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钦 州 市 生态环境局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钦市环罚〔2021〕16号

2021-07-26 00:00     来源:钦州市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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钦州市钦北区开发投资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507036697033734 

  地址(住址):钦州市皇马工业园一区钦北经济技术开发区办公楼 

  法定代表人:曹剑锋 

  你公司负责承建运营的那蒙镇污水处理厂超标排放水污染的环境违法一案,经我局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依据 

  2021年4月20日,我局执法人员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为证: 

  (一)钦州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及现场勘查照片。 

  (二)对员工黄淮、黄福耿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 

  (三)广西泽顺检测服务有限公司出具的《监测报告》(编号:GXZS(HJ)[2021]054)。 

  (四)钦州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制作的污染源现场检查记录。 

  (五)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监测报告》(编号:GXZS(HJ)[2021]054)送达回执证。 

  (六)钦州市环境保护局关于钦州市钦北区那蒙镇污水处理工程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钦环审〔2021〕43号)。 

  (七)钦州市钦北区那蒙镇污水处理工程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意见。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规定,依法应当予以行政处罚。 

  我局于2021年5月20日告知你公司的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你公司于2021年5月31日提交听证申请,未提交陈述申辩意见,我局于2021年6月2日告知你公司2021年6月18日公开举行听证。 

  你公司在听证会上辩称:那蒙污水处理厂进水设计能力:COD为250mg/L,氨氮为25mg/L,处理规模500m3/d。2021年4月16日开始,那蒙污水处理厂进水氨氮超出该污水处理厂设计处理能力,2021年4月20日当日氨氮日平均达到34.62mg/L,按照正常运行要求,厂区进入超出设计能力范围污水会降低污水处理量。在4月这段时间,该厂对污水处理须做到应收尽收,不能让污水流出管道或者横流,如果当时不进行大量抽污水,将会在国道325处会有污水流出,因此那蒙污水处理厂在设计处理规模范围内尽可能抽污水,但又由于进水浓度超出设计能力,大量抽取污水会导致出水超标,希望能免予处罚。 

  经我局审议认为,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这是法律规定的强制性要求。达标排放是排污企业的法定义务,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运营单位,应当对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出水水质负责,违反该强制性规定, 依据法律法规没有免责事由。我局对你公司的处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考虑到“六保”、“六稳”等宏观形势和政策要求,我局在情节方面予以从轻考虑。因此,对你公司的免予处罚的申辩理由我局不予采纳。 

  以上事实,有我局2021年6月2日下达《钦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钦市环罚听通字〔2021〕7号)和2021年6月4日收到送达回证及2021年6月18日听证笔录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和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二)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水污染物的”的规定,参照《广西壮族自治区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规则》的相关规定,我局决定: 

  对你公司处以罚款人民币拾万叁仟伍佰元整(¥135000元) 

  三、关于罚款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应当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钦州市国库(户名:钦州市财政局,账号:800812010100406789,开户行:钦州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政务服务中心分社),具体手续到钦州市市民服务中心市生态环境局窗口办理(联系电话:0777-2558869、0777-2558870)。 

  你公司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根据有关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钦州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钦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1年7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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