钦北区各医疗单位:
现将《转发<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推进我区按病种收付费>的通知》(钦市价费〔2017〕79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转发《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 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推进我区按病种收付费的通知》的通知(钦市价费〔2017〕79号)
钦州市钦北区 钦州市钦北区 钦州市钦北区
物价局 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8年1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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