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钦州市钦北区大直镇滨鑫货物运输服务部: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50703MA5MPHM92B
经营场所:钦州市钦北区大直镇大直村委会沟口村石船岭
公民身份号码:45070xxxxxxxxxx331
住址:广西钦州市钦北区xxxxxxxxxx1号
你服务部未验先投一案,经我局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依据
2023年11月10日,钦州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对你服务部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你服务部于2016年购买洗矿机、磁选机并配套建设了原料堆场、沉淀池、循环水池、堆渣场等,主要从事铁矿洗选,选出的铁砂矿混合锰矿、煤粉等原材料后进行烧结。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你服务部铁矿洗选部分属于“第六、黑色金属矿采选业 08”中的“铁矿采选 081”环评类别,烧结部分属于“二十八、黑色金属冶炼和压延加工业 31”中的“炼铁 311”环评类别,均应编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你服务部铁矿洗选、烧结项目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自2016年建成以来未经验收即投入生产。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为证:
1. 2023年11月10日,钦州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勘察示意图各1份,调查询问笔录及被询问人身份证复印件各2份,拍摄的现场照片7张;2024年1月11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拍摄的现场照片7张,证明现场检查时你服务部建设有原料堆场、沉淀池、循环水池、堆渣场等,铁矿洗选、烧结项目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即投入生产。
2. 2023年11月10日,受我局委托监测的广西泽顺检测服务有限公司出具的《监测报告》(GXZS(HJ)〔2023〕158)1份,证明你服务部洗矿场废水沉淀池、循环水池、堆渣场积水池点位总锰分别为4.92mg/L、5.05mg/L和5.34mg/L。
3. 2023年11月10日,你服务部提供的钦州市钦北区大直镇滨鑫货物运输服务部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你服务部是适格的主体。
你服务部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规定。
我局于2024年2月26日告知你服务部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服务部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听证要求。你服务部于2024年3月7日提出申述申辩意见,在规定时间内未提交听证申请。
你服务部辩称:服务部对铁矿洗选项目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建设相关流程、手续不熟悉,属于初次违法,未造成严重后果,在调查过程中积极配合,现已将所有生产设备拆除,希望撤销行政处罚。
经我局审议:该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且罚款金额计算参照《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2023版)有关规定,通过个性、共性和修正裁量基准计算罚款金额,并结合你服务部积极配合等实际情况选择相应裁量因子,计算出与违法行为情节、后果相匹配的罚款金额。因此,你服务部的申辩理由我局不予采纳。
以上事实,有我局2024年2月26日下达《钦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钦市环罚听告字〔2024〕2号)和2024年3月1日收到送达回证为凭。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和种类
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的规定,参照《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2023版)有关规定,我局对你服务部作出处理决定如下:
处以罚款人民币贰拾伍万捌仟陆佰伍拾陆元(¥258656.00元)。
三、关于罚款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你服务部应当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钦州市生态环境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到钦州市政务服务中心(钦州市金海湾东大街8号市生态环境局H区133、134号窗口)开具《广西壮族自治区非税收入电子缴款通知书》,再凭缴款回执开具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收据(联系电话:0777-2558869、0777-2558870)。
你服务部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服务部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钦州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钦州市钦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钦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3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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