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钦州市钦北区公鹅田砖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50703773869904N
地址(住址):钦州市钦北区子材办事处白水塘社区公鹅田村
法定代表人:林帮
你厂超标排放大气污染物一案,经我局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依据
2021年5月19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厂进行现场检查,同时委托广西泽顺检测服务有限公司对你厂排放的大气污染物进行监测。监测结果显示,你厂1#烟道排放的颗粒物最高折算浓度为81.8mg/m3、二氧化硫最高折算浓度为435mg/m3,氮氧化物最高折算浓度为675mg/m3;2#烟道排放的颗粒物最高折算浓度为58mg/m3、二氧化硫最高折算浓度分别为500mg/ m3,氮氧化物最高折算浓度为560mg/m3;分别超过《砖瓦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9620-2013)中颗粒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为30 mg/m3排放标准的173%和93%;二氧化硫最高允许排放浓度为300 mg/m3的排放标准的45%和67%;氮氧化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为200 mg/m3的排放标准的238%和180%。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为证:
(一)钦州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及现场勘查照片。
(二)对林帮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
(三)广西泽顺检测服务有限公司出具的《监测报告》(编号:GXZS(HJ)[2021]076)及送达回执证。
(四)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及送达回执证。
你厂的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建设对大气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公开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应当符合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遵守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的规定,依法应当予以行政处罚。
我局于2021年8月6日告知你的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你厂在规定时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要求。
以上事实,有我局2021年8月6日下达的《钦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钦市环罚听告字〔2021〕16号)和2021年8月12日收到送达回证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和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二)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的规定,我局对你厂作出处理决定如下:
1.处以罚款人民币贰拾捌万元整(¥280000.00元);
2.责令停产整治。
三、责令停产整治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一)停产整治的方式
1.你砖厂应当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立即停止生产,并采取整改措施,制定并落实整改方案。
2.你砖厂应当在收到本决定书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将整改方案报我局备案并向社会公开。整改方案应当确定改正措施、工程进度、资金保障和责任人员等事项。
3.你砖厂完成整改任务后,应在十五个工作日内将整改任务完成情况和整改信息社会公开情况,报我局备案。
4.停产期间不得有任何违法排污行为,不得擅自恢复生产。
(二)停产整治的期限
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至你砖厂完成整改任务报我局备案之日止。
我局将依法对你砖厂履行停产整治措施的情况实施后督察,并在解除停产整治后进行跟踪检查。如发现你砖厂有拒不停产整治、擅自恢复生产或在恢复生产后又实施违法行为的情形,我局将依法报经钦州市人民政府批准,责令你砖厂停业、关闭。
四、关于罚款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厂应当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钦州市国库(户名:钦州市财政局,账号:800812010100406789,开户行:钦州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政务服务中心分社),具体手续到钦州市市民服务中心市生态环境局窗口办理(联系电话:0777-2558869、0777-2558870)。
你厂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根据有关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五、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厂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钦州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钦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1年8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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