假劣药品、过期或失效药品及违禁药品的行为。
13. 打击违规开展肝、肾、肺、眼角膜等器官移植。
(二)严厉打击医疗骗保行为
1.打击以虚假宣传、体检等名目,诱导、骗取参保人员住院的行为;
2.打击留存、盗刷、冒用参保人员社会保障卡的行为;
3.打击虚构医疗服务、伪造医疗文书或票据的行为;
4.打击虚记、多记药品、诊疗项目、医用耗材、医疗服务设施费用的行为;
5.打击串换药品、器械、诊疗项目等恶意骗取医保基金的行为;
6.打击“恶意挂床住院”的行为。
(三)严肃查处发布违法医疗广告和虚假信息的行为
1.打击未经自治区卫生健康部门审查和违反《医疗广告审查证明》规定发布医疗广告的行为;
2.打击利用网站、公众号等媒体在互联网上发布虚假医疗信息的行为;
3.打击利用疾病名称作为商店名称或医疗机构违规命名等,误导医疗消费的行为。
(四)坚决查处不规范收费、乱收费、诱导消费和过度诊疗行为
1.打击擅立项目收费、分解项目收费的行为;
2.打击拆分手术或检验、检查项目收费的行为;
3.打击未按照要求公示药品、医用材料及医疗服务价格的行为;
4.打击不按核定收费项目和计价依据收费的行为;
5.打击违反诊疗常规,诱导医疗和过度医疗,“术中加价”的行为。
(五)坚决查处不规范行政许可审批的行为
1.查处不按照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和政务服务管理规定,卫健行政许可事项未100%集中在政务中心办理或者未向行政审批部门完成许可权限移交的行为;
2.查处行政审批机构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标准、程序和权限登记发放《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行为;
3.查处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或行政审批机构在“医疗机构注册联网管理系统”之外,登记核发《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行为;
4.查处卫生健康审批部门不按照“医师执业注册联网管理系统”“ 护士执业注册联网管理信息系统”和相关规定办理医护人员注册,或者不按照权限办理及使用印章的行为等。
(六)坚决打击“职业医闹”行为
对在医疗机构内出现的专门捏造、寻找、介入他人医患矛盾,故意扩大事态,寻衅滋事,向医务人员、医疗机构敲诈勒索的“职业医闹”分子,坚决依法进行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为患者创造良好的医疗环境。
四、责任分工
专项整治行动由区卫生健康部门牵头,宣传、发展改革、公安、市场监管、医保等部门参与。各部门职责分工如下:
卫生健康部门:组织协调各部门开展工作。具体负责检查辖区内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诊疗行为及内部管理,收集、整理群众举报线索并依职责转交相关部门查办,对专项行动取得的进展和成果进行宣传。依法对乱许可、乱审批的医疗机构乱象进行检查,对涉事医疗机构事项提出整改措施意见,对涉及违规许可事项责令该审批机构整改纠正,对涉事违规许可审批的机构及人员依照有关规定提出问责。配合发展改革部门研究建立医疗乱象办医主体和相关责任人严重失信行为多部门联合惩戒机制等。
宣传部门:对互联网上的虚假医疗信息和相关部门转送的违法违规信息进行研判,定性后按程序处置,依法对违法违规网站和账号进行处理。
发展改革部门:将主管部门认定的医疗乱象办医主体和相关责任人严重失信信息纳入自治区公共信用信息平台,根据国家相关备忘录规定推动实行多部门联合奖惩。
公安机关:按照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机制,对卫生健康、医保、市场监管等部门移送的涉嫌犯罪案件,依法立案侦查。
市场监管部门:依法查处虚假宣传、违法医疗广告、乱收费和不正当价格行为。
医保部门:对医疗乱象专项整治行动中发现的欺诈骗取医保基金行为的定点医疗机构及相关涉事人员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五、工作步骤
专项整治行动时间为2019年7月—2020年2月,分4个阶段实施。
(一)自查自纠阶段(2019年7月)。各级医疗机构要按照本方案要求,开展依法执业自查自纠工作,对发现的问题进行全面清理,建立问题责任清单,认真落实整改。
(二)集中整治阶段(2019年8月—2020年1月)。按照本方案要求,组织联合检查组,开展集中整治工作。集中整治范围要实现辖区内医疗机构全覆盖,其中,设床位的医疗机构覆盖100%,其他类型医疗机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门诊部、诊所)覆盖50%以上,村卫生室要覆盖100%。
(三)总结阶段(2020年2月)。区卫生健康局对本次专项整治行动进行全面总结,并同各相关部门对部分领域进行抽查评估,对于工作落实不力、行动效果不佳或者发生反弹的及时纠偏,给予通报,督促整改并严肃问责。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相关单位要充分认识整治医疗乱象对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保障人民群众健康权益的重要意义。要主动作为,加强领导,细化措施,明确分工,发挥合力,保障行动的顺利开展。各级各部门要层层落实责任,建立问责机制,对存在不认真履行职责、失职、渎职等行为的主管部门和工作人员依法严厉问责。
(二)严肃认真执法。要充分发挥多部门联合执法的优势,组织精干力量,采取有力措施,认真调查核实,对整治过程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法依规坚决打击,对存在涉黑涉恶问题的,依法依规进行处理。要建立案件台账,做到有案必查、违法必究,曝光一批典型违法违规案件,清理整顿一批管理不规范的医疗机构。要注重做好政策解读,引导乡村医生履行自身职责,依法执业。要充分发挥社会监督的作用,在举报热线、网络平台、微信公众号等平台基础上设立医疗乱象监督举报专线和专用通道并向社会公布,广泛征集线索,保持高压态势,发挥震慑作用,确保专项行动取得实效。
(三)引导宣传舆论。要广泛开展专项行动宣传,邀请新闻媒体结合典型案例处理等,开展跟踪式报道,通过新闻媒体、新媒体平台等渠道,对重点案例查处情况进行曝光,对损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违法违规分子进行舆论震慑。大力宣传卫生健康部门净化行业环境,促进行业规范有序发展的有力举措,为专项行动顺利开展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四)健全长效机制。要针对医疗乱象整治发现的共性问题,进一步完善监督管理制度,强化对医疗机构的日常监管。创新监管手段,贯彻落实《关于改革完善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制度的指导意见》,推进医疗机构切实落实主体责任,积极推动行业自律,充分发挥行业学(协)会等社会组织的作用。探索建立医疗机构依法执业社会监督制度。强化政府监管责任,建立部门之间沟通协调、联合抽查执法、信息共享、多部门联合惩戒等具有长效性、稳定性和约束力的工作机制,推动医疗监管长效机制建设,加强社会办医监管,兜住医疗质量安全网底,坚守医疗质量安全底线。
(五)加强信息报送。区卫生健康局负责收集各部门工作情况。区卫生计生监督所于2019年9月25日前报送《钦北区医疗乱象专项整治行动工作量化统计表一、二》(附件2、3);2019年全年整治乱象工作总结和年度量化统计表(附件2、3、4)于2020年1月31日前加盖公章后报送区卫生健康局(分别以WORD和PDF形式报送)。
区卫生健康局联系人及电话:黄秋冬 3215982
电子邮箱:qbws168@163.com
区委宣传部联系人及电话:蔡凤 18897779389
区发展改革局联系人及电话:方贵鹏 3687180
公安钦北分局联系人及电话:莫贵堂 13607770001
区市场监管局联系人及电话:滕彬云 2855336
区医保局联系人及电话:黄福光 3685306
附件:1.钦北区医疗乱象专项整治行动工作检查表
2.钦北区医疗乱象专项整治行动工作量化统计表一
3.钦北区医疗乱象专项整治行动工作量化统计表二
4.钦北区医疗乱象专项整治行动工作量化统计表三
附件1
钦北区医疗乱象专项整治行动工作检查表
医疗机构名称: 地址:
联系人: 联系电话:
医疗机构类别:
综合医院□ 专科医院□ 中医类医院□ 妇幼保健院□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中心卫生院、镇卫生院等□ 诊所、医务室、卫生站等□ 独立设置的体检中心□
血液透析中心、医学检验实验室等其他独立设置的医疗机构□ 等级(一级□二级□三级□未定级□) 性质(公立□ 社会办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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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 |
检查内容 |
检查结果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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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存在违法违规行为情况 |
1.医师出租、出借、转让《医师执业证书》(挂证) |
抽查 人,
违法违规 人 |
每家抽查20人。不足者,全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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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无证行医 |
抽查 人,
违法违规 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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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医疗机构买卖、转让、租借《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医师执业证书》 |
有□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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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超出登记范围开展诊疗活动 |
有□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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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 |
抽查 人,
违法违规 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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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违规开展禁止类技术 |
免疫细胞治疗 |
有□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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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
有□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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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违规开展限制类技术 |
