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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钦北区扶贫领域教育惠民政策简介

2021-08-25 10:07     来源:钦北区教育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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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教育资助政策

(一)学前教育免保教费

1.补助对象或条件:从2020年秋季学期起,对在公办幼儿园或县级以上教育主管部门依法批准设立的民办幼儿园就读,且具有正式注册学籍的在园脱贫家庭儿童(原建档立卡贫困户)、低保家庭儿童、特困救助供养儿童、残疾儿童、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烈士子女,实行免保教费。

2.补助标准或内容:自治区按在园家庭经济困难幼儿每生每年1500元标准核拨补助,其中:在公办幼儿园就读的建档立卡贫困户等家庭经济困难幼儿实际缴纳的保教费高于标准的,差额部分由市、县财政予以弥补。民办幼儿园经批准的保教费标准高于补助标准的差额部分,可以按规定继续向幼儿家庭收取。对20142015年退出户幼儿进行差异化资助,按建档立卡贫困户资助标准的50%进行资助(从2019年秋季学期开始实施)。

(二)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补助

1.补助对象或条件:(1)在我区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就读的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确保自治区举办的义教民族班学生、库区移民学生全部纳入补助范围,优先补助建档立卡贫困户子女、特殊教育学生、城乡特困群众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子女、孤儿、因突发事件导致家庭经济困难的子女、残疾儿童、低收入家庭独生子女和双女户家庭、革命烈士子女、城镇困难群众家庭子女。(2)在我区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就读的非寄宿农村建档立卡贫困户(含未脱贫户, 2016年、2017年、2018年脱贫户)学生、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农村低保家庭子女、农村特困救助供养学生以及在公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就读的非寄宿烈士子女。

2.补助标准或内容:寄宿生生活补助标准小学每生每学年1000元,初中每生每学年1250元;对非寄宿庭经济困难学生和20142015年退出户进行差异化资助,按寄宿生补助标准的50%进行资助(从2019年秋季学期开始实施)。

(三)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

1.    补助对象或条件:具有正式注册学籍的普通高中在校生中的1-3年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其中,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2016年及以后年度脱贫的贫困户、2014年、2015年退出户)、城乡低保家庭学生、城乡特困救助供养学生、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建档困难职工家庭学生、支出型困难低收入对象以及在自治区普通高中民族班就读的学生,全部纳入享受国家助学金范围。

2.    补助标准或内容:一等助学金为每生每年3500元,用于资助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城乡低保家庭学生、城乡特困救助供养学生、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等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学生,二等助学金为每生每年1000元,用于资助2014年、2015年退出户学生及其他一般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四)普通高中库区移民子女免学费

1.    补助对象或条件:经县级水库移民工作管理部门确认为水库移民或水库移民子女的学生,就读普通高中期间学校不再收取其学费。

2.    补助标准或内容:自治区示范性普通高中每生每年1080元,非自治区示范性普通高中每生每年790

(五)普通高中免学杂费补助

1.补助对象或条件:具有正式注册学籍的普通高中在读的建档立卡贫困户学生、城乡低保家庭学生、城乡特困救助供养学生、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以及在公办高中就读的烈士子女。

2.补助标准或内容:直接免除学杂费。对就读公办高中的据实免除学杂费(具体免除学费、课本费、住宿费);对就读民办高中的其经批准的学杂费标准高于财政补助的部分,民办学校可以按向学生收取差额部分。

财政按以下标准拨付高中作学杂费使用:1.示范高中:城市学校(如钦州一中、二中、三中)1000/生·学期;农村学校(如浦北中学、灵山中学等)900/生·学期。2.非示范性高中:城市学校(如钦州四中、十三中等)800/生·学期;农村学校(我区的三所高中)700/生·学期。

