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钦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钦市环罚〔2023〕5号

2023-05-22 21:15     来源:钦州市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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钦州市嘉恒矿业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703MAA7NQTH1M

法定代表人:张耀良

地  址:钦州市皇马工业园一区钦州市广远矿业有限公司的厂房

你公司未批先建一案,经我局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依据

2023年2月15日,钦州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你公司年选16万吨铁精矿粉建设项目于2022年8月开工建设,投资额152万元。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你公司年选16万吨铁精矿粉建设项目属于“六、黑色金属矿采选业08”中的“铁矿采选081”环评类别,应编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该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批,擅自开工建设。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为证:

1.2023年2月15日,钦州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现场勘查示意图1份,拍摄的现场照片2份,证明你公司已建成一条年产量8万吨的选铁矿生产线及配套的设施设备。

2.2023年2月24日,钦州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被询问人吴智远)1份及被询问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2023年3月20日,钦州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被询问人张建新)1份,授权委托书1份,被询问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你公司年选16万吨铁精矿粉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批,于2022年8月开工建设。

3.2023年2月24日,《厂房场地租赁合同》(合同号2022.06.22)复印件1份,《钦州市钦北区皇马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年产16万吨铁精矿粉建设项目入园申请的复函》复印件1份,证明你公司于2022年7月租赁位于钦州市皇马工业园一区的钦州市广远矿业有限公司的部分厂房及场地作为建设项目的建设用地。

4.2023年3月18日,你公司提供的《钦州市嘉恒矿业有限公司目前已完成投资清单》1份、《建设项目投资情况说明》1份、《登记信息单》1份,证明你公司年选16万吨铁精矿粉建设项目投资额为152万元。

5.2023年2月15日,你公司提供的钦州市嘉恒矿业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你公司主体资格。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

我局于2023年5月6日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你公司在规定时间内未提出陈述和申辩意见。             

以上事实,有我局2023年5月6日下达《钦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钦市环罚告字〔20231号)20235月6收到送达回证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和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的规定,参照《广西壮族自治区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规则》有关规定我局对你公司作出处理决定如下:

1.责令停止建设;

2.处以罚款人民币肆万壹仟肆佰贰拾贰元(¥41422.00元)

关于罚款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你公司应当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钦州市国库(户名:钦州市财政局,账号:800812010100406789,开户行:钦州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政务服务中心分社),具体手续到钦州市政务服务中心市生态环境局窗口办理(联系电话:0777-2558869、0777-2558870)。

你公司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钦州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钦州市钦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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