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钦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钦市环罚〔2025〕32号

2025-07-22 10:35     来源:钦州市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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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六十二、六十五条规定,公开下列信息: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钦市环罚〔202532

当事人名称

钦州市钦北区平吉镇黄章瑞养殖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2450703MA5Q1B7931

经营者

黄章瑞

主要违法事实

钦州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2025530-66当事人进行调查,发现当事人存栏生猪约1800头,主要从事生猪养殖业配套建设沉砂池、化粪池、氧化塘。经调查,2025528日至29日凌晨,当事人使用水泵从氧化塘抽取养殖废水浇灌周边桉树林和甘蔗地,因未安排人员监管,导致养殖废水直接流入排水沟,最终排入下游的沙埠江。2025530日,我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在当事人排水沟下游约700米处仍发现有未完全清理的养殖废水我局委托广西华投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对该处废水进行采样监测(华投(环监)字〔2025〕第05149号),监测结果显示,该处废水化学需氧量为2320mg/L、氨氮为622mg/L、总磷为77.8mg/L,分别超过《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596-2001)表5中排放浓度限值(化学需氧量400mg/L、氨氮80mg/L、总磷8.0mg/L)的480%677.5%872.5%。以上事实表明当事人存在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排放水污染物的环境违法行为。

行政处罚依据

当事人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二)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水污染物的规定,参照《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2023版)有关规定,作出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结果

罚款人民币壹拾叁万贰仟肆佰元整(¥132400.00元)

处罚机关

钦州市生态环境局

处罚决定日期

20257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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