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钦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钦市环罚〔2023〕11号

2023-10-22 12:00     来源:钦州市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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钦州两山创新材料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703MA5P8AHE2B

法定代表人:邱明福

地址:钦州市皇马工业园四区

你公司违反“三同时”制度一案,经我局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依据

2023523日,根据自治区第二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信访交办线索,钦州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对你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你公司年产5万吨亚克力、PVCPS系列板材生产项目于2021816日取得环评批复(钦环审﹝2021111号),于20224月建成。现场检查时,你公司年产5万吨生产项目的亚克力板材生产车间(二)南侧两条生产线正在生产,未建设有与环评批复要求相符的废水沉淀池,未落实环保“三同时”制度即投入生产。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为证:

  1. 202362日,钦州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制作的现场勘察笔录、勘察示意图各1份,现场照片4份,证明现场检查时你公司年产5万吨生产项目的亚克力板材生产车间(二)南侧两条生产线正在生产。
  2. 2023613日,钦州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被询问人:徐国飞、邱明福)2份,以及授权委托书1份、被询问人身份证复印件2份,证明你公司建设的污染防治设施有初期雨水收集池1个、事故应急池1个,未建设有与环评批复相符的废水沉淀池。
  3. 202362日,你公司提供的《钦州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年产5万吨亚克力、PVCPS系列板材生产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钦环审〔2021111号)复印件1份,证明环评批复要求“循环冷却水系统排污水、软水站废水以及锅炉排污水进入废水沉淀池处理,生活污水进入化粪池处理、食堂废水经隔油沉淀+化粪池处理,上述废水经处理达到《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三级标准后排入园区污水管网”以及“严格执行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
  4. 202376日,你公司提供的说明函2份、销售台账1份、原材料购进明细表1份;2023710日,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被询问人:徐国飞)1份,证明你公司已于20229月开始投产。
  5. 202362日,你公司提供的钦州两山创新材料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你公司主体资格。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五条“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规定。

我局于202389日告知你公司的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你公司于2023818日提出听证申请,在规定时间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我局于2023831日公开举行听证会。

你公司在听证会上辩称:因客观原因公司未能及时取得土地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导致公司完成第一期建设时未有场地建设废水沉淀池,本公司不存在违法的主观故意;本公司已经积极整改,在雨水收集池中建立了废水沉淀池;此次投诉为本公司离职的工作人员因对公司心存不满而恶意投诉;本公司作为市政府招商引资的企业,由于疫情原因,近三年来经营状况亏损严重,恳请不予处罚或从轻处罚。

经我局审议认为:1.你公司于20229月正式投入生产,我局于20235月进行现场检查发现未建设废水沉淀池,这期间已达8个月之久,你公司违法行为存在主观故意性。2.2023830日,我局执法人员在你公司现场查看新建的废水沉淀池,发现该废水沉淀池是在初期雨水收集池内的进口处隔出30立方米的池子,未能达到环评批复中要求建立废水沉淀池380立方米的容量要求,且下雨天雨水进入后极易将废水沉淀池装满,未能做到雨污分流,且废水沉淀池和初期雨水收集池执行的排放标准不一致,排放口也不一致。因此,新建废水沉淀池达不到相关环保要求和环保功能,未能整改到位。3.你公司原工作人员无法达到个人诉求有恶意投诉嫌疑,与本案无关,不予采纳。且,企业作为排污单位,负有环保主体责任,不能以本公司的工作人员不专业而作为免罚事由。4.参考《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2023版)第八条的规定,根据国家或者自治区经济发展、优化营商的情况,你公司的申辩理由我局部分采纳。

以上事实,有我局202389日下达《钦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钦市环罚听告字〔20238号)和于2023815日收到送达回证、《钦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钦市环听通字〔20236号)和2023821日收到送达回证及2023831日听证报告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和种类

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的规定,参照《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2023版)有关规定,我局对你公司作出处理决定如下:

处以罚款人民币贰拾万元整(¥200000.00元)。

三、关于罚款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你公司应当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钦州市生态环境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到钦州市政务服务中心(钦州市金海湾东大街8号市生态环境局H133134号窗口)开具《广西壮族自治区非税收入电子缴款通知书》,再凭缴款回执到钦州市政务服务中心市生态环境局H133134号窗口开具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收据(联系电话:0777-25588690777-2558870)。

你公司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钦州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钦州市钦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钦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31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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