有□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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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违规开展干细胞临床研究和治疗 |
有□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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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制售假药 |
有□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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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出具虚假证明 |
有□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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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违规获取或开展角膜移植 |
有□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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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违规开展肝、肾、心、肺等大型器官移植 |
有□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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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存在违法违规行为情况 |
13.未按要求公示药品、医用材料及医疗服务价格 |
有□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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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乱收费和不正当价格行为 |
有□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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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欺骗、强迫诊疗或消费,诱导医疗或过度医疗等违规行为 |
有□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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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行为 |
有□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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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骗取医疗保险基金 |
有□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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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在网站、微信群、QQ群、微博、微信公众号等网络媒体发布违法医疗广告或虚假信息 |
有□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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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医疗机构开展医疗美容项目未经过核准和备案 |
有□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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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负责实施医疗美容项目的主诊医师未具备规定的条件 |
有□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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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从事医疗美容护理工作的人员未具备规定的条件 |
有□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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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违规开展产前诊断 |
有□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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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违规开展人类辅助生殖 |
有□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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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违规开展“两非”行为 |
有□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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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违规开展计划生育手术 |
有□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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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到行政处罚机构情况 |
26.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
有□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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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停业整顿 |
有□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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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罚款、没收 |
有□无□,罚款 万元,没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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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其他行政处罚 |
有□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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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到处理人员情况 |
30.吊销执业证书 |
医师 |
有□无□, 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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护士 |
有□无□, 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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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暂停执业 |
医师 |
有□无□, 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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护士 |
有□无□, 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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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移送司法机关 |
医师 |
有□无□, 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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护士 |
有□无□, 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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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人员 |
有□无□, 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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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合计 |
行政处罚 |
有□无□, 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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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送司法机关 |
有□无□, 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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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此表供检查时使用。
陪同检查人: 检查人:
检查时间: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