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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单位:钦北区物价局成文日期:2018年03月01日
标  题:钦州市钦北区物价局 财政局关于印发钦北区行政审批中介服务收费目录清单的通知
发文字号:北物价费〔2018〕5号发布日期:2018年03月01日
效力状态:

钦州市钦北区物价局 财政局关于印发钦北区行政审批中介服务收费目录清单的通知

2018-03-01 00:00     来源:钦北区物价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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钦北区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行政审批中介服务收费管理,促进中介服务行业健康发展,优化企业投资和发展环境,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 财政厅关于印发行政审批中介服务收费目录清单的通知》(桂价费〔201813号)和《钦州市物价局 财政局关于印发钦州市行政审批中介服务收费目录清单的通知》(钦市价费〔20186),我们制定了《钦北区行政审批中介服务收费目录清单》,现予以公布,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行政审批中介服务收费以市场调节价为主、政府定价为辅。实行市场调节价的行政审批中介服务收费,由中介服务机构综合考虑服务质量、成本、市场供求状况、社会承受能力等因素合理确定收费标准。中介服务机构、委托人应按照合法、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在中介服务机构公示的收费标准内协商确定收费。

    实行政府定价管理的行政审批中介服务收费,由价格主管部门依照管理权限和规定程序,按照补偿成本、合理盈利的原则,综合考虑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成本、市场供求情况、社会承受能力等因素制定相关收费标准。中介服务机构应严格执行实行政府定价管理的收费政策和收费标准。

二、中介服务机构提供服务并实施收费,应按照国家和行业规定的服务标准或中介服务合同约定的服务标准为委托人提供质价相符的服务。中介服务机构应严格落实明码标价和收费公示制度,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公示中介服务收费价目表,包含服务项目、服务内容、收费性质、收费标准、收费依据、计费单位和价格举报电话等信息,自觉接受社会各方面的监督。中介服务机构不得收取任何未经公示的费用,不得在价外或合同外加收任何费用,自觉维护公平有序的市场环境。

三、各审批机关应在行政审批窗口、门户网站等公示与本部门相关的行政审批事项、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及设定依据。审批部门不得强制或变相强制申请人接受指定中介服务机构的有偿服务。

四、各行业主管部门应落实好国家、自治区关于进一步放宽市场准入的有关规定,不断壮大行政审批中介服务市场主体;切实破除各种不公平限制性条件,促进行政审批中介服务市场充分竞争。各行业协会应制定中介服务行为规则,加强行业管理,强化行业自律,努力营造竞争公平、价格合理的市场环境。

五、行政审批中介服务收费目录清单依据《广西保留为行政审批必要条件的中介服务事项目录》、《广西壮族自治区定价目录》进行调整。

 

附件:钦北区行政审批中介服务收费目录清单

 

 

 

钦州市钦北区物价局         钦州市钦北区财政局

                                2018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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