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钦北区农业农村局2022年“双随机、一公开”监管随机
抽查事项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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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抽查项目 |
检查 对象 |
事项 类型 |
检查 方式 |
检查 主体 |
检查依据 |
责任 股室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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抽查 类别 |
抽查 事项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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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农作物种子监督检查 |
农作物种子监督检查 |
获证企业及种子生产、经营单位(检查内容:农作物种子质量和生产经营活动) |
重点检查事项 |
现场检查 |
钦北区农业农村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202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05号公布,自2022年3月1日起施行)第四十六条: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种子质量的监督检查。种子质量管理办法、行业标准和检验方法,由国务院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制定。第四十八条:禁止生产经营假、劣种子。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依法打击生产经营假、劣种子的违法行为,保护农民合法权益,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第四十九条: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是种子行政执法机关。种子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时应当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依法履行种子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一)进入生产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二)对种子进行取样测试、试验或者检验;(三)查阅、复制有关合同、票据、账簿、生产经营档案及其他有关资料;(四)查封、扣押有证据证明违法生产经营的种子,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及运输工具等;(五)查封违法从事种子生产经营活动的场所。 |
钦北区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综合执法一中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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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肥料监督检查 |
肥料监督检查 |
肥料生产、经营和使用单位(检查内容:肥料质量安全等) |
重点检查事项 |
现场检查 |
钦北区农业农村局 |
《肥料登记管理办法》(2000年6月23日农业农村部令第32号公布,2004年7月1日农业农村部令第38号、2017年11月30日农业农村部令2017年第8号、2022年1月7日农业农村部令2022年第1号修订)第六条第三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肥料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十四条: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对辖区内的肥料生产、经营和使用单位的肥料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监督、检查,必要时按照规定抽取样品和索取有关资料,有关单位不得拒绝和隐瞒。对质量不合格的产品,要限期改进。对质量连续不合格的产品,肥料登记证有效期满后不予续展。 |
钦北区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综合执法一中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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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农药检查 |
农药产品质量、登记证、标签、使用监督检查 |
农药生产、经营和使用单位(检查内容:农药质量安全等) |
重点检查事项 |
现场检查 |
钦北区农业农村局 |
《农药管理条例》(1997年5月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16号发布,根据2001年11月2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农药管理条例〉的决定》修订,2017年2月8日国务院第164次常务会议修订)第三条: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的农药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农药监督管理工作。 |
钦北区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综合执法一中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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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无公害农产品监督检查 |
无公害农产品监督检查 |
获得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证书的单位或者个人(检查内容:无公害产品生产及证书使用情况) |
一般检查事项 |
现场检查 |
钦北区农业农村局 |
《无公害农产品管理办法》(2002年4月29日农业农村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2号公布)第三十六条:获得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证书的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本办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予以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撤销其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证书:(一)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被污染或者产地环境达不到标准要求的;(二)无公害农产品产地使用的农业投入品不符合无公害农产品相关标准要求的;(三)擅自扩大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范围的。 |
钦北区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综合执法一中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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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绿色食品抽检和年检 |
绿色食品抽检和年检 |
绿色食品生产企业(检查内容:绿色食品产品生产及证书使用情况) |
一般检查事项 |
现场检查 |
钦北区农业农村局 |
《绿色食品标志管理办法》(2019年4月25日农业农村部令2019年第2号修订)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绿色食品及绿色食品标志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十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绿色食品标志的监督管理工作,依法对辖区内绿色食品产地环境、产品质量、包装标识、标志使用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
钦北区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综合执法一中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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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种畜禽质量监督检查 |
种畜禽质量监督检查 |
从事种畜禽生产的单位、个人(检查内容: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品种、来源及养殖档案等) |
