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钦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钦市环罚〔2023〕7号

2023-05-24 15:35     来源:钦州市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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钦州市钦北区公鹅田砖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703773869904N

法定代表人:林帮

地  址:钦州市钦北区子材办事处白水塘社区公鹅田村

你厂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一案,经我局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依据

2023年2月16日、2月24日,钦州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你厂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你厂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厂主要从事以页岩、煤渣等为原材料生产页岩空心砖,原建设28门轮窑,于2005年10月办理环境影响登记表手续,2011年6月通过竣工环境保护验收。2012年至2017年进行改、扩建,扩建南面生产线为一烘两烧隧道窑,于2012年建成投产,改建北面生产线为一烘一烧隧道窑,于2017年建成投产。你厂分别于2017年12月、2020年3月、2021年8月因超标排放大气污染物被我局立案处罚,于2018年12月因未批先建被我局行政处罚。现场检查时,你厂正常生产,根据《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9年版)》,“粘土砖瓦及建筑砌块制造3031(以煤或者煤矸石为燃料的烧结砖瓦)”项目应当申领排污许可证,进行重点管理,你厂自改扩建项目投产以来至今未取得排污许可证。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为证:

1.2023年2月16日,钦州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现场勘查示意图1份、拍摄现场照片2张,证明你厂南面和北面生产线正在生产并排放污染物。

2.2023年2月24日,钦州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被询问人林依书、郑国廷)2份及被询问人身份证复印件2份,拍摄现场照片1张、拍摄现场视频3段,证明你厂未取得排污许可证,南面和北面生产线生产设施正在运行并排放污染物。

3.2023年3月1日,钦州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法定代表人林帮)1份及被询问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你厂未取得排污许可证,南面和北面生产线生产设施正在运行并排放污染物。

4.2023年2月16日,你厂提供的2005年办理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证明环评办理情况。

5.2021年9月你厂委托第三方公司编写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证明你厂生产过程中会产生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等污染物。

6.2023年2月16日,你厂提供的钦州市钦北区公鹅田砖厂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你厂的主体资格。

你厂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二条第一款“依照法律规定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以下称排污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的,不得排放污染物”的规定

我局于2023年4月18日告知你厂的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厂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你厂于2023年4月26日提出听证要求,未提交陈述申辩意见。我局于2023年5月11日公开举行听证会。

你厂在听证会上辩称:认为处罚金额太重,希望能减轻。

经我局审议认为:罚款金额的计算严格参照《广西壮族自治区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规则》中的“(二)违反排污许可管理制度的行为”内容,通过个性、共性和修正裁量基准计算罚款金额,计算时已考虑你厂积极配合调查等情况,相关因子已选择对应的裁量等级,计算金额无误。

以上事实,有我局2023年4月18日下达《钦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钦市环罚听告字〔2023〕2号)和2023年4月24日收到送达回证,《钦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钦市环听通字〔2023〕3号)和2023年4月27日收到送达回证及2023年5月11日听证报告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和种类

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项 “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一)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的规定参照《广西壮族自治区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规则》有关规定,我局对你厂作出处理决定如下:

1.责令停产整治;

2.处以罚款人民币陆拾玖万叁仟伍佰壹拾捌元(¥693518.00元);

3.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三、关于罚款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你厂应当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钦州市国库(户名:钦州市财政局,账号:800812010100406789,开户行:钦州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政务服务中心分社),具体手续到钦州市政务服务中心市生态环境局窗口办理(联系电话:0777-2558869、0777-2558870)。

你厂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厂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钦州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钦州市钦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钦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5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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