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钦北区人民政府征收土地预公告

2025-06-23 15:40     来源:钦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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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四十七条的规定,为实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维护被征地农民的知情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土地管理条例》有关规定精神,现将拟征地情况预公告如下:

一、拟征地的位置和范围:项目用地位于钦州市钦北区大垌镇江表社区。申请用地面积21.3亩(以核查为准)其中涉及征收面积约21.3(详见现场公告附图以核查为准地上有青苗等地上附着物。以调查为准

二、拟征地安排项目:钦州市机动车驾驶人考试中心项目用地红线外地块

三、拟征地的规划用途:公益用地

四、拟征收土地面积:21.3亩(以核查为准)

五、自本预公告发布之日起,区人民政府将组织有关征地机构和测量机构,进入拟征地现场,对土地的权属、地类、面积以及地上建(构)附着物的权属、种类、数量、结构等现状进行调查,请各相关单位和个人相互转告,并予以配合。调查结果将与被征地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户和地上附着物产权人共同确认。

六、征地补偿安置标准

(一)征地补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土地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征收土地按《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新一轮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实施工作的通知》(桂政办函〔20236和《钦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新一轮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钦政20231号)标准征收,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补偿按钦州市钦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钦北区执行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北政办〔20239号)钦州市钦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钦北区集体土地征收及房屋搬迁补偿安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北政办规20204号)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根据实际测量、现状调查和确认结果拟定具体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后,另行告知被征地农民集体经济组织和土地承包户,充分听取意见。被征地农民集体经济组织和土地承包户对拟征地的具体安置标准有申请听证的权利。

七、自本预公告发布之日起,被征地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土地承包户在拟征地范围内抢建装修、建(构)筑物,抢种树木、苗圃、花卉等农作物和经济作物以及擅自改变土地用途挖塘养殖的,征地时一律不予补偿。

特此公告。

20256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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