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钦州市钦北区林业局办公室关于印发《钦州市钦北区林业局“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工作细则》《钦州市钦北区林业局“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工作指引》的通知

2022-08-05 09:07     来源:钦州市钦北区林业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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局各股室:

  为规范林业行政执法行为,创新监管方式,提高监管效能,根据《钦州市2022年度“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要点》(钦双随机办〔2022〕1号)文件精神,结合部门实际,现将《钦州市钦北区林业局“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工作细则》《钦州市钦北区林业局“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工作指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钦州市钦北区林业局“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工作细则

     2.钦州市钦北区林业局“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工作指引

  

  

                                                  钦州市钦北区林业局
2
022年85

   

   

   

  附件1

  

  钦州市钦北区林业局

  关于“双随机、一公开”抽查细则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在市场监管领域全面推行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的意见》(国发〔20195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在市场监管领域全面推行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的实施意见》(桂政发〔201942号)和《钦州市2022年度“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要点》(钦双随机办〔20221号)文件精神,持续深化“放管服”改革,深入推进全区“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结合部门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实施“双随机、一公开”的监督检查方式是: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时,采取按一定比例随机方式抽取被抽查对象及执法检查人员,抽查结束后,应在20个工作日内,按照“谁检查、谁录入、谁负责、谁公开”的原则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要求,及时进行总结,提交检查报告,并将随机抽查情况和查处结果在局门户网站上进行公示公开。作出行政处罚的,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进行公示公开。

  第三条 “双随机、一公开”的工作原则:依法监管、统筹安排、综合实施,公正、公开、高效、透明。

  第四条 根据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有关规定,按照权责清单,梳理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职责,制定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明确事项名称、内容、依据等,通过网站对外公示。

  第五条 随机抽查事项包括以下几类:森林资源管理领域检查、野生动植物保护领域检查、林木种苗领域检查。

  第六条 每年至少开展1轮抽查工作,检查方式为实地检查、书面检查等形式,实现抽查事项全覆盖和抽查过程、抽查结果的全公开。对于被投诉举报较多、有严重违法违规记录等问题的被抽检对象,要加大随机抽查力度,适时提高抽查次数、比例和频次。

  第七条 根据随机抽查事项清单,统一建立抽查对象名录库,动态确定抽查频次,动态调整抽查对象名录库。抽查对象是指在本行政区域内,经登记部门注册或者行政部门审批、民政部门登记、行业主管部门管理的处于存续状态的市场主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组织等。

  第八条 建立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并通过网站对外公示。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根据人员变动、岗位调整等因素进行动态调整。

  第九条 每年年初制定年度检查工作计划,包括被抽查事项、抽查对象、抽查比例和基数、实施检查的时间等。制定年度检查计划,要保证必要的被检查对象覆盖面,保证必要的监管力度,同时防止过度检查。对于守信企业,在抽取时可予以不抽查或降低抽查次数。

  第十条 按照检查要求,通过系统随机抽取的形式,从被抽查对象名录库中随机抽取被抽查对象进行检查。

  第十一条 执法检查时要通过系统随机抽取的形式,从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中随机抽选不少于两名执法检查人员开展检查工作。

  第十二条 实施“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前,业务股室要组织执法检查人员进行业务培训,年度“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培训应不少于一次,熟悉抽查内容、抽查方式和抽查流程,确保“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取得实际效果。

  第十三条 开展执法检查时,执法检查人员要出示执法证件(或者出示工作证),实地填写检查记录表,如实记录检查情况,并由被抽查对象签字、盖章确认。无法取得签字或盖章的,执法检查人员要注明原因,必要时可请有关人员见证。执法检查人员与抽查对象有利害关系的,应依法回避。

  第十四条 检查工作结束后应完成检查报告。检查报告应当包括检查时间、检查内容、检查情况、对被抽查对象的处理意见和建议等内容。

  第十五条 对抽查中发现问题的被抽查对象,要按照“谁管辖、谁负责”的原则做好后续监管衔接,对抽查中发现的违法违规线索,应当依法作出处理。

  第十六条 开展“双随机、一公开”工作,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遵守工作纪律,依法行政、廉洁执法。

  第十七条 执法检查人员不依照本实施细则开展“双随机、一公开”工作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第十八条 每年对“双随机、一公开”工作进行总结,分析检查工作取得的经验和存在问题,不断改进检查方式方法,提高执法监督检查工作的水平和效果。

  第十九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2

  

  钦州市钦北区林业局

  关于“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工作指引

  

