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要收藏
公共资源调用站点
文章分享
|
热点主题 |
建议放宽老年慢性病取药限额 |
|
热点内容 |
我是一名85岁的退休干部,患有慢性病,长期靠药物控制病情。现有规定每次取药不得超过200元,每月都要去几趟医院。由于年老身体行动不便,希望有关部门能酌情放宽取药限额,让群众少走冤枉路。 |
|
热点回复 |
根据《广西北部湾经济区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桂人社发〔2014〕6号)有关规定,参保职工患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慢性病21个病种中的一种或数种的,办理慢性病医疗证后,在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就诊发生的符合慢性病用药范围的医疗费用,退休人员获得75%、在职职工获得70%的医保报销,每个病种每年可获得最高5500至60000元不等的报销额度。每次门诊处方药量最多为14天,处方金额不受限制。 针对您提出放宽老年慢性病医保处方药量限额的问题,市人社局将根据《处方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在确保医疗安全的基础上,拟于近期内调整门诊特殊慢性病有关管理办法,对参保人员患某些慢性病、老年病或特殊情况就医取药,处方药量可适当放宽至1个月。 感谢广大参保人员对基本医疗保险的关心、支持和监督。
|
文件下载:
关联文件: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