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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诚齐:
居民身份证:45******7X
居民住址:钦州市钦北区大直镇屯宽村委会福利村37号
你未取得许可证擅自从事收集、贮存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环境违法一案,经我局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依据
2021年1月15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经营的位于钦州市钦南区高岭社区居委会方屋村(三又汽车修理厂对面)的废矿物油回收点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你未取得《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擅自从事收集、贮存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现场检查该回收点内存有约9.2吨废机油、废油罐、废油铁皮箱、废机油桶、废机油塑料罐等危险废物。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为证:
(一)2021年1月15日,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证明黄诚齐经营的废矿物油回收点内存放着大量的危险废物。
(二)2021年1月15日、18日,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证明黄诚齐经营的废矿物油回收点未办理环境影响评价手续。
(三)2021年1月15日,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拍摄的照片,证明黄诚齐经营的废矿物油回收点内存放着大量的危险废物。
(四)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钦环责改字〔2021〕11号)及送达回执证。
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八十条“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申请取得许可证。许可证的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制定”的相关规定,依法应当予以行政处罚。
我局于2021年5月20日告知你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听证。你于2021年5月24日提交陈述申辩书,未提出听证申请。
你申辩称:1.主动配合执法部门的处理,对废物矿物油进行转运,消除了违法行为;2.本人储存废油的行为属于首次违法行为,并没有多次违法,没有对环境造成重大危害的情况;3.拟处罚298万额度过高,希望重新作出处罚决定。
我局对你的陈述申辩进行了复核,复核意见如下:我局对你的处理决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考虑到你积极配合我局调查,积极整改,我局在情节方面已经予以从轻考虑。因此,你的理由我局部分采纳。
以上事实,有我局2021年5月20日下达《钦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钦市环罚听告字〔2021〕8号)和2021年5月21日收到送达回证为证和2021年5月24日收到你的陈述申辩书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和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四条“无许可证从事收集、 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一百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或者关闭;对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的相关规定,我局对你作出处理决定如下:
处以罚款人民币壹佰壹拾万元(¥1100000元);
三、关于罚款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应当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钦州市国库(户名:钦州市财政局,账号:800812010100406789,开户行:钦州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政务服务中心分社),具体手续到钦州市市民服务中心市生态环境局窗口办理(联系电话:0777-2558869、0777-2558870)。
你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根据有关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钦州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钦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1年7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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