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钦 州 市 生态环境局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钦市环罚〔2021〕17号

2021-07-26 00:00     来源:钦州市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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韦龙朝:

  公民身份号码 45******1X 

  地址:浦北县乐民镇乐民村委会雷村(原雷村砖厂) 

  江卫军: 

  公民身份号码 331081********5859 

  地址:浦北县乐民镇乐民村委会雷村(原雷村砖厂) 

  你俩合伙经营的浦北县乐民镇宏发塑料厂位于浦北县乐民镇乐民村委会雷村(原雷村砖厂),以暗管排放逃避监管的方式偷排水污染物的环境违法一案,经我局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依据

  2021年3月24日,我局执法人员到现场检查时,发现你俩合伙经营的塑料厂清洗环节的生产废水未按要求循环使用,生产废水经厂区排水沟收集至厂区西南向简易收集池简单沉淀后通过一条约2米长的白色管道排入厂区雨水沟,经雨水沟排出外环境。厂区内安装的简易收集池内安装有一个抽水泵和软管,是用于将废水抽到东向废水沉淀循环池内。但现场检查时,该抽水泵及软管未使用,任由生产废水通过白色管道排入雨水沟向外排放,厂区外也有大量生产废水排放的痕迹。经执法人员现场分别对清洗分离池、厂区外废水外排沟、厂区外排水沟下游水样进行采样监测,该塑料厂所排水污染物指标已超过《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其中水污染物氨氮为62.6mg/L,超标3.2倍;水污染物COD为692mg/L,超标5.9倍。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为证: 

  (一)浦北生态环境局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及现场勘查照片。 

  (二)对江卫军、韦朝龙的调查询问笔录。 

  (三)浦北县环境保护监测站出具的《监测报告》(编号:浦环监测(水)字2021〕009号)及送达回执证。 

  (四)《关于浦北县乐民镇宏发塑料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浦环审2015〕26号)。 

  (五)《关于浦北县乐民镇宏发塑料厂建设项目环境保护验收意见》(浦环验2017〕8号) 

  你俩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二条第四款“严禁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规定,依法应当予以行政处罚。 

  我局于2021年5月20日告知你俩的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俩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你俩于2021年5月24日提交听证陈述申辩意见,未提出听证申请。 

  你俩申辩称1.不存在故意设置排水管,违法排放水污染物。因水泵马达烧坏,拿去维修导致应急池的水外漏,并非主观故意偷排废水2.水循环对用水泵用电需求低,对沉淀过滤要求也不高,相反水的外排则会导致增加水费成本,因此并没有故意外排废水的动机3.因疫情影响,现经营困难承担不了如此高额的处罚。 

  经我局审议认为,对你俩的陈述申辩进行了复核,复核意见如下:一是你俩明知环评批复要求生产废水回用不外排,现场检查发现,该厂生产废水经厂区排水沟收集至厂区西南向简易收集池简单沉淀后通过一条约2米长的白色管道排入厂区雨水沟,经雨水沟排出外环境。厂区内安装的简易收集池内安装有一个抽水泵和软管,是用于将废水抽到东向废水沉淀循环池内。但现场检查时,该抽水泵及软管未使用,任由生产废水通过白色管道排入雨水沟向外排放。二是根据《行政主管部门移送适用行政拘留环境违法案件暂行办法》第五条第二款: “暗管是指通过隐蔽的方式达到规避监管目的而设置的排污管道,包括埋入地下的水泥管、瓷管、塑料管等,以及地上的临时排污管道” 的解释可以认定你俩经营的塑料厂利用排放生产废水的白色管道为擅自安装的暗管。鉴于你俩积极整改,考虑现有经济形势和“六稳”“六保”政策要求,对你俩请求减轻处罚,我局予以部分采纳,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规则》第七条规定,在拟处罚款基础上下浮30%,予以减轻处罚。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和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外,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第三项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的相关规定,我局决定: 

  对你俩处以罚款人民币壹拾柒万元整(¥170000.00元)。 

  三、关于罚款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俩应当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钦州市国库(户名:钦州市财政局,账号:800812010100406789,开户行:钦州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政务服务中心分社),具体手续到钦州市市民服务中心市生态环境局窗口办理(联系电话:0777-2558869、0777-2558870)。 

  你俩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根据有关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俩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钦州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钦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1年7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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