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钦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钦市环罚〔2025〕78号

2025-12-01 15:55     来源:钦州市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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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六十二、六十五条规定,公开下列信息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钦市环罚〔202578

当事人名称

广西钦州富之源畜牧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50703MA5P8N8Y4M

法定代表人

陈春丽

主要违法事实

钦州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于202596日至1011日对当事人进行调查,发现当事人2019年注册成立,于202056日完成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备案号:202045070300000058)。根据备案内容,当事人建设规模为年存栏生猪2000头、年出栏生猪4000头。经查,该项目已于20204月至20257月期间开工建设并持续投入运营,项目总投资额307.357万元。202594日现场检查时,当事人正在养殖,已建有3栋猪舍,配套建设了猪粪干湿分离机、污泥叠螺机、污泥气浮机、黑膜沼气池、污水曝气处理池等污染防治设施。经调查,20241月至20258月期间,当事人生猪月度存栏量分别为3944头、3925头、3917头、3908头、3847头、3843头、3834头、3827头、3809头、3620头、3967头、3868头、3839头、3815头、3767头、3741头、3886头、3868头、3851头、3829头。2024年度,当事人生猪出栏量为7528头。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二、畜牧业03”中的年出栏生猪5000头(其他畜禽种类折合猪的养殖量)及以上的规模化畜禽养殖;存栏生猪2500头(其他畜禽种类折合猪的养殖规模)及以上无出栏量的规模化畜禽养殖;涉及环境敏感区的规模化畜禽养殖项目类别,当事人应当编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当事人在未依法报批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情况下,擅自于20204月至20257月期间开工并持续建设,致使实际养殖规模超过存栏生猪2500头、年出栏生猪5000头。

行政处罚依据

当事人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规定,参照《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2023版)有关规定,作出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结果

处以罚款人民币叁万捌仟柒佰贰拾陆元整(¥38726.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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