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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六十二、六十五条规定,公开下列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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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钦市环罚〔2025〕7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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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名称 |
广西埃索凯循环科技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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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5070069535228X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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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刘钢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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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违法事实 |
2024年12月27日-2025年1月9日,钦州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调查,发现当事人饲料级一水硫酸锌资源综合利用项目生产过程会产生含氯化氢废气并外排。2024年12月27日,钦州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检查时当事人正常生产,同日,我局委托广西边城检测有限公司对当事人制液车间楼顶蒸汽1#排口和成品车间蒸汽排口处废气进行采样检测,结果显示当事人制液车间楼顶蒸汽排口1#和成品车间蒸汽排口排放氯化氢的平均浓度分别为:44.3mg/m3、46.6mg/m3,分别超出《无机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1573-2015)表3规定的大气污染物氯化氢排放限值10mg/m3的343%、36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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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依据 |
当事人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建设对大气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公开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应当符合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遵守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二)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规定,参照《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2023版)有关规定,作出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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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结果 |
处以罚款人民币壹拾玖万叁仟捌佰捌拾贰元整(¥193882.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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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机关 |
钦州市生态环境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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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日期 |
2025年2月2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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