页面
配色
辅助线
重置
简体版| 繁体版| 智能问答 用户空间
支持IPv6
无障碍
当前位置:首页 > 政府信息公开 > 法定主动公开内容 > 重点领域信息公开 > 环境保护 > 环境保护执法监督

钦 州 市生态环境局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钦市环罚〔2023〕1号

2023-01-12 16:20     来源:钦 州市生态环境局
收藏 我要收藏 公共资源调用站点 文章分享
分享 微信
头条
微博 空间 qq
【字体: 打印

钦州市钦南区艳东养殖专业合作社: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3450702MA5KC80W3X

法定代表人:冯永东

住址:钦州市钦南区那丽镇充包村委水井坑母蛤岭

你合作社建设的污染防治配套设施未正常运行一案,经我局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依据

根据那丽镇人民政府接到的群众投诉举报,钦州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于2022年9月14日对你合作社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你合作社于2020年6月建成开始养殖,建设规模年存栏量猪1000头,年出栏量猪2000头,建有3栋猪舍(1栋南北走向,2栋东西走向),南北走向猪舍东面约10米处有1个700m3蓄水塘,配套建设1个30m3消毒池、280m3沼液池、260m3化粪池、11间无害化处理间,于2022年4月22日填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号:202245070200000021),养殖过程中产生的粪污汇集后进入沼液池发酵,发酵废水再进入化粪池沉淀后用于林木灌溉。现场检查时,发现化粪池底部有缺口,缺口及附近有粪污流出痕迹,蓄水塘南面设置有涵洞溢流口,当蓄水塘水位超过涵洞口时,可致化粪池内粪污流入蓄水塘,在蓄水塘有涵洞且与第二江连通的情形下,蓄水塘废水可外溢进入第二江。你合作社建设的污染防治配套设施未正常运行。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为证:

1.2022年9月14日,钦州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现场勘查示意图1份,拍摄的现场检查照片4张、拍摄的现场视频3段,证明你合作社建设的污染防治配套设施未正常运行。

2.2022年10月8日,钦州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法定代表人冯永东)1份,证明你合作社配套建设的化粪池等设施未正常运行。

3.2022年9月14日,你合作社提供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号:202245070200000021)复印件1份、《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表》复印件1份,证明你合作社项目建设内容及规模、废水处理方式和排放去向。

4.2022年9月16日,广西弘远环境监测有限公司出具的《监测报告》〔编号:HY[水和废水(含大气降水)][2022]785〕1份,证明你合作社南北走向猪舍东面约10米处的蓄水塘存在高浓度废水。

5.2022年9月14日,你合作社提供的钦州市钦南区艳东养殖专业合作社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复印件1份、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你合作社主体资格。

你合作社的上述行为,违反了《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十三条第三款“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自行建设污染防治配套设施的,应当确保其正常运行”的规定,依法应当予以行政处罚。

我局于2022年12月26日告知你合作社的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合作社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你合作社在规定时间内未提出陈述和申辩意见。

以上事实,有我局2022年12月26日下达《钦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钦市环罚事告字〔2022〕11号)和2022年12月27日收到送达回证为凭。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和种类

依据《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建设污染防治配套设施或者自行建设的配套设施不合格,也未委托他人对畜禽养殖废弃物进行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即投入生产、使用,或者建设的污染防治配套设施未正常运行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参照《广西壮族自治区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规则》的有关规定,我局对你合作社作出处理决定如下:

1.责令停止使用;

2.处以罚款人民币肆万叁仟柒佰伍拾元整(¥43750.00元)。

三、关于罚款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合作社应当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钦州市国库(户名:钦州市财政局,账号:800812010100406789,开户行:钦州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政务服务中心分社),具体手续到钦州市政务服务中心市生态环境局窗口办理(联系电话:0777-2558869、0777-2558870)。

你合作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根据有关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合作社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钦州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文件下载:

关联文件: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t16099828_ext.js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