钦北区各医疗单位:
现将《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 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新增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第六批)的通知》(桂价医〔2018〕10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 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新增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第六批)的通知(桂价医〔2018〕10号)
钦州市钦北区 钦州市钦北区 钦州市钦北区
物 价 局 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8年3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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