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文单位:钦北区发展和改革局 | 成文日期:2022年06月28日 |
| 标 题:钦州市钦北区发展和改革局关于阶段性降低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用水用电成本有关事项的通知 | |
| 发文字号:钦北发改价〔2022〕4号 | 发布日期:2022年07月01日 |
| 效力状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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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自来水厂、钦州皇马水务有限公司、钦州新区供电局:
为扶持受疫情影响的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产,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阶段性降低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用水用电成本有关事项的通知》(桂发改价格〔2022〕669号)的有关规定,现将阶段性降低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用水用电成本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2022年7月1日起至2022年12月31日止,电压等级不满1千伏的一般工商业用电,只分享、不承担为保障居民、农业用电价格稳定产生的新增损益(含偏差电费)分摊。
二、2022年7月1日起至2022年12月31日止,对非居民、特种用水用户免收超定额累进加价水费。
三、各供水供电企业要加强协调,多渠道向全体用户宣传告知,认真做好阶段性降低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用水用电成本工作,确保政策红利传导到终端用户。
四、各供水供电企业于2023年1月13日前将落实情况及成效总结报告报送区发展改革局(联系人及电话:张秋月,0777-3686848、3687180,邮箱:qbqfgj@126.com)。
特此通知。
附件: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阶段性降低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用水用电成本有关事项的通知(桂发改价格〔2022〕669号).pdf
2022年6月28日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抄送:区人民政府,区工业和信息化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场监管局
钦州市钦北区发展和改革局办公室 2022年6月29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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