(六)家庭经济困难大学新生入学补助

1.补助对象或条件:建立高中家庭经济困难生档案,参加普通高考并获得全日制高校录取就读的大学新生。

2.补助标准或内容:自治区内院校500元;自治区外院校1000元。

(七)中等职业教育免学费

1.补助对象或条件:公办中等职业学校全日制正式学籍一、二、三年级在校学生(艺术类相关表演专业学生除外)。

2.补助标准或内容:从2012年秋季学期起,每生每学期资助750元,每学年共资助1500元。

(八)中等职业教育学校国家助学金

1.补助对象或条件:具有中等职业学校全日制学历教育正式学籍一、二年级在校涉农专业学生和非涉农专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其中,涉农专业学生、集中连片特殊困难地区农村学生(不含县城,下同)、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城乡低保家庭学生、城乡特困救助供养学生、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全部纳入享受国家助学金范围。

2.补助标准或内容:一等助学金为每生每年3000元,用于资助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城乡低保家庭学生、城乡特困救助供养学生、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残疾学生、孤儿、烈士子女、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等家庭经济特别困难学生,二等助学金为每生每年1000元,用于资助2014年和2015年退出户学生、涉农专业学生、集中连片地区农村学生和家庭经济比较困难的学生。

(九)自治区人民政府中等职业教育奖学金

1.补助对象或条件:具有中等职业学校全日制正式学籍二年级(含二年级)以上品学兼优的在校学生。

2.补助标准或内容:每生每学年2000元。

(十)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

1.补助对象或条件:家庭经济困难,所能获得的收入不足以支付在校期间完成学业所需的基本费用的,已被根据国家有关法规批准设立的,全日制普通高等教育院校及科研院所、党校、行政学院、会计学院等培训单位正式录取的预科生、本专科学生、研究生,取得真实、合法、有效的录取通知书的新生或在读学生。

2.补助标准或内容:本、专科每生每年申请的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8000元,研究生每生每年申请额度最高不超过12000元;借款学生在校期间的贷款利息全部由财政补贴,毕业后的贷款利息由借款学生自行支付(毕业当年9月份起)。

(十一)普通高校国家助学金

1.补助对象或条件:资助纳入全国招生计划内的高校全日制本专科(含预科、高职、第二学士学位)在校生中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2.补助标准或内容:一等国家助学金为2150//学期;二等国家助学金为1150//学期。

(十二)高等学校毕业生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补偿

1.补助对象或条件:为2015年及以后高校毕业的学生,且毕业当年自愿到我区基层单位县级人民政府驻地以下地区(不含县级人民政府驻地)的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或国有控股中小企业单位就业、服务期限在3年以上(含3年)的高校毕业生。

2.补助标准或内容:每个高校毕业生每学年补偿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的金额最高不超过8000元,研究生最高不超过12000元。(按照实际缴纳的学费或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金额实行补偿,本科、专科(高职)、研究生和第二学士学位毕业生补偿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的年限,分别按照国家规定的相应学制计算)。

(十三)雨露计划扶贫培训

1.补助对象或条件:我区农村建档立卡贫困户(含未脱贫户, 2016年、2017年、2018年、2019年脱贫户,以及20142015年退出户)中,接受中、高等职业学历教育、普通高校本科学历教育的学生。

2.补助标准或内容:(12019年参加普通高校本科学历教育(不含当年本科预科新生)并取得全日制本科学籍的新生,每生可获一次性扶贫助学补助 5000 元(20142015年退出户享受资助标准为上述标准的50%。); (22019年接受中、高等职业学历教育的学生,每生每学期补助1500元;就读于广西右江民族商业学校扶贫巾帼励志班的女学生,每生每学期补助2000元(20142015年退出户享受资助标准为上述标准的50%)。

(十四)生活边缘户在校学生资助

1.补助对象或条件:从2020年春季学期起,对经识别报备自治区的2020年生活边缘户子女在我区公办和民办经批准的学校就读的学生给予资助。

2.补助标准或内容:学前免保教费每生每学期375元;义务教育阶段寄宿生初中每生每学期625元、小学每生每学期500元,非寄宿生初中每生每学期312.5元、小学每生每学期250元;普通高中免学杂费标准按享受免学杂费政策的免学费(每生每学期360元)部分(不含课本费和住宿费)。

   附件:钦北区教育扶贫领域惠民政策.xl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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