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钦州中燃城市燃气发展有限公司:
报来《关于管道天然气销售价格联动的申请》收悉。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进一步明确管道燃气上下游价格联动机制的通知》(桂发改价格规〔2021〕313号)文件精神,经对你公司天然气采购成本进行审核,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启动非居民用气价格联动调整机制。你公司非居民用气计算期平均上游价格与现行平均上游价格相比,降幅超过规定的5%,且距离上次调价时间已超过3个月,符合管道燃气上下游价格联动调整机制启动条件。
二、联动调整金额。按照价格联动调整金额=(计算期平均上游价格-现行平均上游价格)/(1-核定供销差率)核算,此次价格联动商业用气销售价格下调0.10元/立方米,工业用气销售价格下调0.40元/立方米。
三、销售价格。
(一)商业用气联动后的销售价格=现行销售价格+价格联动调整金额(-0.10元/立方米),即最高销售价格调整为5.15元/立方米。
(二)工业用气联动后的销售价格=现行销售价格+价格联动调整金额(-0.40元/立方米),即最高销售价格调整为4.85元/立方米。
四、本联动周期时间为2023年8月10日至2023年11月9日,执行期满后,视价格变动情况另行确定。
五、请你公司认真做好宣传解释和明码标价工作,严格落实价格联动机制要求,自觉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督。
钦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3年8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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