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要收藏
公共资源调用站点
文章分享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50700759777421F
地址(住址):钦州市钦南区那丽镇丽光农场
法定代表人:史庆章
你公司涉嫌未取得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资格,擅自从事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活动一案,经我局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依据
2020年4月26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你公司存在未取得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资格,擅自从事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活动的环境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为证:
(一)钦州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及现场勘查照片。
(二)对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史庆章、员工黄直制作的现场调查询问笔录。
(三)《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钦环责改字〔2021〕66号及送达回执证。
(四)相关书证材料。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款“除本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外,禁止未取得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资格的单位和个人处理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的规定。
我局于2021年8月3日告知你公司的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你公司于2021年8月16日向我局提交听证申请,未提交陈述申辩意见,我局于2021年8月27日举行公开听证会。
你公司听证会上辩称:1.对违法所得的计算有异议,根据《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七十七条,对违法的所得的计算应当要扣除合理支出。2根据《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在《营业执照》的经营范围中注明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即可从事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活动,我公司一直都是有相关处理资格。3.调查过程中我们公司积极配合调查,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规则》的裁量因子中如果没有造成破坏生态环境的,是否能从轻或减轻处罚。
经我局审议认为:1.根据听证会上你公司提交生产成本的新证据,我局予以采信合理成本开支为7.8818万元,即没收违法所得4.1062万元。2.根据《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管理条例》第24条的规定,是需要县级以上的环保部门的许可才是有资格能力的证明,有处置能力不代表有处置资格。3.考虑到疫情影响及你公司积极配合我局调查,我局在情节方面已经予以了从轻考虑。
以上事实,有我局2021年8月3日下达的《钦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钦市环罚听告字〔2021〕14号)和2021年8月11日收到送达回证,《钦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钦市环罚听通字〔2021〕10号)和2021年8月19日收到送达回执及2021年8月27日听证报告为据。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和种类
依据《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查出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业、关闭,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我局对你公司作出处理决定如下:
1.处以罚款人民币壹拾万元整(¥100000.00元);
2.并没收违法所得肆万壹仟零陆拾贰元(¥41062.00元);
以上罚没合计:壹拾肆万壹仟零陆拾贰元(¥141062.00元)
三、关于罚款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应当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钦州市国库(户名:钦州市财政局,账号:800812010100406789,开户行:钦州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政务服务中心分社),具体手续到钦州市市民服务中心市生态环境局窗口办理(联系电话:0777-2558869、0777-2558870)。
你公司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根据有关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钦州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钦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1年9月18日
文件下载:
关联文件: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