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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钦北区应急管理局“双随机、一公开”联合抽查工作指引》的通知

2022-10-24 16:07     来源:钦北区应急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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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局各股室、局属二层机构:

现将《钦北区应急管理局“双随机、一公开”联合抽查工作指引》印发给你们,请严格遵照执行。

附件:钦北区应急管理局“双随机、一公开”联合抽查工作指引

钦北区应急管理局

20221021

公开形式:主动公开

附件:

钦北区应急管理局“双随机、一公开”联合抽查工作指引

   一、危险化学品生产监督检查工作指引

抽查事项

危化品生产企业检查

检查内容和方法

通过现场检查、查阅安全生产资料台账的方式检查危化品生产企业

1、企业是否建在地方人民政府规划的专门用于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的区域内

2、重大危险源的储存设施与《危险化学品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的八类场所、设施、区域的距离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标或行标的规定

3、总体布局是否符合《化工企业总图运输设计规范》、《工

业企业总平面设计规范》、《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等标准的要求、石油化工企业还应符合《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

4、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是否经具备国家规定资质的单位设计、制造和施工建设;涉及危险化工工艺、重点监管危险化学品的装置,是否由具有综合甲级资质或化工石化专业甲级设计资质的化工石化设计单位设计

5、是否采用国家明令禁止、淘汰使用和危及安全生产的工艺、设备;新开发的危险化学品生产工艺是否在小试、中试、工业化试验基础上逐步放大到工业化生产;国内首次使用的化工工艺是否经省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组织安全可靠性论证

6、涉及危险化工工艺、重点监管危险化学品的装置是否装设自动化控制系统;涉及危险化工工艺的大型化工装置是否装设紧急停车系统;涉及易燃易爆、有毒有害气体化学品的场是否装设易燃易爆、有毒有害介质泄漏报警等安全设施

7、生产区与非生产区分开设置是否符合国标或行标规定的距离

8、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和储存设施之间及其与建(构)筑物之间的距离是否符合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

9、企业是否有相应的职业危害防护设施,是否为从业人员配备符合国标或行标的劳动防护用品

10、企业是否依据《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对本企业的生产、储存和使用装置、设施或场所进行重大危险源辨识。对已确定为重大危险源的生产和储存设施是否执行《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

11、企业是否依法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监管人员

12、企业是否建立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

13、企业是否根据化工工艺、装置、设施等实际情况,制定完善了主要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14、企业是否根据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工艺、技术、设备特点和原辅料、产品的危险性编制岗位操作安全规程

15、企业主要负责人、分管安全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否依法参加安全生产培训,并经考核合格,取得安全资格证书。企业是否有危险物品安全类注册安全工程师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特种作业人员应是否依照《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经专门的安全技术培训并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书。

16、企业是否按照国家规定提取与安全生产有关的费用,并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

17、企业是否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   

18、企业是否依法委托具备国家规定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进行安全评价,并按照安全评价报告的意见对存在的安全生产问题进行整改。

19、企业是否依法进行危险化学品登记,为用户提供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并在危险化学品包装(包括外包装件)上粘贴或者拴挂与包装内危险化学品相符的化学品安全标签。20、企业应急管理是否符合要求。

检查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危险化学品条例》第六条;《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三条、第   六条

二、危险化学品经营监督检查工作指引

抽查事项

危化品经营企业检查

检查内容和方法

通过现场检查、查阅安全生产资料台账的方式检查危化品经营企业

1、经营和储存场所、设施、建筑物是否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石油库设计规范》等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规定

2、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否具备与本企业危险化学品经营活动相适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经专门的安全生产培训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合格,取得相应安全资格证书;特种作业人员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书;其他从业人员依照有关规定经安全生产教育和专业技术培训合格

3、是否有健全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岗位操作规程

4、是否有符合国家规定的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并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

5、经营剧毒化学品的,是否建立剧毒化学品双人验收、双人保管、双人发货、双把锁、双本账等管理制度。

6、新设立的专门从事危险化学品仓储经营的,其储存设施是否建立在地方人民政府规划的用于危险化学品储存的专门区域内;储存设施与相关场所、设施、区域的距离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规定;是否依照有关规定进行安全评价;是否符合《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常用危险化学品贮存通则》的相关规定。

7、是否组织安全生产检查,及时排查治理生产安全隐患

8、是否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9、应急预案是否备案,是否按期组织应急演练

10、涉及易燃易爆、有毒有害气体化学品的储存场所是否装设易燃易爆、有毒有害介质泄漏报警等安全设施

11、企业是否依据《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对本企业的储存场所进行重大危险源辨识。对已确定为重大危险源的生产和储存设施是否执行《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

12、对安全防护设施是否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

13、企业是否按照国家规定提取与安全生产有关的费用,并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

14、企业是否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    

15、企业是否依法委托具备国家规定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进行安全评价,并按照安全评价报告的意见对存在的安全生产问题进行整改。