重点检查事项 |
现场检查 |
钦北区农业农村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2005年12月29日国家主席令第45号公布,2015年4月24日修正)第三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种畜禽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种畜禽质量安全的监督检验应当委托具有法定资质的种畜禽质量检验机构进行;所需检验费用按照国务院规定列支,不得向被检验人收取。 第五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主管部门,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加强对畜禽饲养环境、种畜禽质量、饲料和兽药等投入品的使用以及畜禽交易与运输的监督管理。 |
钦北区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综合执法二中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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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生猪屠宰监督检查 |
生猪屠宰监督检查 |
生猪定点屠宰企业(检查内容:生猪屠宰活动) |
重点检查事项 |
现场检查 |
钦北区农业农村局 |
《生猪屠宰管理条例》(2021年6月25日国务院令第742号公布修订)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生猪定点屠宰厂(场)信用档案,记录日常监督检查结果、违法行为查处等情况,并依法向社会公示。 第二十七条: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严格履行职责,加强对生猪屠宰活动的日常监督检查,建立健全随机抽查机制。 |
钦北区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综合执法二中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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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兽药质量监督检查 |
兽药质量监督检查 |
兽药经营企业(检查内容:兽药质量安全等) |
重点检查事项 |
现场检查 |
钦北区农业农村局 |
《兽药管理条例》(2020年3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26号公布修订)第三条: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全国的兽药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兽药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十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兽药经营企业是否符合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进行监督检查,并公布检查结果。 |
钦北区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综合执法二中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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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饲料质量监督检查 |
饲料质量监督检查 |
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经营者(检查内容:饲料和饲料添加剂产品质量安全) |
一般检查事项 |
现场检查 |
钦北区农业农村局 |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根据2017年3月1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四次修订)第三条: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饲料、饲料添加剂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饲料、饲料添加剂管理的部门(以下简称饲料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饲料、饲料添加剂的监督管理工作。 |
钦北区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综合执法二中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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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动物防疫监督检查 |
动物防疫监督检查 |
规模养殖场(检查内容:动物饲养、经营、隔离、运输以及动物产品生产、经营、加工、贮藏、运输等活动的动物防疫情况) |
重点检查事项 |
现场检查 |
钦北区农业农村局 |
《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2010年1月4日农业农村部第一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第三条:农业农村部主管全国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和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和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设立的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动物防疫条件监督执法工作。 |
钦北区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综合执法二中队 |
附件2
钦北区农业农村局2022年“双随机、一公开”
监管随机抽查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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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抽查计划编号 |
抽查计划名称 |
抽查任务编号 |
抽查任务名称 |
抽查类型(定向或不定向) |
抽查事项类别(一般检查或重点检查) |
抽查事项 |
抽查 依据 |
抽查对 象范围 |
检查 主体 |
计划抽取日期 |
完成 时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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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由双随机系统生 成 |
钦北区农业农村局2021年“双随机、一公开”监管随机抽查计划 |
由双随机系统生成 |
农作物种子监督检查 |
定向 抽查 |
重点 检查 |
1.经营的主要农作物品种审定情况;2.主要农作物种子经营许可情况;3.种子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具备的条件;4.销售的种子包装及标签情况;5.种子经营者建立种子经营档案的情况;6.调动种子、进出口种子的检疫情况;7.经营的非主要农作物品种登记情况;8.种子质量情况。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202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05号公布,自2022年3月1日起施行) 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 |
种子经营单位 |
钦北区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综合执法一中队 |
10-11月 |
11月 |
|
2 |
由双随机系统生 成 |
钦北区农业农村局2021年“双随机、一公开”监管随机抽查计划 |
由双随机系统生成 |
农药检查 |
定向 抽查 |
重点检查 |
1.农药登记证或者农药临时登记证;2.农药生产许可证或者生产批准文件;3.分装农药登记情况;4.农药产品标签情况;5.农药经营档案建立情况。 |
《农药管理条例》(1997年5月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16号发布,根据2001年11月2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农药管理条例〉的决定》修订,2017年2月8日国务院第164次常务会议修订)第三条 |
农药经营单位 |
钦北区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综合执法一中队 |
10-11月 |
11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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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由双随机系统生 成 |
