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钦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2026年度钦州市本级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补贴发放实施方案》的通告

2026-04-21 08:52     来源:钦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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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将《2026年度钦州市本级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补贴发放实施方案》在钦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官网进行通告,请相关单位认真执行。

钦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6年4月7日


钦州市本级2026年公共租赁住房货币补贴发放实施方案


为切实做好我市本级2026年公共租赁住房货币补贴(以下简称“货币补贴”)发放工作,特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货币补贴发放对象

(一)2026年度获得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资格未享受实物配租的家庭,获得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资格的次月可享受货币补贴。

(二)2026年度之前获得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资格未享受实物配租的家庭,从2026年第一季度起可享受货币补贴。

(三)在2026年度获得实物配租的保障家庭,自签订《钦州市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的次月起停止发放补贴;若放弃承租,次月可享受货币补贴。

二、货币补贴发放标准

(一)保障类型为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设为A类标准,A类标准为10元/㎡·月·人

(二)保障类型为城镇中等偏下收入、新就业、外来务工的住房困难家庭,设为B类标准,B类标准为7元/㎡·月·人

三、货币补贴发放金额计算公式

(一)计算公式:货币补贴应发金额=享受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资格的受保障家庭人数×人均保障面积×发放标准×发放月数。

(二)人均保障面积按每人15平方米计算,保障面积上限为60平方米。

(三)示例:受保障家庭人数为5人的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每月可领取的货币补贴金额为:5×15(上限60)×7×1=420元。

四、货币补贴办理流程

(一)符合领取货币补贴的保障家庭在收到短信、电话等通知时,请申请人本人根据通知的时间要求到指定地点签订《公共租赁住房货币补贴申报协议》(详见附件)。A类标准不用提供租赁合同;B类标准的住房困难家庭,还须提供本年度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含沙埠镇)范围内租住房屋的租赁合同,且申报时的租房合同须未到期限;提供租用商铺、办公仓储用房以及租住公共租赁住房的租赁合同不得享受货币补贴。

(二)首次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资格的家庭在社区领取《钦州市本级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资格申请表》进行申请,可同时领取《公共租赁住房货币补贴申报协议》,按表中所提要求结合自身实际情况进行申报,《公共租赁住房货币补贴申报协议》与申请表等申请材料可一同提交至钦州市政务服务中心住房保障受理窗口。

五、货币补贴发放领取方式

发放方式:按季度通过惠农惠民财政补贴“一卡通”系统以银行转账方式将货币补贴发放至申请人名下的银行账户。

领取方式:申请人在名下银行账户收到货币补贴后,按相关规定自行使用。

六、注意事项

(一)领取公共租赁住房货币补贴的家庭应如实申报家庭人口、住房、收入、租赁房屋等情况。

(二)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资格被取消或终止以及无正当理由未配合核查工作的保障家庭,正在享受货币补贴的,次月起停止发放货币补贴。

(三)违规领取货币补贴的,应当退回违规领取的货币补贴,拒不退还的,取消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资格,将向法院提起诉讼追回补贴,且5年内不得再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资格。

(四)根据住建部《关于做好城镇住房保障家庭租赁补贴工作的指导意见》(建保〔2016〕281号)的要求,未签订本年度《公共租赁住房货币补贴申报协议》的,将不得享受本年度的货币补贴。

七、咨询及投诉电话

咨询电话:0777-2824550,2825752。

投诉电话:0777-2822184。 

八、本方案自 2026年4月30日起施行。2025年2月19日公布的《钦州市本级2025年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补贴发放实施方案》同时废止。

附件:公共租赁住房货币补贴申报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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