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钦州市钰龙码头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700747990006R
法定代表人:高仁捷
经营场所:钦州港勒沟内河钰龙码头
你公司使用排放不合格的非道路移动机械一案,经我局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依据
2021年11月23日,钦州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对在你公司内作业的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物排放进行了专项监督抽查,并委托第三方监测机构对机械排放尾气进行监测,监测结果显示:你公司购买使用的一辆叉装车(出厂编号:130401031568,机械型号:FDM766T-28)排放尾气光吸收系数为6.85m-1,超过《非道路移动柴油机械排气烟度限值及测量方法》(GB36886—2018)中表1排气烟度限值Ⅰ类(37≦Pmax≦560)标准1.61m-1。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为证:
(一)钦州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及现场勘查照片,证明委托第三方监测公司广西新桂环保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对出厂编号为130401031568,机械型号为FDM766T-28的叉装车进行现场监测检查。
(二)对钦州市钰龙码头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高晓明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证明出厂编号为130401031568,机械型号为FDM766T-28的叉装车为钦州市钰龙码头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所有,并对现场监测及监测结果均知情。
(三)广西新桂环保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提供的《检测报告》(新桂检(尾气)字〔2021〕第427号),证明出厂编号为130401031568,机械型号为FDM766T-28的叉装车排放尾气光吸收系数指标超标。
(四)2021年12月9日,钦州市生态环境局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一条“机动车船、非道路移动机械不得超过标准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规定,依法应当予以行政处罚。
我局于2022年1月19日告知你公司的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权利。你公司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陈述和申辩。
以上事实,有我局2022年1月19日下达《钦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钦市环罚事告字〔2021〕6号)和2022年1月20日收到的送达回证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和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第一百一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使用排放不合格的非道路移动机械,或者在用重型柴油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未按照规定加装、更换污染控制装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五千元的罚款”的规定,我局对你公司作出处理决定如下:
处以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5000.00元)。
三、关于罚款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应当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钦州市国库(户名:钦州市财政局,账号:800812010100406789,开户行:钦州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政务服务中心分社),具体手续到钦州市市民服务中心市生态环境局窗口办理(联系电话:0777-2558869、0777-2558870)。
你公司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根据有关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钦州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钦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2年2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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