钦北区农业农村局2021年“双随机、一公开”监管随机抽查计划 |
由双随机系统生成 |
无公害农产品监督检查 |
定向 抽查 |
一般检查 |
1.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被污染或者产地环境是否达到标准要求;2.无公害农产品产地使用的农业投入品是否符合无公害农产品相关标准要求;3.是否存在擅自扩大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范围情况。 |
《无公害农产品管理办法》(2002年4月29日农业农村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2号公布)第三十六条 |
获得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证书的单 位 |
钦北区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综合执法一中队 |
10-11月 |
11月 |
|
4 |
由双随机系统生 成 |
钦北区农业农村局2021年“双随机、一公开”监管随机抽查计划 |
由双随机系统生成 |
绿色食品抽检 |
定向 抽查 |
一般检查 |
1.产品或产品原料产地环境是否符合绿色食品产地环境质量标准;2.农药、肥料、饲料、兽药等投入品使用是否符合绿色食品投入品使用准则;3.产品质量是否符合绿色食品产品质量标准;4.包装贮运是否符合绿色食品包装贮运标准。 |
《绿色食品标志管理办法》(2019年4月25日农业农村部令2019年第2号修订)第四条、第二十四条 |
获绿色食品认证生产企业 |
钦北区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综合执法一中队 |
10-11月 |
11月 |
|
5 |
由双随机系统生 成 |
钦北区农业农村局2021年“双随机、一公开”监管随机抽查计划 |
由双随机系统生成 |
种畜禽质量监督检查 |
定向 抽查 |
重点检查 |
是否具备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 |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2005年12月29日国家主席令第45号公布,2015年4月24日修正)第三十三条、第五十四条 |
从事种畜禽生产经营的单位 |
钦北区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综合执法二中队 |
10-11月 |
11月 |
|
6 |
由双随机系统生 成 |
钦北区农业农村局2021年“双随机、一公开”监管随机抽查计划 |
由双随机系统生成 |
生猪屠宰监督检查 |
定向 抽查 |
重点检查 |
1.生猪定点屠宰厂(场)执行国家规定的操作规程和技术要求的情况;2.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生猪来源和生猪产品流向情况;3.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建立或者实施肉品品质检验管理制度的情况;4.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处理肉品品质检验不合格生猪产品的情况;5.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对病害生猪及生猪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的情况。 |
《生猪屠宰管理条例》(2021年6月25日国务院令第742号公布修订)第七条、第二十七条 |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 |
钦北区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综合执法二中队 |
10-11月 |
11月 |
|
7 |
由双随机系统生 成 |
钦北区农业农村局2021年“双随机、一公开”监管随机抽查计划 |
由双随机系统生成 |
兽药质量监督检查 |
定向 抽查 |
重点检查 |
1.产品质量安全情况;2.兽药购销记录情况;3.兽药保管制度情况;4.兽药企业具备经营条件的情况;5.执行禁止使用假、劣兽药以及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禁止使用的药品和其他化合物的情况;6.执行有关休药期规定的情况。 |
《兽药管理条例》(2020年3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26号公布修订)第三条、第二十五条 |
兽药经营企业 |
钦北区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综合执法二中队 |
10-11月 |
11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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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由双随机系统生 成 |
钦北区农业农村局2021年“双随机、一公开”监管随机抽查计划 |
由双随机系统生成 |
饲料质量监督检查 |
定向 抽查 |
一般检查 |
1.饲料、饲料添加剂经营者的经营条件;2.饲料、饲料添加剂产品质量检验情况、标签使用情况;3.饲料、饲料添加剂进口登记情况;4.进口的饲料、饲料添加剂是否符合生产地和中国的相关法律法规、技术规范的要求;5.境外饲料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销售机构或者委托的中国境内代理销售机构资质情况。 |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根据2017年3月1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四次修订)第三条 |
饲料经营单位 |
钦北区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综合执法二中队 |
10-11月 |
11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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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由双随机系统生 成 |
钦北区农业农村局2021年“双随机、一公开”监管随机抽查计划 |
由双随机系统生成 |
动物防疫监督检查 |
定向 抽查 |
重点检查 |
1.养殖场动物防疫条件;2.隔离场所动物防疫条件;3.无害化处理场所动物防疫条件。 |
《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2010年1月4日农业农村部第一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第三条 |
规模 养殖场 |
钦北区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综合执法二中队 |
10-11月 |
11月 |
附件3
钦北区农业农村局2022年部门联合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
联合 部门 |
抽查项目 |
检查对象 |
事项类型 |
检查方式 |
检查主体 |
检查依据 |
责任股室 | |
|
抽查类别 |
抽查事项 | |||||||
|
钦北区农业农村局、钦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肥料监督检查 |
肥料监督检查 |
肥料经营 单位 |
重点检查事项 |
现场检查 |
钦北区农业农村局 |
《肥料登记管理办法》(2000年6月23日农业农村部令第32号公布,2004年7月1日农业农村部令第38号、2017年11月30日农业农村部令2017年第8号、2022年1月7日农业农村部令2022年第1号修订)第六条第三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肥料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十四条: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对辖区内的肥料生产、经营和使用单位的肥料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监督、检查,必要时按照规定抽取样品和索取有关资料,有关单位不得拒绝和隐瞒。对质量不合格的产品,要限期改进。对质量连续不合格的产品,肥料登记证有效期满后不予续展。 |
钦北区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综合执法一中队 |
|
价格行为检查 |
价格行为监督检查 |
肥料经营 单位 |
一般检查事项 |
现场检查 |
钦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 |
钦北区市场监管局价格监督检查和反不正当 竞争股 | |
附件4
钦北区农业农村局2022年部门联合随机抽查计划
|
序号 |
联合事项名称 |
牵头 |
联合 |
抽查事项 |
检查 |
检查 |
抽查比例 |
检查日期 |
|
1 |
肥料监督检查 |
钦北区农业农村局 |
钦北区农业 农村局 |
肥料监督检查 |
肥料经营 单位 |
钦北区农业农村局 |
5% |
2022年 11月前 |
|
钦北区市场 监督管理局 |
价格行为检查 |
钦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文件下载:
关联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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