  本工作指引适用于钦州市钦北区林业局“双随机、一公开”抽查事项的实地核查。除实地核查外,“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中还可根据具体情况采取书面检查、网络检查、专业机构核查、抽样检测等适当方式进行检查。

  本工作指引适用于在本行政区域内,经登记部门注册或者行政部门审批、民政部门登记、行业主管部门管理的处于存续状态的市场主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组织等各类检查对象。

  本工作指引中的检查依据内容均引用相关条款原文,未作修改。

  一、前期准备

  实地核查前,可根据需要查阅检查对象登记、备案、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基本信息,或委托第三方机构、数据公司,通过信息化手段进行事先检索,初步了解检查对象的存续情况、可能存在的问题等,提高检查效率。

  二、实地核查

  实地核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在核查中,应注意通过文字、音频或影像等方式留存核查痕迹,必要时可邀请相关人员作为见证人。

  三、结果公示

  根据国务院《关于在市场监管领域全面推行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的意见》(国发〔20195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在市场监管领域全面推行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的实施意见》(桂政发〔201942号)和《钦州市2022年度“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要点》(钦双随机办〔20221号)文件精神,除依法依规不适合公开的情形外,检查结果要在抽查检查完成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广西)、信用中国(广西)等平台向社会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抽查检查结果的类型包括:未发现问题、发现问题已责令改正、不配合检查情节严重、未发现开展本次抽查涉及的经营活动、发现问题待后续处理、其他。

  (一)通过对此次抽查事项开展检查,未发现违反本指引所列法律法规的,可认定为“未发现问题”。

  (二)对检查发现的违反本指引所列法律法规的行为,通过指导、提示、告诫等方式要求企业当场改正,且已当场改正的,可认定为“发现问题已责令改正”。

  (三)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认定为“不配合检查情节严重”:

  1.拒绝检查人员(含委托的专家、专业机构)进入生产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的;  

  2.拒绝向检查人员(含委托的专家、专业机构)提供相关材料的;

  3.拒绝检查人员(含委托的专家、专业机构)对特定物品进行取样测试、试验或者检验的;  

  4.拒绝检查人员(含委托的专家、专业机构)查阅、复制有关合同、票据、账簿、生产经营档案及其他有关资料,或者不如实提供相关资料的;

  5.其他阻挠、妨碍检查工作的行为,致使检查工作无法正常进行的。

  (四)对检查发现的违反本指引所列法律法规的行为,不能通过指导、提示、告诫等方式现场纠正,需进一步调查处理的,可认定为“发现问题待后续处理”。经进一步调查确定没有问题的,将检查结果修改为“未发现问题”。经进一步调查,确实存在违反本指引所列法律法规的行为,且通过立案调查等方式进行处理的,检查结果不变。

  四、各执法业务领域具体检查工作指引

  4.1 森林资源管理领域检查工作指引

  4.2 野生动植物保护领域检查工作指引

  4.3 种苗领域检查工作指引

  以上具体检查工作指引附后。

   4.1

  

  森林资源管理领域检查工作指引

  

  一、抽查事项

  (一)林木采伐许可监督检查;

  (二)建设项目使用林地许可监督检查。

  二、检查要点

  (一)林木采伐许可监督检查

  一般林木采伐应当检查以下事项:

  1.是否存在少批多伐;

  2.是否超范围采伐;

  3.是否超期采伐;

  4.是否批东砍西;

  5.是否按规定的采伐方式采伐;

  6.是否按规定进行更新造林;

  7.是否发现无证采伐情况。

  (二)建设项目使用林地许可监督检查

  1.办理建设项目使用林地行政许可的申报材料是否真实;

  2.是否按照行政许可确定的被许可人、地点、面积、用途、期限等使用林地;

  3是否落实了行政许可决定书要求的建设项目在施工和运营期间的有关保护措施;

  4.需采伐林木的,是否依法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

  5.临时占用林地项目是否按时退还林地并恢复林业生产条件;如继续使用的,是否重新依法办理使用林地审批手续;

  6.修筑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占用林地项目,是否超过规定的建设规模和标准;

  7.委托审批的,林地审批材料是否齐全、规范,档案是否完整,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金额是否正确,是否按时并足额征收,是否按规定及时缴纳国库。

  三、检查方式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网络监测、委托专业机构协助检查等方式。

  四、检查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827日主席令第七号公布,200471日起施行,2019年主席令第29号修正)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三款 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监督制度,通过核查反映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情况的有关材料,履行监督责任。行政机关应当创造条件,实现与被许可人、其他有关行政机关的计算机档案系统互联,核查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主席令第三十九号公布,202071日起施行)第六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依照本法规定,对森林资源的保护、修复、利用、更新等进行监督检查,依法查处破坏森林资源等违法行为。 

