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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事项名称:
高龄老年人生活补贴
二、设定依据:
《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办法》第四十条自治区建立八十周岁以上老年人高龄津贴制度,高龄津贴具体标准由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状况规定,并适时调整;有条件的地方可以根据当地实际降低享受高龄津贴的年龄。
三、补助对象:
对持有钦北区户籍且年满80周岁以上(含80周岁)的老年人发放高龄老年人生活补贴。
四、补贴标准:
(一)80—89周岁的老年人按每人每月20元的标准发放生活补贴;
(二)90—99周岁的老年人按每人每月60元的标准发放生活补贴;
(三)100周岁以上(含100周岁)的老年人按每人每月200元的标准发放生活补贴;
(四)高龄生活补贴与其它待遇可同时享受,在核定低保、低收入居民等困难群体时,高龄老年人生活补贴不计入家庭收入。
五、需提供的材料:
身份证、户口本、高龄老人农村信用社开户账号。
六、申请、审核、审批程序:
1、申请:由本人或其代理人向其户籍所在地的村(居)委会提出申请,领取《高龄老年人生活补贴审批表》(一式两份)填写好后连同本人第二代身份证、户口本、个人银行卡(存折)账号复印件提交村(居)委会。
2、审核、审批:村(居)民委员会接到申请后,经调查核实并审批,报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审核后,报区民政局审批。
七、资金发放管理:
1、发放补助金:高龄老年人生活补贴由区民政局采取“一人一折”方式委托银行按月代发。
2、标准调档:已领取高龄补贴的老年人,达到晋升补贴档次的年龄后,无需另行申请。
3、账户变更:高龄补贴银行账户为享受对象本人,特殊情况下经本人同意并确定本人使用,银行账户可变更为高龄补贴对象监护人。
八、法定办结时限:无
九、办理地点:各村(居)委员会及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民政办
十、办理时间:上午8:00-12:00、下午3:00-6:00。
十一、收费标准及收费依据:免费
十二、高龄老人或其家属如有涉嫌犯罪、申请材料弄虚作假、虚报、冒领等行为之一的,一律追回非法所得,同时发生变动(死亡、户籍迁移等)不及时主动上报取消高龄补贴。
十三、监督举报电话:0777-3685068,邮箱:2822372@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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