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要收藏
公共资源调用站点
文章分享
〔2025〕10号
大垌镇社会停车场项目拟征收钦北区大垌镇歌标村委会的集体土地0.6820公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符合国土空间总体规划,为保障项目用地,现将该项目拟征收集体土地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拟征收集体土地的建设项目名称
大垌镇社会停车场项目。
二、拟征收集体土地的位置和范围
拟征收的集体土地位于大垌镇歌标村委会。(具体位置以实地埋设的界桩和开挖的界沟为准)
三、拟征收集体土地的权属、地类和面积(公顷)
|
土地权属 |
地类性质 |
总面积 |
农用地 |
|
大垌镇歌标村委会第一村民小组 |
集体 |
0.6820 |
0.6820 |
|
合计 |
0.6820 |
0.6820 | |
四、拟征收集体土地的目的
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大垌镇社会停车场项目需要用地。
五、土地补偿安置标准
土地补偿安置标准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新一轮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实施工作的通知》(桂政办函〔2023〕6号)以及《钦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新一轮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钦政规〔2023〕1号)有关规定执行。
(一)土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
|
地类名称 |
面积(公顷) |
区片综合地价补偿标准(万元/公顷) |
|
农用地 |
0.6820 |
62.10 |
(二)青苗补偿标准
按《钦州市钦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钦北区执行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北政办〔2023〕9号)和《钦州市钦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钦北区集体土地征收及房屋搬迁补偿安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北政办规〔2020〕4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
拟被征收集体土地上种植的零星果(树)木等地上附着物、有合法手续(证件)的房屋等地上建(构)筑物,按《钦州市钦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钦北区执行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北政办〔2023〕9号)和《钦州市钦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钦北区集体土地征收及房屋搬迁补偿安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北政办规〔2020〕4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六、拟被征收集体土地涉及农业人口安置办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的有关规定,并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6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有关工作的通知》(桂人社规〔2022〕2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6部门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补贴审核规程〉的通知》(桂人社发〔2024〕58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七、其他事项
被使用集体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和土地使用权人对本方案内容如有不同意见,请在公告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以村民小组为单位,以书面形式送达钦北区自然资源局,地址:钦州市钦北区育才路49号,邮箱:qbgt2009@163.com。逾期未提出的,视作无意见。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拟被征收集体土地村、组和土地承包经营者不得在拟征收集体土地上抢栽抢种作物或者抢建建筑物、构筑物。
特此公告。
2025年9月17日
文件下载:
关联文件: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