  《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国家林业局令第35号,2016922日国家林业局令第42号修改)第二十二条 建设项目临时占用林地期满后,用地单位应当在一年内恢复被使用林地的林业生产条件。 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用地单位使用林地情况的监管,督促用地单位恢复林业生产条件。

  五、其他。

  暂无。

     4.2

      

  野生动植物保护领域检查工作指引

  

  一、抽查事项

  (一)对科学研究、人工繁育、公众展示展演等利用陆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二)对经营利用陆生野生动物或其产品监督检查;

  (三)对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经营利用活动监督检查。

  二、检查要点

  (一)对科学研究、人工繁育、公众展示展演等利用陆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1.是否办理相关许可;

  2.办理许可的申报材料是否与实际相符;

  3.是否根据野生动物习性确保其具有必要的活动空间和生息繁衍条件、卫生健康条件;

  4.是否具备野生动物疫源疫病防控的技术与设施;

  5.是否具备与驯养、繁殖陆生野生动物的种类、数量相适应的管理人员;

  6.是否具备与繁育目的、种类、发展规模相适应的场所、设施、技术;

  7.驯养、繁殖陆生野生动物的种源来源是否合法;

  8.是否建立相关系谱、繁育档案和个体数据(总存栏量、种群量、商品量是否清楚);

  9.是否在各市、县划定的畜禽养殖禁养区、限养区;

  10.其他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律法规规章情况。

  (二)对经营利用陆生野生动物或其产品监督检查

  1.是否办理了相关许可;

  2.办理许可的申报材料是否与实际相符;

  3.种源来源是否合法;

  4.经营数量是否合理;

  5.经营档案是否完整;

  6.是否存在非法猎捕、收购、出售、加工及经营利用野生动物情况;

  7.其他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律法规规章情况。

  (三)对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经营利用活动监督检查

  1.是否办理了相关许可;

  2.办理许可的申报材料是否与实际相符;

  3.是否按照行政许可规定的种类、数量、场所、范围、方式、有效期等进行野生植物采集;

  4.是否存在非法出租、出借或非法转让采集、出售、收购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许可文件行为;

  5.是否超范围出售、收购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

  6.是否建立出售、收购经营档案,确保可追溯。

  三、检查方式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网络监测、委托专业机构检查等。

  四、检查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201672日主席令第四十七号公布,201711日起施行,20181026日修正)第三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对科学研究、人工繁育、公众展示展演等利用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1996年国务院令第204号发布,2017年国务院令第687号修订)第十九条 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经营利用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的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五、其他。

  暂无。

   4.3

  

  种苗领域检查工作指引

  

  一、抽查事项

  (一)林木种子质量检查;

  (二)对植物新品种保护的监督检查。

  二、检查要点

  (一)林木种子质量检查

  1.是否办理相关许可;

  2.许可事项是否与实际相符;

  3.林种子来源是否清晰;

  4.是否进行林木种子质量自检;

  5.销售的林木种子质量是否合格;

  6.销售的林木种子是否开具标签、使用说明等;

  7.林木种子生产经营档案是否齐全;

  8.是否具有《产地检疫合格证》以及跨县调入的林木种苗取得《植物检验证书》情况;

  9.造林作业设计中是否对种苗质量和使用林木良种提出要求以及执行情况;

  10.其他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情况。

  (二)对植物新品种保护的监督检查

  1.是否存在假冒授权品种的行为;

  2.是否存在未经品种授权人许可,以商业目的生产或者销售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的行为。

  三、检查方式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网络监测、委托专业机构检查等方式。

  四、检查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主席令第三十五号,201611日起施行)第四十七条第一款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种子质量的监督检查。种子质量管理办法、行业标准和检验方法,由国务院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制定。第九十三条 草种、烟草种、中药材种、食用菌菌种的种质资源管理和选育、生产经营、管理等活动,参照本法执行。

  《林木种子质量管理办法》(20061113日国家林业局令第21号)第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林木种子质量监督和管理,根据林木种子的生产、经营情况,制定并组织实施林木种子质量抽查方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1997320日国务院令第213号公布,2014729日第二次修订)第四十一条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部门依据各自的职权在查处品种权侵权案件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部门依据各自的职权在查处假冒授权品种案件时,根据需要,可以封存或者扣押与案件有关的植物品种的繁殖材料,查阅、复制或者封存与案件有关的合同、账册及有关文件。

  五、其他。

  暂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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