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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卫生健康委:
现将《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进一步降低公办非医疗机构新型冠状病毒核酸检测收费的通知》(桂发改收费函〔2021〕3386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进一步降低公办非医疗机构新型冠状病毒核酸检测收费的通知》(桂发改收费函〔2021〕3386号)
钦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钦州市财政局
2021年12月9日
附件:《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进一步降低公办非医疗机构新型冠状病毒核酸检测收费的通知》(桂发改收费函〔2021〕3386号).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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