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钦州市生态环境局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钦市环罚〔2021〕14号

2021-07-26 00:00     来源:钦州市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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钦州市钦州港万鑫生态农牧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704MA5L54BY1T 

  住所:钦州市钦州港东场镇白木村委禁山村12号 

  法定代表人:莫章       

  你公司利用渗坑排放水污染物的环境违法一案,经我局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依据

  2021年4月16-17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你公司白木猪场项目猪栏东面、东南角、南面化粪池旁分别建有多个未采取防渗漏处理的水坑(塘),坑塘内水体发黑、浑浊、有异味。经委托第三方监测公司采样监测,结果表明:水体化学需氧量浓度均大于500mg/L、总磷浓度均大于9mg/L,超过《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596-2001)表5集约化畜禽养殖业水污染物最高允许日均排放浓度的最高限值,你公司利用渗坑排放水污染物的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为证: 

  (一)钦州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及现场勘查照片,证明钦州市钦州港万鑫生态农牧有限公司的白木猪场厂区多处未采取硬化措施的坑塘内存有养殖废水。 

  (二)对法人代表莫章、员工黄开盈制作的现场调查询问笔录,证明该公司白木猪场养殖产生的猪尿和猪粪,存在溢流到厂区多处未采取硬化措施的坑塘内的情况。 

  (三)广西弘远环境监测有限公司出具的《监测报告》(编号:HY[水和废水(含大气降水)])[2021]216)证明该渗坑中废水污染物浓度超标。 

  (四)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监测报告》(编号:HY[水和废水(含大气降水)])[2021]216)送达回执证。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二条第四款“严禁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规定,依法应当予以行政处罚。 

  我局于2021年5月20日告知你公司的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你公司于2021年5月28日提交听证申请,未提交陈述申辩意见,我局于2021年6月2日告知你公司2021年6月18日公开举行听证。 

  你公司在听证会上辩称1.你公司2019年由于受非洲猪瘟影响,生猪全部死亡,造成严重经济损失,目前负债累累;2.目前已与环评公司签订《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技术服务合同》,之前是将粪污引入化粪池,没有对周边环境造成污染损害,主观是没有恶意排放,只是渗漏到养殖场的鱼塘,没有渗漏到周边的外环境;3.对违法事实没有异议,只是本公司确实经济困难,负债严重,生猪养殖经营难以维持,申请免于处罚或者酌情减少。 

  经我局审议认为,你公司经营存在困难,积极整改,目前已经停产整治。我局对你公司的处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考虑到“六保”、“六稳”等宏观形势和政策要求,我局在情节方面予以从轻考虑,因此你公司的申辩理由我局部分采纳。 

  以上事实,有我局2021年6月2日下达《钦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钦市环罚听通字〔2021〕8号)和2021年6月4日收到送达回证及2021年6月18日听证笔录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和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外,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第三项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三项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的相关规定,我局决定: 

  对你公司处以罚款人民币贰拾万元整(¥200000.00元) 

  三、关于罚款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应当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钦州市国库(户名:钦州市财政局,账号:800812010100406789,开户行:钦州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政务服务中心分社),具体手续到钦州市市民服务中心市生态环境局窗口办理(联系电话:0777-2558869、0777-2558870)。 

  你公司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根据有关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钦州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钦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1年7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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