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钦州市第二人民医院: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450700499709173D
地址(住址):钦州市文峰南路219号
法定代表人:廖振南
你单位存在《辐射安全许可证》届满而未按照规定办理延续手续的环境违法行为一案,经我局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依据
我局执法人员于2021年6月28日通过国家核技术利用辐射安全监管系统核查,发现你单位的《辐射安全许可证》有效期截止2021年3月27日。2021年7月2日,我局对你单位下达了《钦州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钦环责改字〔2021〕89号),责令你单位2021年7月31日前改正环境违法行为。2021年8月13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单位再次检查,发现你单位仍未申领新的《辐射安全许可证》。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为证:
(一)2021年8月13日,钦州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及现场勘查照片,证明钦州市第二人民医院的《辐射安全许可证》已经过期,未取得新的《辐射安全许可证》,现有的14台Ⅱ、Ⅲ类射线装置及核技术应用项目都在使用。
(二)2021年8月24日,钦州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对李政、杨俊标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证明钦州市第二人民医院的《辐射安全许可证》已经过期,未取得新的《辐射安全许可证》;
(三)《钦州市生态环境局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钦环责改字〔2021〕89号);
(四)2021年7月29日,自治区生态环境厅辐射处与钦州市生态环境局组成检查组对钦州市第二人民医院进行了检查,并出具了辐射安全监督检查意见;
(五)2021年9月7日,祥浩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钦州分所出具的审计报告,证明现有的14台Ⅱ、Ⅲ类射线装置及核技术应用项目都在使用及违法所得金额。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 》第十三条“许可证有效期为5年。有效期届满,需要延续的,持证单位应当于许可证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原发证机关提出延续申请。原发证机关应当自受理延续申请之日起,在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完成审查,符合条件的,予以延续;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单位并说明理由”的规定。
我局于2021年9月30日告知你单位的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你单位于2021年10月11日提出陈述申辩,未提出听证要求。
你单位申辩称:你院对此次事件深刻认识和积极主动整改,于2021年9月30日取得《辐射安全许可证》,鉴于对钦州疫情防控工作作出的重要贡献,申请免予处罚。
经我局审议认为,我局对你单位的处理决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考虑到你单位积极配合我局调查,能够积极改正违法行为且取得《辐射安全许可证》,因此,你单位的申辩理由我局部分采纳。
以上事实,有我局2021年9月30日下达的《钦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钦市环罚听告字〔2021〕30号)及2021年9月30日收到送达回证,和你单位2021年10月11日免除经济处罚申请书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和种类
依据《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 》第五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0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四)许可证有效期届满,需要延续而未按照规定办理延续手续的”的规定,我局对你单位作出处理决定如下:
没收违法所得壹拾捌万陆仟柒佰肆拾叁元叁角捌分(¥186743.38元)。
三、关于罚款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当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钦州市国库(户名:钦州市财政局,账号:800812010100406789,开户行:钦州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政务服务中心分社),具体手续到钦州市市民服务中心市生态环境局窗口办理(联系电话:0777-2558869、0777-2558870)。
你单位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根据有关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钦州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钦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1年11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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