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钦北区人民政府征收土地预公告

2025-08-11 10:40     来源:钦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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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四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三节第二十六条有关规定,为实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维护被征地农民的知情权,现将拟征地情况预公告如下:

一、拟征地的位置和范围:项目建设地址涉及钦北区大垌镇歌标村委歌标1队的集体土地,征收土地面积10.2304亩(详见用地勘测定界图)。青苗有:松树、桉树等;地上有坟山等附着物(以调查为准)。

二、拟征地安排项目:大垌镇社会停车场项目

三、拟征地的规划用途:公共设施用地

四、拟征收土地面积10.2304亩。

五、自本预公告发布之日起,区人民政府将组织有关征地机构和测量机构,进入拟征地现场,对土地的权属、地类、面积以及地上建(构)附着物的权属、种类、数量、结构等现状进行调查,请各相关单位和个人相互转告,并予以配合。调查结果将与被征地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户和地上附着物产权人共同确认。

六、征地补偿安置标准。

(一)征地补偿依照《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新一轮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实施工作的通知》(桂政办函〔20236号)和《钦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新一轮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钦政规〔20231号)标准征收,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补偿按《钦州市钦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钦北区执行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北政办〔20239号)及《钦州市钦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钦北区集体土地征收及房屋搬迁补偿安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北政办规〔20204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根据实际测量、现状调查和确认结果拟定具体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后,另行告知被征地农民集体经济组织和土地承包户,充分听取意见。被征地农民集体经济组织和土地承包户对拟征地的具体安置标准有申请听证的权利。

七、自本预公告发布之日起,被征地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土地承包户在拟征地范围内抢建建(构)筑物,抢种树木、苗圃、花卉等农作物和经济作物以及擅自改变土地用途挖塘养殖的,征地时一律不予补偿。

特此公告。

20258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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