检查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危险化学品条例》第六条;《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五条

三、非煤矿山及相关行业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工作指引

抽查事项

非煤矿山及相关行业监督检查

检查内容和方法

通过现场检查、查阅安全生产资料台账的方式检查非煤矿山及相关行业企业

1依法取得有关安全生产行政许可的情况;2作业场所职业危害防治的情况;3建立和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作业规程的情况;4按照国家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以及其他安全生产投入的情况;5依法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情况;6从业人员受到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取得有关安全资格证书的情况;7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以及按规定办理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的情况;8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安全警示标志的情况;9对安全设备设施的维护、保养、定期检测的情况;10重大危险源登记建档、定期检测、评估、监控和制定应急预案的情况;11教育和督促从业人员严格执行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并向从业人员如实告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的情况;12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正确佩戴和使用的情况;13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生产经营活动,可能危及对方生产安全的,与对方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和应当采取的安全措施,并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的情况;14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实行统一协调、管理的情况;15组织安全生产检查,及时排查治理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情况;16制定、实施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以及有关应急预案备案的情况;17非煤矿山企业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或者兼职救援队伍、签订应急救援协议,以及应急18按照规定报告生产安全事故的情况;19依法应当监督检查的其他情况。

检查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59条、60条、62条、63条、64条、67条、83条、90条、91条、92条-109条)、《非煤矿山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20号,2009年4月30日颁布);《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36号,2011年2月1日颁布);《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监总局令第38号,2011年7月1日颁布);《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管理与监督检查规定》(国家安监总局令第39号,2011年7月1日颁布);《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62号,2013年10月1日颁布)。

四、工贸企业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工作指引

抽查事项

工贸企业安全生产监督检查

检查内容和方法

通过现场检查、查阅安全生产资料台账的方式检查工贸企业

1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制定和执行情况。2安全投入情况。3安全管理机构设置和安全管理人员配备情况。4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情况。5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情况。6劳动防护用品发放和使用情况。7危险场所和设施设备上设置警示标志情况。8新、改、扩建设项目安全生产“三同时”执行情况。9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情况。10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11重点防火单位、人员密集场所和劳动密集型加工企业消防安全情况。12吊装作业、有限空间作业、交叉作业、煤气作业、基建施工等危险作业安全管理情况。13家涉化、涉爆工贸企业落实相关安全规范及现场安全管理情况。14粉尘爆竹危险场所落实相关安全规范及现场安全管理情况。15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出租管理情况。16应急预案编制、演练及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及物资配备情况。

检查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号);《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16号);《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管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59号);《严防粉尘爆炸五条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68号);《劳动密集型加工企业安全生产八条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2号);《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7号);《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88号);《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安全生产委员会成员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职责>的通知》(鄂办发2015〕26号)

五、烟花爆竹经营(批发)企业监督检查工作指引

抽查事项

烟花爆竹经营(批发)企业监督检查

)检查内容和方法

通过现场检查、查阅安全生产资料台账的方式检查烟花爆竹经营(批发)企业

1依法取得烟花爆竹(批发)经营许可情况;2安全管理机构设置、安全员配备及人员持证上岗情况;3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管理制度、操作规程落实情况;4是否采购和销售非法生产、产品质量不达标的烟花爆竹;5是否向零售经营者销售按规定应由专业人员燃放的烟花爆竹;6存储是否超范围、超限量,是否在规定的场所外存储烟花爆竹;7事故应急预案制定及实施必备的器材、设备情况;8是否执行合同管理、流向登记制度或未按照规定应用烟花爆竹流向管理信息系统;9对执法检查收缴非法产品及存在严重质量问题的烟花爆竹,是否与正常的烟花爆竹产品同库存放。

()检查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三十八条;《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

六、烟花爆竹生产企业监督检查工作指引

抽查事项

烟花爆竹生产企业监督检查

检查内容和方法

通过现场检查、查阅安全生产资料台账的方式检查烟花爆竹生产企业

1依法取得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证情况;2安全管理机构设置、安全员配备及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情况;3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管理制度、操作规程落实情况;4是否为从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5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情况;6事故应急预案制定及实施必备的器材、设备情况;7是否执行合同管理、流向登记制度或未按照规定应用烟花爆竹流向管理信息系统;8是否从其他企业购买烟花爆竹半成品加工后销售,或者购买其他企业烟花爆竹成品加贴本企业标签后销售,或者向其他企业销售烟花爆竹半成品的;9是否多股东各自独立进行烟花爆竹生产活动的,或将企业、生产线或者工(库)房转包、分包给不具备安全生产

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其他单位或个人的;10改扩建烟花爆竹生产设施未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变更手续的;11变更产品类别或级别范围未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变更手续的是否存在“三超一改”现象13、“三库四防”整治是否落实到位。

检查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八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三十五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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